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规范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一、电信业务
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信部)监督管理全国电信业,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在工信部的领导下,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工信部或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工信部和省级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一)互联网信息服务分类
(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条件和程序
(三)网站安全保障措施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站安全保障措施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登记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并审核信息内容;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发现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发现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发现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禁止传播的信息,发现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删除本网络中含有禁止传播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
(四)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