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二、机构变更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公开发行股份
(五)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包含同城迁址和异地迁址)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合并或分立
三、机构终止
(一)解散
(二)破产前审批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一)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二)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三)申请开办境外受托理财业务资格
(四)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五)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
(六)开办其他新业务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一)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
(二)纸质材料应符合的格式要求
附件
1.1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拟设立信托公司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出资人基本情况(核心主业概述及连续2年核心主业营业收入占比、主要财务数据、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申请开办的业务以及设立的目的。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含:拟设信托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含市场定位、同业状况、拟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含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包含固有资产规模、信托业务规模)、盈利水平(包含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定位、拓展策略及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4)出资人基本情况。内容包含: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不限于现金流、财务杠杆率等)、所在行业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含: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⑤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其他信托公司的情况;
⑥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信托公司的决议。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③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本机构反洗钱制度、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反洗钱的法规要求、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信托公司的书面意见、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出资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①5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
②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
③履行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计划义务的承诺;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审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4)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计划。
(5)主要管理制度,包含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拟设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各项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6)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介绍。
(9)从业人员情况表(内容包括所在部门及职务、人员姓名、年龄、学历、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部门负责人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13)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开业登记程序、正式开始营业的报告。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信托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审批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的情况,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中英文全称、所在地以及业务范围,设立、参股或收购的原因或目的、金额及持股比例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含申请人海外发展战略,设立、参股或收购行为对申请人的财务、经营、业务拓展、管理等方面的影响。设立、参股或收购机构的市场环境分析(包括同业竞争对手情况)、市场定位及目标客户、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等。申请人资本拨付能力和并表管理能力。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未来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决议。
(4)申请人关于投资设立、参股或收购境外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说明,以及海外派驻人员的简历或工作背景、职位及职责描述。
(5)申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8)境外机构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
①设立境外机构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境外机构的章程、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同业状况、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②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境外机构的章程、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资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同业状况、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等。
信托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完成情况报告目录:
(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1信托公司变更名称审批
(1)申请书。内容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或目的、拟变更的新名称(中英文全称)等。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信托公司变更名称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含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说明。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2信托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审批(含变更实际控制人审批)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及原因,出资人拟投资入股(调整股权结构)的金额、原因及对机构未来经营发展产生的影响,投资入股(调整股权结构)前后公司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2)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出资人的有权决定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4)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
(5)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计划。
(6)出资人基本情况。内容包含:
境内拟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拟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含:
(11)信托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信托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完成股权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含工商注册变更等程序的完成情况。
2.3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
(1)申请书。内容应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现有注册资本金额、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或配股、募集新股份的必要性分析、变更金额及变更后注册资本金额、现有股本结构、配股后股本结构。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信托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可行性报告。包含本次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背景及必要性分析、融资规模、募集资金用途、本次配股或募集新股份市场环境分析、可行性分析。
(5)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
(6)涉及新入股股东的,应同时提供新入股股东符合信托公司出资人条件的说明文件。
(7)未来3-5年内资本规划。
2.4信托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1)申请书。内容应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现有注册资本金额、变更金额及变更后注册资本金额。
(4)增加注册资本但不调整股权结构的,应提供各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无需提供审计报告。
信托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含验资完成情况、工商注册变更等。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5信托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方案审批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申请事项、公司概况、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经营情况(截至申请日前)、公开发行及上市或募集新股份的原因、金额等。
(3)发行方案。
(4)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的合法性及完整性法律意见书。
(6)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2.6信托公司同城迁址审批
(1)申请书。内容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及新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决议。
(3)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2.7信托公司异地迁址筹建审批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异地迁址的原因、向拟迁入地和拟迁出地政府报告的情况以及两地政府的意见。
(2)股东会同意异地迁址的决议。
(3)原经营所在地遗留人员、业务及风险的处置方案。
2.8信托公司异地迁址开业审批
(1)申请书。内容包括异地迁址工作完成情况,迁入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信托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迁址有关程序的报告,包含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登记变更完成情况等。
2.9信托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审批
(1)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修改章程的理由和修改的具体内容。
(2)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原章程。
(4)修改后的章程文本。
(5)原章程与修改后章程的变动对照表。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10信托公司存续分立审批
(1)申请书。内容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存续分立原因及有关情况简要说明。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信托公司存续分立的决议。
(3)存续分立实施方案。
(4)分立后存续公司的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5)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分立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分立后机构的资产负债表(预测)。
(6)分立后信托公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说明。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11信托公司新设分立审批
(1)申请书。内容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新设分立原因及有关情况简要说明。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信托公司新设分立的决议。
(3)新设分立实施方案。
(4)分立后原公司的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信托公司分立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公司分立有关情况的报告,包含变更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告等情况的说明。
(2)分立后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公告复印件。
2.12信托公司吸收合并审批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吸收合并方情况、合并原因及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合并后公司拟经营的业务范围。
(2)合并各方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3)合并实施方案。
(4)税务、债权及债务处置、承继方案。
(5)存续方承继税务、债权及债务的承诺书。
(6)合并各方的意向书。
(7)合并协议、股东间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8)被合并公司的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9)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合并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吸收合并后机构的资产负债表(预测)。
(10)吸收合并后信托公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说明。
(11)合并后公司的章程草案。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2.13信托公司新设合并审批
参照信托公司筹建、开业的申请材料目录。
信托公司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公司完成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及对外公告有关情况的报告,包含变更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告或信息披露等情况的说明。
(2)合并后新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1信托公司解散审批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解散的理由。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的决议。
(3)清算方案。内容应包含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及处置计划、员工安排计划等。
(4)拟成立清算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5)申请解散前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信托公司解散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由清算组报告):
(1)清算报告。内容应包含清算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情况,对公司资产清收、处置情况,债务处理情况等。
(2)金融许可证缴回情况和工商登记注销情况,并附对外公告复印件。
3.2信托公司破产前审批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机构基本情况、申请破产的理由及破产后对主要债权人等有关方面的影响。
(2)股东(大)会或者主要债权人同意破产的决议。
(3)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信托公司破产前审批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由清算组报告):
(1)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裁定书复印件。
4.1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审批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机构基本情况、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情况、申请理由。
(2)申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最近年度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最近一个月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含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
(5)与申请开办年金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风险管理制度。
(6)与申请开办年金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名单及简历。
(7)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及措施。
(9)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及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承诺书。
(10)申请人符合审慎监管指标的情况说明。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2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审批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情况)、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及申请理由。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包含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
(5)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6)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7)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最近2个会计年度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9)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10)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11)申请人符合审慎监管指标的情况说明。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3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境外受托理财业务资格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
(2)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包含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
(4)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包含: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
(5)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含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6)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及措施。
(7)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8)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9)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取得境外受托理财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开办境外受托理财业务报告材料目录:
(1)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信托文件草案。
(3)托管协议。
(4)风险申明书。
(5)信托财产运用方案。
(6)风险控制技术说明。
(7)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报告格式。
(8)推介方案。
(9)业务部门及人员简介。
(10)外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4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含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4)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至少包含:
①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②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③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④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⑤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⑥交易员守则;
⑦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⑧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⑨盯市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5)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6)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及资质证明。
(8)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4.5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审批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无到期不能支付的债务情况说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申请人近2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分析,已发行金融债券的兑付情况,本次发行金融债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次债券的发行方案、发债资金用途、债券发行中面临的风险及对策,债券偿付保障措施等。
(4)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5)债券募集说明书。
(6)债券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7)债券承销协议或意向书。
(8)发行人关于本期偿债计划和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9)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0)采用担保方式发行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11)拟开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
(13)申请人符合审慎监管指标的情况说明,以及发债后符合监管指标的情况测算。
(1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6信托公司开办其他新业务审批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拟开办新业务的内容,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特征和风险控制措施,管理信息系统准备情况,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新业务的决议。
(4)新业务的操作规程,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5)新业务管理人员、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和简历。
(6)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8)申请人符合审慎监管指标的情况说明。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1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拟任人拟任职务、职责范围、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2)任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3)有权决定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需列明“拟任人任职资格经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4)申请人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内容包含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6)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8)拟任人的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
①不存在未按时清偿的个人债务(同时提供个人征信记录);
②将诚信、尽责履职;
③将遵守监管规定、服从银监会的监管。
(9)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提交最近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10)申请人组织结构图,并说明体现拟任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以及汇报路线。
上述(1)、(2)、(4)、(10)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单位公章;(5)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6)、(7)、(8)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信托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式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件。
信托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代为履职采用报告制。
报告材料目录:
(2)对代为履职人员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考察报告(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
(5)代为履职人员的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同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
电子文档报送的内容包括两部分内容:
1.全部申请材料正本的电子扫描件光盘2张(PDF格式文件)。
1.申请材料正本一份,由下级机构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视情况另增加一至二份。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且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应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权限书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分局”。
6.行政许可事项为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还应向受理机关单独提交受理申请书,受理申请书抬头应根据受理权限书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分局”,简要说明申请事项。
8.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正文、被审计单位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年报中出现“无保留意见”以外的任何审计意见,申请人应对其作出书面说明。
9.出资人近2年资信存在不良记录的,申请人应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