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2010-02-26
国务院文件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七年八月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6〕3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当前,要针对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加强法治,规范秩序;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建住房〔2007〕258号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十一月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拔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第四十九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同时废止。
建设部文件建住房〔2007〕218号
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和提高编制质量,我部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于2007年底之前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市、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保[2008]6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综〔2007〕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第十二条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第十三条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第十五条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五章资金拨付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暂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租赁补贴资金,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第二十二条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08〕13号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三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07〕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京政办发〔2007〕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2007年底前对本市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2007年底前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2007年底前对本市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的工作方案(市建委二○○七年十月九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住〔2007〕1215号
关于刻制、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住〔2007〕11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租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认定、配租、补贴发放及后期管理工作。
第五章实物配租管理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轮候资格。第二十二条向廉租家庭配租实物住房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分配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全额保障标准为:
家庭人口家庭构成配租居室1人单身(未婚、离异、丧偶)单间平房2人夫妻、同性单亲家庭1居室异性单亲家庭(子女年满10周岁)2居室或两间平房3人夫妻及子女或夫妻一方父母祖孙三代4人两对夫妻、夫妻及两单身同性子女夫妻及两单身异性子女(年满10周岁)3居室夫妻、子女及夫妻一方父母5人以上3居室或根据家庭人口、性别、年龄结构确定配租住房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京建住〔2007〕1213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京财经二〔2006〕307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住房保障的力度,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的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北京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发布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附件:北京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发改〔2005〕977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建设委员会、国土房管局:为规范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62号)规定,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方式取得的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按照最低收入家庭总收入的5%确定。特此通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5〕4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我们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附件: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住〔2007〕735号
关于对2007年廉租住房配租情况进行复核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住〔2007〕736号关于做好迎接建设部对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达标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1、《关于对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验收的函》(略)2、《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略)3、《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住〔2007〕763号关于丰台区收购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丰台区建委:你委报来的《关于收购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收购二手房用于廉租房是一次重要的尝试,同意你委提出的收购100套住房用于廉租实物配租。二、本着满足廉租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收购的廉租住房应控制户型及总价标准,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单套总价控制在30万元以下,产权要明晰。三、请你委尽快组织收购工作,做好配租方案。待你委收购的房源明确后,请尽快上报收购住房的座落、面积、价格等情况,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核后,按照市区政府财政分担比例拨付你区相应的收购资金,收购住房产权登记在区政府委托的部门名下。四、请你委在今年6月30日已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的配租家庭中,按照配租家庭数量20%的比例确定今年复核的配租家庭。复核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所需费用市财政已在预算中安排,平均每户复核经费按70元计拨,近期即可拨付你委。五、收购和复核工作政策性强,请你们认真做好组织工作,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建委。特此批复。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八月一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住〔2007〕900号关于北京建工集团《关于报送宋家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廉租房住宅方案审核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建工集团: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报送宋家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廉租房住宅方案审核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我市目前人均保障面积10平方米使用面积,按上述原则请你单位对户型进行调整:一居室和二居室要合理分布,比例适当,按4:6比例分配;套型面积一居室30平方米左右,二居室不超过45平方米。特此批复。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京住政字〔2007〕5号关于宣武区廉租实物住房供暖费和物业费交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关于报送2007年及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拨付丰台区廉租住房收购资金有关问题的函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市财政局京财经二指〔2007〕1830号
关于拨付远郊区县2007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金的通知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安排2007年12月及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计划的函》收悉。为确保完成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任务,经研究,现下达你区(县)专项资金万元,用于发放2007年廉租家庭租房补贴。请你区(县)按照市、区两级财政8:2的比例积极落实区县财政应负担的租房补贴资金,租房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此款列入2007年政府预算“城乡社区事务”类“政府住房基金支出”款“廉租住房支出”项(2120702)科目。
北京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财政局京财经二指〔2007〕1831号关于追加城八区2007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预算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财政局京财经二指〔2007〕1848号关于拨付丰台区廉租住房收购资金的通知
丰台区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拨付丰台区廉租住房收购资金有关问题的函》(京住函〔2007〕5号)收悉。经研究,现下达你区专项预算资金452.83万元,用于你区收购24套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其中包括:房款、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基本装修费。请你区按照20%的比例匹配区县应负担的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此款列入2007年政府预算“城乡社区事务”类“政府住房基金支出”款“廉租住房支出”项(21210702科目编码)科目。
北京市财政局京财经二[2007]3167号
关于拨付金顶街两限房项目配建廉租房建设资金的函
北京首钢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市领导对我局《关于拨付西三旗、金顶街两限房项目配建廉租房建设资金的请示》(京财经二[2007]2978号)的批示,按照城八区廉租房建设资金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负担比例8:2和远郊区县廉租房建设资金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负担比例7:3的原则及中标合同约定,为保证石景山区金顶街1.9万平方米廉租房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现拨付金顶街廉租房建设资金4256万元,应由区财政负担的资金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确定的廉租房分配方案,由区县财政局按规定比例落实。请你单位将此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北京市财政局京财经二〔2007〕3180号
关于拨付西三旗两限房项目配建廉租房建设资金的函
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市领导对我局《关于拨付西三旗、金顶街两限房项目配建廉租房建设资金的请示》(京财经二〔2007〕2978号)的批示,按照城八区廉租房建设资金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负担比例8:2和远郊区县廉租房建设资金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负担比例7:3的原则及中标合同约定,为保证西三旗1.95万平方米廉租房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现拨付西三旗廉租房建设资金4368万元,应由区财政负担的资金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确定的廉租房分配方案,由区县财政按规定比例落实。请你单位将此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住〔2007〕117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财政局二00年四月八日
关于做好暂停网上签约前未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七月十二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住〔2007〕575号
关于国家大剧院等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区建委(房管局)、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为支持国家大剧院等部分重点工程建设,经市领导同意,我市为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困难家庭提供了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并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大剧院等重点工程对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住[2007]575号)。文件对房源使用要求和管理程序做出了规定。半年来,累计有-个工程使用了-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力的支持了重点工程的建设。另有-个项目尚未进入申报程序。鉴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出台,全市以各区县为主的购房资格审核体系已经建立,为实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全面并轨,特要求—重点工程应在2007年1月15日之前结束对接工作,并上报《申请表》,履行申报程序。自2007年1月15日后,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应纳入区县住房保障购房审核体系,由各区政府统一调剂组织购房。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二日
中共北京市纪委文件京纪发〔2008〕1号
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关于严肃纪律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2008年1月18日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京编办发〔2008〕10号
关于完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体制的通知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京建住〔2008〕66号
关于公布我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
关于公布北京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北京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京建工〔2008〕16号关于加快办理住宅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OO八年一月三日
北京市民防局文件京民防发〔2008〕21号
关于转发《关于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管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国人防〔2008〕30号关于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管理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人防办〔2007〕159号请示悉。答复意见如下: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同步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是《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城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应当坚持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确因客观条件不能修建并需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开〔2007〕417号
关于确认2007年计划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和两限商品房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住房保障办):为确保市政府确定的53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房建设任务的完成,2007年4月5日,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对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房项目进行了专题研究。确认今年计划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和两限商品房项目共55个,其中重点确保开工的项目32个(详见附表一),备选项目23个(详见附表二)。以上项目,尤其是32个重点项目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实现开工建设。若以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实现供地的,应及时提供同等建设规模的地块进行替换;若再有具备条件的地块,也可对上述项目进行补充。特此通知。附件:表一、二(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开〔2007〕467号
关于宣武区住房基本保障试点方案和管理办法住房保障试点工作的批复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住〔2007〕848号
关于区县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招标和施工许可事项在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遵照市政府住房保障会议精神,为确保2007年市政府制定的53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和两限商品房建设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列入北京市2007年建设计划的由区县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招标和施工许可事项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请各区县建委认真执行,并加快办理各项建设手续。特此通知。附:北京市2007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一览表(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住〔2007〕866号
关于2007年保障性住房和两限商品房建设计划及简化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京危办字〔2007〕59号关于落实2008年奥运会前旧城内历史风貌保护区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京建科教〔2007〕1154号关于印发《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规划分局、文委,各有关单位: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加强旧城房屋的修缮和改造管理,保障房屋质量和住用功能,推进我市旧城保护、整治工作,市建委、市规划委、市文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导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发布的《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京国土房管房[2004]29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
2组织实施2.0.1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旧城房屋保护和修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保护修缮责任;协调居民及施工单位关系。2.0.2年度修缮工作计划,应首先进行确片、分类工作。确片是根据本年度财力及修缮能力,确定当年修缮、改造的街、巷或院落。确片应本着解危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先危险房屋、具有保护价值的院落、临街景观房屋,后一般院落。房屋的风貌形式、历史文化价值及房屋其进行类别判定,行类别判定,不分类是由辖区房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根据院落、房屋的风貌形式、历史文化价值及现状,划分为三类:一类院落(房屋):建筑保存较好、建筑格局保存较完整的四合院和传统建筑、近代建筑、临街景观建筑等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背景、具有保护价值的院落和建筑;二类院落(房屋):院落格局较完整,但建筑已严重破损;三类院落(房屋):院落中大部分房屋为解放后修建的新式平房。2.0.3修缮施工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协调。
5三类院落(房屋)修缮标准5.0.1院落在保持传统基本格局的前提下,局部可根据使用要求进行必要的布局调整。在旧城边缘的非传统四合院地区、恢复传统风貌区,根据使用功能需要,在保持风貌协调的前提下可考虑部分采用新材料。5.0.2房屋的修缮本着保证住用安全、功能齐备,量力而行,远看近似,内外有别的原则制定修缮方案。尽量与保护区其他房屋形式、色彩相协调。屋面尽量采用双坡屋面仿传统形式,永久建筑禁止使用石棉瓦和彩钢保温屋面板。在保证原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旧墙体无论采用何种砖、何种砌法,应尽量保留。新砌砖墙可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但要与街区风貌相协调。外墙原为红机砖的墙体,可做抹灰或涂料粉刷、贴仿古砖装饰处理。墙体保温做法,可采用内、外保温形式。对于需重新翻建的木结构,以保证安全为原则,结构形式可不限。修缮建筑应保持原做法。门、窗应采用保温门、窗,原已安装的保温窗可不进行更换。翻建房屋可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结构体系,并做成仿古建筑形式。
9供暖、节能改造标准9.0.1一、二类院落修缮时,在不损坏原墙体,并具有可逆性的前提下,可做墙体内保温,并采用内侧保温窗,提高房屋的节能标准。9.0.2三类院落改造时,墙体应采取保温措施,门窗应选用节能门窗。墙体保温做法可参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DBJ01-602-97)推荐的做法;条件允许时,可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设计。外墙也可采用混凝土保温装饰砌块(仿古)等新型墙体材料。三类院落可采用外保温做法,但外观必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9.0.3房屋吊顶之上,应增加保温措施。9.0.4煤改电地区,可利用峰谷电价政策,采用电采暖方式。在条件具备的院落,提倡采用清洁能源(燃气、电等)和可再生能源(地源热泵技术等)。在不具备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条件的,鼓励采用高效燃煤炉。9.0.5地面应做隔潮处理。有条件的,可采取保温措施。
10修缮材料选用原则和供应10.0.1在不影响房屋安全及外观的情况下,提倡使用从旧房上拆下的旧砖、瓦、石材。旧木料的选用从严掌握。10.0.2对于二、三类院落内部,在不影响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提倡使用新型、绿色和生态建材。原则上不选用国家或本市禁止使用或在限制使用范围的建筑材料。10.0.3材料供应管理要坚持保证质量、降低成本、适度集中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0.0.4修缮、改造中需加强管理的重点建筑材料包括:墙体材料、屋面材料、建筑门窗、保温材料、装饰材料。10.0.5用量较大的修缮材料,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采购。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西城区上访户姜大石住房解困的意见
西城区住保办:近5个月来,姜大石家庭多次到市住保办上访,反映在你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廉租住房时,就该家庭廉租住房资格核准问题你们不能给予明确答复,让其找市住保办。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经了解,姜大石家庭夫妇二人,均已退休,年龄62岁以上,月收入2200元左右,原房已于2004年拆迁,所获拆迁补偿款7万余元,现在朝阳区租住农民房。由于姜大石患有严重心脏病,需长期服药治疗,据其反映已花费9万多元医药费,已花光拆迁款,尚借其他人4万元医药费。为解决该家庭住房困难,暂按下述原则办理,所欠4万元医药费从两年收入中冲抵,按此原则核定该家庭月收入为267元/人.月((2200元*12-20000元)/12/2),低于580元/人.月,同意向其发放无房户租房补贴400元/人.月,由其到市场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