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记者覃剑曾永红赵晶杨杰妮实习生钱雪薇张甜梅师飞报道
6月18日,剧情反转。婚恋网站珍爱网承认,“有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的营销行为。”换言之,“人贩子判死刑”的转发潮,其实是一场病毒营销。
早在17日,即有网友指出,部分被转载的信息下附有“感谢珍爱网友情支持”的链接。点开链接后,会跳转到珍爱网的注册页面,且该链接具有唯一性。网友质疑这是珍爱网的推广手段,“你在朋友圈接力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那只是在帮别人赚钱”。上述网友分析,通过此链接每注册一个用户,珍爱网都需为此付费,大量“支持判死刑”信息被疯转是恶意营销者在充分利用人们心理后产生的恐怖效果。“利用大家的善良去做营销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何为病毒营销
病毒营销是指通过用户的社会人际网络,让信息像病毒一样传播和扩散,利用快速复制的方式传向数以千计、数以百万计的受众。也就是说,通过别人为你宣传,实现“营销杠杆”的作用。病毒式营销已经成为网络营销最为独特的手段。
有些病毒营销会通过标新立异的观点制造社会热点的方式,达到传播效果。比如此次“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事件。他们利用的,就是大众尤其是母亲们对人贩子的痛恨以及保护孩子的心态。
[行动]
湖南加强“打拐”DNA数据库建设
刑侦总队向潇湘晨报记者出示的一份材料显示,湖南省公安机关一直在深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特别是针对拐卖外籍妇女犯罪和拐卖儿童犯罪开展积极有力的整治,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从现有的数据来看,2014年湖南省公安机关共立涉拐案件445起,其中拐卖妇女案件405起,拐卖儿童案件25起,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案件15起。2014年,湖南公安机关破获涉拐案件279起,其中拐卖妇女案件254起,拐卖儿童案件19起,破获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案件6起。另外,湖南公安还破获相应的团伙案件8起。所有涉拐案件中,打击处理的涉拐嫌疑人达330人。
潇湘晨报记者从刑侦总队了解到,湖南公安机关一直着力加强“打拐”DNA数据库建设,对破案解救的被拐卖儿童,排查发现的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儿童和解救的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儿童,以及失踪、被拐卖儿童的父母均要求进行采血检验,并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查询对比身源。其中,2014年湖南省共录入DNA信息334条,比中7对。
[延伸]
一律处死就可避免犯罪
人贩子是否应一律判死刑,收买儿童者是否也要入刑拐卖儿童罪怎样量刑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收买儿童入刑走到哪一步了
拐卖儿童量刑是否过低
有网友认为,对拐卖儿童罪的量刑过轻,是导致拐卖儿童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实际情况是否如此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介绍,拐卖儿童罪的起点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刑罚已经很重了。“故意杀人罪的起点刑是三年,最高刑为死刑,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比故意杀人罪更重。”
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刑罚要和犯罪的危害程度、责任大小相对应。因此对于一种犯罪而言,不可能只规定一种刑罚。拿拐卖儿童罪来说,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对于犯罪分子判处何种刑罚,要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而定。
亦有提高量刑起点的声音。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一律处死刑”显然太过激了。他建议对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等罪名,将现有的5年起刑点提高至10年,并对拐卖儿童处刑条款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内容具体化。
6月18日,潇湘晨报记者整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两年内40份拐卖儿童罪裁判文书。在这些裁判文书中,被告人获刑在5-10年之间的最多,获刑在10年到无期徒刑所占比例次之,被判决死刑的有3例。
不可能通过法律制裁完全避免犯罪
拐卖儿童被执行死刑,是有先例的。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包括轰动一时的马守庆拐卖儿童37人判死案件。被告人马守庆参与拐卖儿童37人,在收买、贩卖、运输、出卖婴儿的诸多环节,“人贩子”视婴儿为商品,缺少必要的关爱、照料;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极易导致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本案中即有1名婴儿在被贩运途中死亡。马守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但一律判处死刑就可避免犯罪一个常识可能被忽略了。即法律只能惩治一些行为,降低犯罪几率,但不可能通过法律的制裁而完全避免犯罪。
张永红认为,如果真的出现“一律判处死刑”,这种情况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没有了自由裁量权,对于犯罪者或者潜在的犯罪者而言,一旦他们实施了贩卖儿童的行为,意味着他们没有回头路,“犯罪分子会想自己反正是死路一条了,他们会把手中的被拐卖儿童怎么样呢”
是否应加大对买方的处罚力度
潇湘晨报记者通过梳理案卷发现,一些儿童是被父母所卖的。
一份来自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某甲因欠债欲将自己的儿子陈某乙(2011年2月16日出生)卖掉还债。2013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同案犯郑某甲(已判刑)介绍找到欲购买男孩子抚养的郑某乙、黄某某夫妇。后经商定双方达成“送养”协议。同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将陈某乙卖给郑某乙、黄某某夫妇。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此类案件有一些共同特点:被拐卖的儿童只有一人;均是与犯罪嫌疑人相熟,甚至有些就是其亲生父母;大多数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此类案件的被告人获刑多均在5-7年之间。
目前大众的共识是,如果加大对买方的处理力度能很大程度上遏制犯罪的发生。事实上,从立法层面,“买方入刑”已进入立法议程。
在此前的法律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媒体将这一新变化解读为“打击拐卖人口的利器”。
张永红认为,按照草案的修改,即使情节很轻,也是构成犯罪,体现出国家立法对收买者从重处罚的态度。
更多地从预防上去考虑
想遏制拐卖儿童犯罪,应该更多地从预防上去考虑,而不是单一地求助于严惩。
长沙市政协委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岳认为,作为一个孩子的父亲,他非常痛恨人贩子,但是死刑对犯罪的震慑力非常有限。能不能理顺收养程序,让领养不再复杂难懂如果所有人都知道通过合法、正规、透明、方便的途径能够领养一个孩子,谁还会冒着被判刑的危险去买一个来历不明的孩子呢
(原标题:“人贩处死刑”系某婚恋网员工擅自启动病毒营销)
听说有人打算拉黑一批人——如果Ta的朋友持“人贩子一律死刑”言论。你们拉黑来拉黑去,孩子能回来吗?拉黑“人贩子一律死刑”论者,是低逼格的意气用事,如果你有办法阻止人贩子,把孩子找几个回来,才叫逼格满满、牛逼闪闪。
我国将儿童定为14岁以下群体,而不是像联合国那样以18岁为标准。我国即使明确将被害人为儿童作为严重情节之一,最低刑期也仅仅为3年,远低于加拿大规定的14年、泰国的10年以及美国的20年,当被害者为儿童时,加拿大规定了最低5年的有期徒刑,泰国则规定了最低6年的有期徒刑。
事实是无论如何调整罪名,都不可能禁绝某项犯罪,法律的作用在于提供预期、震慑、保护和惩罚,但不是杜绝,而只能尽量的减少犯罪。如果拐卖罪按照现有的惩罚对待,那么可能的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分子可能还会尽量的保证儿童的生命安全……
反对“对人贩子一律处死”,怎样反对都行,数据、逻辑、法理、人权都能啪啪啪对提议者打脸。问题是,如果只是对忧心如焚的父母啪啪打脸,花样打脸,打完拉黑,而对他们的核心诉求“如何改变打击人贩子不力的现状”毫不顾及,这样的“普法”除了激发对立,还有什么有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