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业绩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辩护案例

辛丑岁末,新冠持续大流行,世界仍然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当中运转。

刑事辩护,这项古老而又青春的事业,事关被告人的生命与自由,又天然带着风险、未知与挑战,持续吸引着中国法律界的精英人士投身其间。

过去的一年,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仁们,继续在刑事辩护领域发力,并再度以傲人的成绩,占据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刑事辩护业务的头部位置。2021,中闻刑辩,成果喜人。

在2021年度,中闻律师在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领域,再度多次斩获去“黑”、去“恶”案例,甚至有多起被指控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被告人,最终因为有效辩护而被判无罪、撤回起诉;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同样有免于刑事处罚、大幅度减轻处罚的成功案例;甚至在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这类小众领域的前沿案件,中闻律师依然斩获了不起诉案例。

为表彰辩护律师的成功辩护、展现中国刑辩律师风采,同时也为了促进行业的交流和学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特在辛丑年末,沿袭去年的做法,再度组织了年度评选,由中闻刑辩学院组织专家学者,在中闻律师2021年度辩护的案例中,甄选了10个案例,汇成“2021年度中闻十大影响性辩护”,现向社会发布。

这是中闻刑辩人的年度成绩单,更是中闻刑辩人2022年继续努力的起点。再次祝贺各位律师,并期待来年有新的精彩。

中闻刑辩学院秘书长刘长

01新疆王某涉恶案

承办律师

何兵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周海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李中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0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王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虚开发票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9月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王某、李某(在逃)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李某华、刘某、于某、张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给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王某指使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王某作为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是该集团公司实施虚开发票犯罪,该集团有限公司及另两家集团名下公司实施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开发票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

2020年12月4日,王某被追加起诉恶势力团伙三起违法事实。

2021年3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王某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开发票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立即介入,开展以下工作:第一,连续会见王某,稳定王某情绪,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听取王某自我辩护观点。第二,组织团队成员在公司地毯式地对证据进行搜查,不放过任何能够还王某清白的蛛丝马迹,开展系统性取证工作,形成无罪或罪轻证据链条;第三,在同步录音录像到案后立刻开展听取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形成扎实的同步录音录像听取成果;第四,团队就本案情况连续研讨,进行充分的法律分析,以法为据,形成专业意见;第五,围绕恶势力集团犯罪构成要件严密组织证据,形成完备的证据目录,以证据链条充分说明本案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六,组织开展企业员工座谈会,走访企业一线,向员工取证,查明案件对企业产生的客观影响,形成调研报告呈交法院。此外,辩护工作包含了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其他内容。

在以上工作基础上,结合扎实的庭上辩护,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法院进行了多轮面对面沟通,协商、谈判自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贯穿始终,辩护效果显著。最终,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定性被降档为恶势力团伙,审判阶段执行刑期总和仅7年。

典型意义

案发前,该线缆企业是新疆本地排名前二的电线电缆企业,所售产品不仅享誉新疆本省,市场范围还覆盖全国,并通过外贸出口销往中亚各个国家。但因企业负责人王某因涉黑恶势力被调查,企业的稳健扩张建设战略戛然而止,被迫退出海外市场,市场份额纷遭境外竞争对手抢占;旗下电缆厂在新疆本地的市场也已被其他省份的电线电缆企业蚕食殆尽。同时,对企业负责人的通缉通知,遍布企业的经营场所;公安办案人员核查、调查对象遍及企业的经销商、供货商以及其他主要客户。谣言纷传线缆厂行将倒闭或被吞并。该企业作为新疆本土民营线缆企业的龙头,如情况无法好转,新疆本土电线电缆业多年来的积累和耕耘将付之东流。

本案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发生于法院开庭审理阶段,是乌鲁木齐中院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先行性案例,在当地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经充分辩护与沟通,本案最终结果取得控、辩、审三方高度认可。同时,经有效辩护,被告人预计刑期大幅降低,王某作为企业负责人能够早日回归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判决结果既取得了被告人及家属满意,又对新疆本土线缆行业的发展有所助力。

02内蒙古王某诈骗、陈某、袁某、高某、王某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赵军北京市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某国有公司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委托代理人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国有公司隐瞒在法院诉讼、执行及和解协商内容,致使国有公司对出让的债权的法律状态和实际价值产生错误认识,最终以1500万元价格由自己控制的公司自该国有公司购入5户不良债权,获取其中一个债务人财务顾问费2050万元,一个债务人被查封的价值600余万元的房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袁某、高某、王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没有全面掌握涉案债权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将5户债权以1500万元出售的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2019年3月18日-2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过辩护人在法庭的举证质证以及辩论阶段的发言,证实了原国有公司员工的四位被告人任职公司系国有公司下属公司,作为订立了《处置服务协议》的受托处置债权单位,对于涉案债权的处置没有决策权,处置过程按照公司规定层报,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国有公司对涉案不良债权的处置获得了超过100%的收益,没有形成损失。被告人辩护人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对控方提交的证实所谓国有公司损失的评估报告及出庭鉴定人,进行了质疑与发问。经过质证可以证实涉案评估报告未依据评估金融不良资产应执行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场核查等法定评估程序缺失,评估方法选取不当,不能科学合理评估不良资产债权的现有价值。

2020年5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2020年5月2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21年6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1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12月31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了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犯罪构成中最重要的两点为:是否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以及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辩护中,辩护人紧抓这两个辩点,结合控方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通过充分阐述,向法庭说明被告人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且国有公司没有因此出现破产或严重亏损,更没有证据证实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对于市场化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置,只能按照市场规律判断,不能认为收购方有获利就推断出售方有损失。如果机械的要求出售方最高价值实现,不允许收购方获利,完全违背市场规律,是不合理不可能的,如此要求就不会存在正常、良性的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

03安徽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2014年底,某A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王某某控制的B公司,并签订2015年至2017年的业绩对赌协议。当年经审计,王某某完成了三年对赌业绩。2019年9月,A公司认为王某某等人为完成对赌协议,虚开发票、虚增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遂以B公司的名义将王某某等人诉至法院。2020年3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判决B公司败诉。

2020年3月20日,A公司以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向某县公安局报案,同日该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19日,该局认为王某某等人自2015年至2018年间,在履行对赌协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财务造假方式,通过虚增销售业绩等手段实现账面利润值,骗取A公司支付的现金及配发的巨额股权,认定王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并立案侦查。2021年3月30日,该案第二次补侦结束。侦查期间,B公司不服上述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判决B公司败诉。

2020年9月10日,A公司以上述民事、刑事案件同样的核心事实为据,将王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等人履行对赌协议,予以业绩补偿。目前,该民事诉讼仍在二审审理中。

2020年10月初,周海洋、何兵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多次会见,全面了解案发原因和涉案事实的真实情况,稳定王某某的情绪。2020年10月29日,该案侦查终结。两位律师及时阅卷、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明确指出合同诈骗罪不成立,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将A公司和其实控人涉嫌犯罪的情况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律意见。

2021年3月30日,该案第二次补侦结束。对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仍基本未调取。根据在案证据材料,两位律师再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指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合同诈骗罪不成立,并提交书面意见。两位律师还就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可能引发的其他法律、经济、社会问题,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沟通。

本案发生于新型、多发的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纠纷中,在处理对赌协议涉刑案件中具有先驱性。本案中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与典型意义,在该类型案件中具有重大影响。

二是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侦查机关认定的涉嫌造假行为,是A公司和其实控人的要求与安排,王某某没有隐瞒、欺诈。收购后,A公司控制了B公司及其名义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交易,侦查机关认定的虚增业绩等行为,是在A公司和其实控人的要求与安排下,利用A公司控制的多个子公司完成的,王某某对此没有决策权和控制力。A公司方在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败诉,也充分证明这一事实。而且,侦查机关认定的涉嫌造假行为,大多发生在对赌协议期满后,不能证明、不支持侦查机关的认定。

04北京侯某某敲诈勒索案

张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定黑不成后,公安机关为了强行给侯某某定罪,调查出一桩陈年旧事,以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于2019年11月1日将其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6月30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12月30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2006年4月至10月间,侯某某在居庸关行政村臭泥坑自然村等地,组织村民以堵路不让采石场石料正常通行的方式,多次以堵路工资等为名,敲诈勒索他人12万余元;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侯某某以堵路相威胁,每年需要给村里交付福利费为由,敲诈勒索他人15万余元,这些钱主要用于给臭泥坑村村民发放过节福利。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审理,裁定准许顺义区检察院撤回起诉。2021年4月20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重获清白之身。

在做足前期准备工作后,张亮律师开始查阅大量的资料,从刑事、民事、环境治理三方面构建辩护体系。理论层面,对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对民法请求权理论进行分析,确认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对于采石场对村庄造成的噪音、粉尘污染,村民有权获得采石场的赔偿。实务层面,张亮律师首先打破起诉书中形成的证据体系,用本案中既存的大量客观证据证明了侯某某的行为均是经过村委会集体决定,获得的赔偿款均用于村务支出,甚至侯某某还自己垫付为村民发放节日福利的费用。张亮律师跳出公诉人的证据体系,通过新的证据还原了事实的真相。

判例层面,辩护律师仔细查阅了敲诈勒索罪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普通案例,通过查找关键词最终找到与本案有相似情节的案例,这些案例都没有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令辩护律师惊喜的是,其中一个无罪案例正是本案主审法官作出的判决,辩护律师更加坚信,本案的无罪辩护思路与法官的观点立场是一致的。

2021年3月30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顺义区检察院撤回起诉。2021年4月20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至2021年4月20日历经536天,重获清白之身。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基层治理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人为的干预、立案权的滥用、维权意识的淡薄以及村民自治的现实问题使得跟侯某某一样的全国所有农村自治组织负责人都面临着刑事风险。农村基层干部破除腐败、落后现状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阻碍和纠纷,部分基层干部却因此被举报、追诉甚至定罪。而本案对于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优势,将矛盾就地化解,明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让农村基层干部流汗又流泪,本案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05河南卢某某、刘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

刘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指控卢某某、刘某与秦某某、赵某某等人以索要租赁税、物业费为由,采用暴力殴打、随意停水停电、锁门、强行驱赶霸占租户财物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十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并认定四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案一审重判四位被告后,经过辩护人的有效辩护,成功促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历经跨越两年前后两次共计11天的庭审,本案最终于2021年12月24日,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对公诉机关“构成恶势力集团”的意见不予支持,并判决卢某某、刘某无罪。

辩护律师在原一审判决作出后接受委托,经过细致阅卷、实地走访并全程参与庭审,确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于合同请求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将民事纠纷拔高甚至颠倒为刑事案件进行追诉,犯了本质性错误。

在重审一审过程中,辩护律师遭遇重重阻力,有的律师话未出口就被禁止发言,申请未提就已经被驳回,辩护律师顶住压力展开激烈的质证,庭审才进行三天即被法院叫停。在庭审结束后,本案所有的辩护律师均遭到恶意投诉,中闻所、北京市律协以及北京市司法局给予辩护人最大程度的关心、保护和支持,最终帮助律师最终获得了当事人无罪的判决。

06内蒙古贾某某寻衅滋事案

李宁志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杨建垒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07河南吴某某玩忽职守案

方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泽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2019年6月28日,对吴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某监察委立案、调查查明:某人防地震办公室是负责县人防地震工作的专职部门,依法负责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等工作。吴某某自2012年9月至2019年3月任该办副主任期间,分管城市民用建设项目“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的征收工作。因其疏忽大意,未尽职尽责,未采取有效措施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致使七个民用建设项目仍欠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2006.0337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按照监委认定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损失2006.0337万元,应属玩忽职守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2019年6月28日,该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将吴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检察院决定对吴某某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某检察院基于监察委查明的上述事实,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主张吴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吴某某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9年12月27日,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起抗诉。随后,吴某某也提出上诉,主张无罪。

2020年2月,吴某某委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方勇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律师,本案开庭审理后发回重审。2021年3月15日,某县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判决,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决定逮捕吴某某。

2021年9月7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吴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上诉人主张无罪,方勇律师继续出庭作无罪辩护,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方勇律师在整个案件中,从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检察院是否应该回避,是否应该开庭审理,到动员主管官员作为证人出庭,一审判决对人防系统执法制度的理解是否正确,全方位的辩护。最终,在某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省纪委监委驻省住建厅纪检监察组对吴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行宣传,并列为全省人防系统违法犯罪典型案件的情况,扭转局面,使得吴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监察委直接立案并调查的案件,是公认的辩护难度极大的案件类型,更为典型、特殊的是,在吴某某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纪委监察委的官网,省人防办的负面案例汇编,均对该案做了典型报道,定性明确。且本案涉及认罪认罚案件争议热点的处理,在检察院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法院超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范围予以判决,当事人于认罪认罚后又在上诉中主张无罪,法律上如何评价?本案以两次二审程序,最终改判免于刑事处罚、当天释放,实现监察委案件的极为罕见的重大改判的结果,给出了自己的独特答案。该案能体现律师的有效辩护对刑事诉讼进程的切实影响。

08上海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李勇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0年5月22日接受委托后,此时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本辩护人及时与办案侦查人员沟通,当事人也配合接受多次讯问。同时希望不移送审查起诉。取保期限将至,侦查机关仍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过阅卷,同时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找到了此前与上家签订的寄养协议以及付款系购买食料的辩护证据。同时积极配合审查起诉机关,履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最终辩护人提交辩护人法律意见书后,当事人迎来不起诉决定,感到十分满意。

09北京毛某某强制猥亵案

叶希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韩勖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1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未遂为由对高某某、罗某某、毛某某三人采取刑事拘留;8月13日,检察机关以高某某、罗某某、毛某某三人涉嫌强制猥亵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10月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8日,检察机关作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2月1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指控称,高某某、罗某某、毛某某三人以强制手段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

2021年12月30日,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7月25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叶希善律师、韩勖律师接受毛某某家属委托,担任毛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当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毛某某,迅速、充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对本案作出了基本判断。

1.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高某某、罗某某、毛某某三人已经被羁押将近六个月,其中检察院已经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明显增加了检察机关纠正错案的难度和阻力。但最终能够取得不予起诉的结果,证明了贯彻和落实“少捕慎诉”的检察理念,对纠正、避免错案、保障公民自由、权利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2.疑罪从无是指根据司法机关掌握的已有证据,既不能排除被告人的犯罪嫌疑,又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就是犯罪行为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检察机关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展现。

10河南李某某受贿案

邓建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原为河南正厅级干部,因涉嫌受贿,于2020年6月被省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侦查完毕,河南省监察委认定李某某受贿金额800多万元,后邓建国律师介入,最终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45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345万元,构成受贿罪。

本案在审理阶段,控辩双方就李某某是否存在“跑官卖官”行为展开激烈辩论。2021年7月,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未认定李某某的“跑官卖官”行为,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最低刑罚。

该案是中纪委督办,交河南省监察委办理。当时,河南监察委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是“跑官卖官案”,且河南省监察委原本移交审查起诉涉案金额800多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终将受贿金额变更为300多万元。另,本案移交公诉时,认定李某某跑官卖官,受贿34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受贿金额300万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若涉及跑官买官,受贿金额达到150万,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通过辩护,法院仅认定李某某为普通受贿罪,只字未提跑官卖官这一加重情节,且在法定刑最低幅度予以量刑。

该案的意义在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与公诉人员的沟通,充分发表意见,最终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部分不予起诉。同时,通过庭审辩护,将普通的受贿与跑官卖官区别开来,李某某跑官卖官的加重情节未被认定,取得有效辩护。本案具有参考意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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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百日行动守护养老钱!忻州公安破获95起养老诈骗案件目前该案件已移送起诉。 五寨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合同诈骗案 2022年4月以来,刘某某、贺某某、贾某某等30多人先后向五寨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预付车款购买车辆,共收预付车款309.65万元,该公司却未能给客户提车,之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某逃逸,涉嫌合同诈骗;财务人员安某涉嫌职务侵占。7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邹某、安http://www.xinzhoupeace.gov.cn/index.php/Index/xw_info.html?n_id=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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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真实案例范文7篇(全文)当时,我是首钢总公司的总经理,身为中方代表,负责整个谈判、合作过程。经过一年多的谈判,1991年的春节,双方在东京草签了一个合同。记得当时我带着一个助手,日方负责人是日本电气的常务董事,他也带了一个助手。签约时发生的一件算是谈判之外的事情,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甚至超过了谈判的其他经历和细节。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hgz1jelt.html
8.欲寻如意郎君反被骗,女子起诉婚介公司退款获得法院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与某婚介公司签订相关婚介协议的目的系旨在通过该公司自身所拥有的信息资源优势,将杨女士的择偶标准与应征者的信息进行匹配,以帮助杨女士更快获得与应征者交往的机会并促成婚恋,故保证服务质量亦为履约应有之意。该公司对征婚者和应征者的信息进行筛选、审核、匹配系该公司履行合同的根本义务,直接http://m.bjnews.com.cn/detail/1681728935168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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