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信息是否可以查询?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答: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已经依法取消。《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2.怎么查询之前继续教育记录?目前是否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3.如何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4.怎么修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预留的手机号?
5.哪些人需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答:一是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进行信息采集: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是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在职的会计人员按工作单位所在县(区、市)进行采集;
(二)不在职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按实际居住地所在县(区、市)进行采集;(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有工作经历的全日制在校生按学校所在县(区、市)进行采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无工作经历的全日制在校生待工作后再进行采集。
6.考试报名时应该怎样选择报名点
答:按照有关规定,会计资格考试按照属地原则开展网上报名。在岗在职人员按工作所在地、在校学生按学籍所在地,其他人员按实际居住地选择报名点。
7.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怎么进行
答:我省从2020年起,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全部实行网上初审,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市或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审核。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考生,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证书和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等处理。
8.考试报名方式是什么?注意事项有哪些?
9.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报名信息后(审核通过之前)发现有误,是否还能修改?
1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报名信息(审核通过之后)发现有误,是否还能修改?
答:在报名确认及缴费完成后,报考信息、照片将无法修改,因填报信息、上传照片错误或照片不清晰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或因漏交费用导致报名失败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报考人员要充分了解有关考试信息,请勿让他人或培训机构代报名,因代报名造成的有关问题,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12.报考中级资格考试会计工作年限如何界定?
13.全日制高校学生可否报考初级资格考试
答: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高校学生可以在学籍所在地报考初级资格考试。
14.报考人员取得其它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能否报名参加今年的高级资格考试?
答: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会计师职称,即仅限取得会计师职称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考。
15.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考中,什么是第二学士学位?其与双学位有何不同?
答:“第二学士学位”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校,按照招生计划,经统一考试后录取进校学习的一种培养方式,学制一般为二年,招生对象主要是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或少量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由学校发放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其学历层次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双学位”不等同于“第二学士学位”,不能按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对待。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双学位”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按照“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相应条件要求执行。
16.考试成绩公布后如何查分
答:考试成绩一般在考后40天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
需要说明的是:(1)客观题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直接通过计算机比对生成分数。(2)主观题每份试卷每道题都由两人以上评阅,同时引入三评和专家仲裁机制,统计和合分由计算机完成。(3)成绩公布前,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组织专家对各省上报数据和考试结果进行反复测评。自从实行计算机网评以来,从未出现统分和合分错误。
17.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18.考试成绩合格单怎么领取?
19.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证书如何领取
20.领取初中级资格证书时忘了在哪里报考的怎么办
答: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证书自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由指定印制企业回收销毁。
23.初中级资格证书如何补办
24.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条款具体问题
答:《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72号)是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政策解释权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问题请咨询省人社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25.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及审核问题咨询
26.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什么时候开始申报?申报途径?
28.高级(正高级)证书如何补办
答:高级(正高级)证书的补办请向省人社厅人才评价开发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