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亲属关系承诺书(共8篇)亲属关系承诺书本人承诺:我与(姓名)为(例如:夫妻、母女、叔侄)关系。以上所填内容完全属实,如有隐瞒、伪造、弄虚作假,愿负一切法律责任。备案人签字:备案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日期:第2篇:员工亲属关系承诺书员工亲属关系承诺书本人_,身份证号_,员工号_,所在部门/厅站_,担当_职务,本人符合以下第__种状况:(1)与公司任何人不存在亲属关系;(2)与公司_(所在部门/厅站_,担当_职务),存在_亲属关系,予以确认。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均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接受公司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经济补偿的处置
5、载(或向知情人_核实),兹证明申请人_是关系人_的_(关系称谓);是关系人_的_(关系称谓)。申请人_是关系人_的_(关系称谓),是关系人_的_(关系称谓)。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公证处公证员:_(签名)_年_月_日注:1、本公证书适用于在华奥地利公民参与该国大选。提请复核看法书提请复核看法书_公安局提请复核看法书字(_)_号_人民检察院:我局于_年_月_日以_(_)_号文要求_人民检察院复议的_案,该院以_(_)_号文决定维持原_决定,我局认为该院决定有误,理由是:_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条之规定,特提请你院对此案进行复核。此致_人民
7、相继对近亲属范围进行了规定,但这一法律概念在不同部门法中具有不同的外延。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下称看法)中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其次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范围最为广泛。亲属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在中国
8、古代,长期以来的农耕文化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成了聚族而居的家庭模式,同居一室的家庭成员许多,亲属的范围也远比现在的要广得多。随着西方民主观念的渗入,个体意识的觉醒,以及生产方式、经济结构的转变,以儒家思想为支撑的中国传统家庭模式逐步发生转变,亲属的范围也随之改变。而在当前的经济基础和_生活中,亲属的范围毕竟是什么,人们只有一个感性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范围。亲属关系不仅是伦理关系,同是也是法律关系。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高校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127页。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1、六亲等内的血亲;2、配偶;3、三亲等内的姻亲。”刘建锋.日本民
9、法典的百年历史J.日本问题讨论2021年第2期44-45页日本亲属法的根基在家族制度,家的核心是户主家长,户主为进行其对全家族的支配和统治,拥有强大的户主权。在“旧民法典”中稍稍受到减弱的户主权,在新民法中得到了加强。户主权的内容很广泛,主要有对家属的居所的指定权;对家属入家和去家的同意权;对家属婚姻、收养的同意权对不服从统治的家属进行制裁的离籍权和复籍的拒绝权;对家属的婚姻、收养的撤消权等。在这种家族制度下,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都从属于维持“家”这一最终目的。民法中规定的户主权,较之明治维新前封建_家族制度中强大的户主权略有不同,但仍足以对家族进行统治,加上旧有习惯势
10、力的影响,户主事实上具有较民法的规定更为强大的统治力。户主的这种地位,又由于家督继承中的全部财产独占继承而得到加强。45页:二战日本战败后,在盟国的占据下,日本国宪法于1946年11月公布,宪法第24条规定,关于婚姻与家庭的法律,应当在“个人尊严与两性实质的公平”原则下制定。因而民法典的亲属和继承两编必需做根本的修改,事实上就是对民法第四、五编亲属和继承的修订。将这两编里违反个人尊严和两性实质公平的规定全部删除,其中主要是有关于户主权的规定、家督继承的规定。这样,就基本上消退了第四、五编的封建性,使这两编也与前三编一样成为“近代化”的民法。杜颖:日本民法典的
11、百年历程,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法律出版社2021年11月版,45页薛宁兰:中国民法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探讨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8卷,法律出版社2021年11月版(二)亲属通则性规定的主要内容1亲属的定义与亲属关系的发生尽管中国百姓对亲属一词并不生疏,但是在法律上设定亲属一章到底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有必要在亲属章开篇首先对亲属的含义做民法上的界定。第1648条规定:“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接着明确了亲属产生的三种法律事实,即“结婚”、“诞生”、“收养”。2亲属的分类、亲系与亲等在亲属法学中,可以从不同角度对亲属加以分类。例如,在
12、中国古代,从亲属的行辈角度,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当代亲属法以亲属之间人人公平为原则,已不再采纳以男性为本位,体现尊卑有序思想的旧的亲属分类标准。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亲属法对亲属分类的标准,是依据亲属产生的上述三类法律事实(缘由),将亲属细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配偶在亲属中具有重要的、特别的地位。没有男女结婚和夫妻生育的事实,便不行能形成血亲关系;没有婚姻作中介,也不行能形成姻亲关系。所以,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配偶关系因结婚而形成,因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而终止。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自然血亲关系因诞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
13、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姻亲是以血亲的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但是配偶本身除外。目前亲属法学关于姻亲的分类,比较公认的看法是将它分为三类:A.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兄嫂、弟媳、姐妹夫等;B.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等。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但是,第三种姻亲不是以一次婚姻,而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形成的。如夫与妻之姊妹的丈夫(俗称“连襟”),妻与夫之兄弟的妻子(俗称“妯娌”)等。这种亲属关系比较间接和疏远,不宜包括在亲属法认定的姻亲种类中。姻亲关系因作为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或者婚姻被宣告无效而终止。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
14、后,姻亲关系是否终止,由双方商定。本设计在对这三种亲属做具体规定时,除配偶以外,在血亲、姻亲的规定中适时将亲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揉到其中。例如,第1652条【血亲】“血亲,是指因自然的血缘联系,或者因法律拟制的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亲生父母子女、祖孙、曾祖孙等之间,为直系血亲;养父母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是拟制直系血亲。同胞、半同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姨、舅、姑、伯、叔与甥、侄之间,是旁系血亲。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的一方与对方的旁系血亲间,发生拟制旁系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因诞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
15、死亡或者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该条设四款对血亲的定义、直系和拟制直系血亲、旁系和拟制旁系血亲,以及血亲关系的产生与终止,做了规定。但对血亲的亲等及计算方法则单列一条规定。由于,在全部亲属中,配偶是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无所谓亲系和亲等;姻亲的亲系与亲等是以血亲的为转移。所以,有必要特地对血亲的亲等作出详尽规定。在姻亲条中,则包括了姻亲的亲等计算标准。3近亲属的范围由婚姻和血缘编织而成的亲属网络,包含了各种亲属间的关系,亲属法只调整部分的亲属关系。从各国规定看,对亲属的范围多有限定。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1、六亲等内的血亲;2、配偶;3、三亲等内的姻
17、认识。有的的依据中国现在和将来家庭结构,将近亲属范围限定在配偶、直系血亲、二亲等内的旁系血亲和作为同一家庭成员的直系姻亲,如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之间。17有的认为,“在现行的民事立法,尤其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近亲属,有不得结婚的义务,还有扶养、抚养、赡养和遗产继承的权利义务,其范围应相对宽些。”可界定为“配偶、直系血亲和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18本设计将近亲属界定在“配偶、五亲等内的直系血亲、四亲等内的旁系血亲”。(第1655条)将旁系血亲范围界定在四亲等以内,是由于婚姻法禁婚亲范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相当于四亲等。对直系血亲范围做适当的限制,主要为了避开因立法上的漏洞而消失类似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