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的陈先生等七名男士通过同一家婚介公司相亲,支付了高额费用后步入婚姻殿堂。可领证后不久,这些新娘便称回娘家,不再回来。他们怀疑自己遭遇了“骗婚”。
7名男士花数十万“闪婚”
新娘集体“回娘家”
男方怀疑被“骗婚”
这些新娘在领证后一到两周,便以各种理由回了娘家。与陈先生相同情况的共有7人,面对这些的“落跑”新娘,陈先生等人不禁怀疑,婚介公司是否隐瞒了一些情况。
在陈先生的指引下,调解小组来到了福清市某小区,这家婚介公司的办公场所就设置在住宅楼内。公司负责人情绪激动,不愿意与调解小组进行沟通。
公司方:
女方离家男方存在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女方离家,都是男方存在问题。他首先列举了其中一名求助者何先生的情况。
对此,何先生表示,婚后不久,新婚妻子就以各种方式激发家庭矛盾,甚至还自导自演“家暴”情形。
随后,该负责人再次举例,称另一位求助者妻子生病住院却不管。对此,陈先生反驳,就在侄子与妻子杨某领证后不久,杨某便以家人生病为由回到云南娘家,没过多久,他们就收到了来自杨某的疾病通知。
求助者陈先生
她在我家里住一周,就因为老妈生病回云南了,之后我们还给她拿了钱,后来又变成她自己重度抑郁症,重度昏迷回不来了,可在诉讼离婚当天她却能到场。
在场的男士均表示,他们遇到的情况十分雷同,女方会以生病、情感不合、家庭矛盾等理由在婚后不久离开,而目的就是为了达到离婚并尽可能少退还彩礼。
公司方称不担责法律人士进行解析
该公司负责人强调,7名男士均在其帮助下领证结婚,后续发生的事属于家庭矛盾,与公司方无关。面对这场扑朔迷离的“新娘落跑”婚姻纠纷,法律人士表示,如果行为模式高度相同,构成诈骗的概率非常大。
律师蔡思斌
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女方行为很难认定为骗婚,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多次以短暂结婚为手段,骗取钱款之后就迅速逃跑,或者是女方与婚介公司,合谋骗取彩礼以及中介费,如此类事件重复发生,行为模式高度相同,构成诈骗的概率非常大,相应款项要退还给男方。
新娘婚前隐瞒债务
求助者怀疑是“离婚套路”
在进一步了解后,调解小组得知,这七位新娘在婚前均隐瞒了自己的经济状况,每位女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债务问题。
多名求助者指出,在婚介公司安排的相亲过程中,这些信息并未被充分披露给男方。面对突如其来的债务压力,有部分求助者已经选择了离婚。
求助者陈先生还在偶然间得知,与他领证结婚的妻子朱某此前还有一段婚姻,离婚的原因与债务有关。聊天记录中,朱某的前夫表示,他们因无法接受朱某的债务压力,在领证一个月后选择离婚。
对于在场男士们的指责,婚介公司负责人却表示,公司方无法做到全面核查。调解员认为,婚介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的相亲对象信息的真实性。
调解员
作为一个婚介机构,最基本的是要保证双方所有的资质,未婚、已婚、离婚,或者说是双方有没有债务等状况。你们收取了高额的介绍费,应该要承担相应责任。
几名求助者提出,希望婚介公司退还十几万元的介绍费。根据双方签署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婚介公司仅负责撮合双方见面并办理结婚登记,对于婚后发生的任何情况,合同中明确约定婚介公司无责。
面对这一情况,法律人士表示,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罗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如果说婚介公司,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了陈先生等人的损失,那么这个条款是无效;另外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说条款约定婚介公司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将所有的风险都转嫁给陈先生等人,那么权益和风险的分配明显是不合理的。
对于此类中介费极高的婚介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婚姻借机收取高额介绍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在扣除婚介公司基本服务费用以及一些必要开支后,剩余的费用应当退还。
对于高昂的中介费,婚介公司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退还。基于这种情况,调解小组建议陈先生等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向当地警方报案,以进一步调查是否存在骗婚等违法行为。截稿前,记者与陈先生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