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该婚介机构与小祁签订服务合同时,尚在企业名称核准阶段,未取得营业执照。因此,祁先生认为该婚介服务合同是无效的,要求全额退款。而婚介机构负责人则称之前受疫情影响,营业执照迟迟未能得到审批,但目前已取得了执照,并且自己咨询过律师,公司筹备期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如祁先生要解除合同,需扣除3000元的咨询费及30%的违约金。
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2022年11月16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并邀请了梁溪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共同参与。
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小祁与该婚介机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梁溪区市场监管局调解人员指出,虽然合同有效,但婚介机构在缔约前隐瞒主体资格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对“咨询费”的具体收取标准未进行明确约定,婚介机构已提供的服务如何收费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经调解,双方最终解除合同。机构扣除了2000元违约金,剩余钱款予以退还。
案例评析
作为消费者,首先应留意商家是否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在订立合同前要知晓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一旦合同订立,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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