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调取“心藏于山间”在某婚介APP的注册信息后发现,该用户注册使用手机号为虚拟号,身份信息均为虚构,暂无法查找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经查实,某婚介APP由乙公司运营,甲婚介所系乙公司的加盟商。二者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搭建相亲平台为会员提供服务。
小丽遂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其部分损失。
乙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办案法官表示,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接受平台防诈骗宣传后仍然放松警惕、贪图利益致财产受损,其本身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乙公司在相亲软件聊天界面中进行了防诈骗提示,已尽到一定的风险提示义务。但婚恋中介服务平台对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审核义务应高于一般社交网站。用户在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有理由对平台寄予更高程度的信赖和期待。婚介信息作为个人重要信息,平台一旦疏于审核和管理,极易导致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仅需付出较小的成本就可以借助用户对平台的信赖而获得其信任。本案中乙公司虽已尽到一定的风险提示义务,但仍存在一定的疏漏和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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