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网络销售药品的种类,有限制吗?
03、网上可以销售处方药吗?
04、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
05、可以用哪些网络销售平台?
07、违规销售药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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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在网上销售药品?
药品,不比一般商品,不是谁都可以在淘宝或京东销售药品的。
到底哪些人才可以在互联网上销售药品呢?
2019年新《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
2020年11月12日,《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由此,可以在网上销售药品的主体有两种:
一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二是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故,一般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是不能在互联网上销售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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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可以在网络销售药品的主体,也不是什么药品的可以卖的。要符合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
1、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
2、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
3、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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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可以销售处方药吗?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处方药必须先由执业医师开处方,再由药师审核,才能销售。
2019年新《药品管理法》未禁止网络销售处方药。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对调配的处方药有核对义务。包括四项义务:
1、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
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3、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4、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进一步规定了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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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
禁止在网络上销售的药品有三类:一是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二是假药;三是劣药。
1、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范围(7类)
《药品管理法》第61条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8条列举了7类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一)疫苗
(二)血液制品
(三)麻醉药品
(四)精神药品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
(六)放射性药品
(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
2、假药的范围(4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3、劣药的范围(7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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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哪些网络销售平台?
《药品管理法》只规定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在自建网平台上销售。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进行了开放规定,列举了四类网络平台可以销售:
一是自建网站
二是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
三是第三方平台
因此,即便是自建网络平台,也是有技术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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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销售药品的法律责任
药品涉及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不是一般商品,是国家强监管的领域。违规销售药品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关于行政处罚,《药品管理法》规定了详细的、严格的处罚。本文列举主要几种:
1、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销售假药的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3、销售劣药的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4、销售假药、劣药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作者简介:
吴维钦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福建省法学会医事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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