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范本(20篇范文)

3)财务根据合同要求严格把关,外揽合同控制好材料成本、回收款等,回收款每月25号前报经营经理,设备及外包合同付款时严格把关,控制好付款额度和发票的索取工作等。发现无合同或与合同条款不符者有权拒付。

7、无论什么合同,签定后都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8、合同的签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9、外包合同签定时应注明外包方式、发票类型。包清工的可以优先采用材料增殖专用发票,然后采用地税发票,最后采用工资表形式发放。工资表必须民工本人签字,施工过程中可以以收条形式予支,结算时工资表按结算数满额做,具体财务监督控制。

11、合同管理流程

①签定

a、外包合同

b、设备合同

c、外揽合同

②付款

a、设备合同

生产经理根据合同要求填写付款申请单→经理审定后签字→财务兑现(并审定供应商是否开具发票)

b、外包合同

③变更结算

④外包生产控制

安全员安全、文明施工

生产经理

施工员文明施工、现场增加签证

经理

预算员限额领料材料会计

经营经理

技术员技术变更

附表

一、设备拨款申请(生产经理填写)

年月日

设备

名称购买

价款已付款根据合同应付违约扣除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理

签批

二、外包工程拨款申请

工程名称及外包方式合同

价款已定工程量或结算总价已付款根据合同应付款违约扣除发票是否已开

材料

会计

生产

经理经营经理经理

注:包清工及包清工附材工程须材料会计签字,以确定有无超领,如有材料会计应计算出额度,附于此表下方。

三、合同评审表

外揽合同评审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合同编号

评审人评审内容

意见签字

预算员工程量是否无误

技术员对本工程在技术上公司是否有能力施工

财务科付款是否合理

采购员材料是否能达到要求

生产经理工期、安全、设备、文明施工是否能达到合同要求

经营经理合同价款是否合理

经理综合评审

外包合同评审表

外包单位

财务科付款是否合理,发票形式是否合理

生产经理外包队伍是否有能力施工

经营经理价款是否合理

设备评审表

供货单位

评审内容签字

价格是否合理,性能是否达到要求财务:

生产经理:

经营经理:

经理:

第2篇科技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z科技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本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经济计划的顺利执行,避免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如下制度:

1、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制订。

4、与个人签订经济合同,对方需提供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5、对外签订合同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6、由领导会签审核后正式签署的合同,应由综合办盖章、编号、归档。一式四份,对方两份,公司两份(归档一份,财务部一份)。复印给执行部门一份,商务部一份。

9、合同签定必须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违反者不论其职务高低,均按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直至开除处理。

第3篇合同管理制度-范例

制度职责大全为您精心准备了合同管理制度范例,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新有合同必须进行评审,见附表

5、合同的监督及责任划分:

3)财务根据合同要求严格把关,外揽合同控制好材料成本、回收款等,回收款每月25号前报经营经理,设备及外包合同付款时严格把关,控制好付款额度和发票的索取工作等。发现无合同或与合同条款不符者有权拒付。

7、无论什么合同,签定后都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9、外包合同签定时应注明外包方式、发票类型。包清工的可以优先采用材料增殖专用发票,然后采用地税发票,最后采用工资表形式发放。工资表必须民工本人签字,施工过程中可以以收条形式予支,结算时工资表按结算数满额做,具体财务监督控制。

注:包清工及包清工附材工程须材料会计签字,以确定有无超领,如有材料会计应计算出额度,附于此表下方。

财务科付款是否合理,发票形式是否合理

价格是否合理,性能是否达到要求财务:

生产经理:

经营经理:

经理:

第4篇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的签订

第1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2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3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4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5篇销售合同管理制度怎么写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一)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章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

第3条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5条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6条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

第3章销售合同审批、变更与解除

第7条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经理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第9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10条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第11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12条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13条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

第4章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条空白合同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

第15条销售部业务员领用时需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

第16条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人员。

第17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18条销售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__年以作备查。

第19条销售合同保存__年以上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销售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第5章附则

第20条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起实施,原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三)

为落实集团公司煤炭销售“六统一”管理要求,提高煤炭销售集中度,加强和规范煤炭买卖

(销售)合同

(以下简称销售合同)管理,不断优化用户结构,推进公路煤炭物流经销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年度销售合同签订

年度销售合同由各市公司根据区域资源掌控和煤炭采购、上年度用户合同执行、承运配送情况,初步同用户衔接,提出需求意见,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年度煤炭产量衔接方案,确定大客户目录,制定煤炭销售谈判价格,通过年度煤炭产需衔接会,按照“统一订货、统一谈判、统一合同、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结算”要求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

二、新增销售合同签订

三、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签订

年度及新增销售合同执行中,合同有关条款、价格需要调整或增加补充协议的,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通过集团公司煤炭信息网进行网上签订。各市公司与用户基本形成统一意见的,也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实行网上签订后执行。各市、县公司不得私自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四、销售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1、合同签订原则。按照先省内、后省外,先终端用户、后贸易用户的要求,按照统一销售配送制合同、提货制合同文本和条款的要求,统一登陆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签订。

3、用户会员制管理。通过资质审核用户,均需填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路煤炭物流信息网会员申请表》,签订入会协议,缴纳会费,取得会员资格,经集团公司确定用户编码后,方可进入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签订合同,获得相应业务服务。

4、合同录入。由市

(县)公司进入网站合同报批系统,按照集团公司煤炭产需衔接方案,对照合同文本及条款录入销售合同。

6、交易费收取。合同报批前,市

(县)公司负责按要求代收交易费,逐级汇总,由各市公司按月向集团公司太原煤炭交易市场支付。

7、销售合同审批。进入审批程序的销售合同将在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系统自动流转,县公司、市公司、集团公司三级审核。集团公司终审后,市县公司根据实际,打印纸质合同、签章、备案留存。

五、销售合同签收、系统导入

出省站微管员是合同签收导入出省站计算机系统的责任人。为了保证合同及时导入出省站系统,微管员收到纸质合同后,及时与网络审批信息对照,半小时内导入出省站计算机系统。凡经集团公司终审的合同,出省站不得借故拒绝签收,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六、销售合同出省站变更

合同执行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出省站时,由市、县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集团公司根据各出省站业务通行能力,综合平衡后,通知合同原出省站终止该合同运行;集团公司对合同信息进行网上变更,并对合同变更后的出省站下达《煤炭销售合同变更通知书》。出省站微管员将变更合同输入本站计算机管理系统,启动执行。

第6篇d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搞好项目部以“守合同、重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项目部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3、结尾部分: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项目部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处长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

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三、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合同的履行

十四、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五、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六、项目经理、总工及有关人员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八、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项目部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十九、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项目部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三、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四、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五、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六、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七、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

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项目部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八、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3、工程款的承付,有关财务帐目;

4、工程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一、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二、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

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三、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四、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五、在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六、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七、本项目部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

三十八、项目部所有合同均由资料员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

三十九、资料员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第7篇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避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发放合同专用章:

(一)对外联系购销、加工任务较多的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或部室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监督机构

第三章用章的流程及档案保管

第七条《用章审批登记表》包括用章日期、用章单位、用章内容、批准用章人、经手人、盖章人等内容,必须逐项登记字迹要清楚。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应对《用章审批登记表》上记载内容予以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并将用章记录在《用章登记簿》上登记。

第八条对须经过多部门会签的合同,凭会签表并在《用章登记簿》登记,可使用合同专用章,会签表复印件应保存备案。

第九条禁止在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书上预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合同专用章管理人不在岗时,印章保管部室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临时用章管理人,临时用章管理人除按照用章程序在合同上用章外,应于《用章审批登记表》的盖章经手人处签名备查。

第十三条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外使用。如确需在单位外用印时,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办理印章出借手续,并由印章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到场监印。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用章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携带外出。

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权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给予处分,并要求责任人员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用章管理人应即日向办公室书面报告,若外出或下班的,应先口头报告,事后提交书面报告,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即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废,用章管理人有过错的,企业有权给予处分,并要求其承担造成企业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从20年月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8篇进站车辆经营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凡以本单位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2、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4、站长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5、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6、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客运站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7、办理合同签订时必须手续齐全,合同内容认真填写清楚、准确。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8、经营客运科和财务科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9、进站班车必须经省、市运管部门批准,营运牌证齐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10、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站长汇报。

12、由双方站共同协商制定合同条款,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站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共同遵守执行。

13、若双方因协议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议满后,由双方站协商签订新的进站协议。

第9篇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的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减少经济纠纷,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各业务部门签订的商品购销及贸易类经济合同,其他合同的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第10篇工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某工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合同(什么合同行为)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什么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遵循分工负责、分类管理和密切协作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各自的什么业务范围和涉及职责)业务范围和岗位职责范畴内履行合同管理职能:(没有明确各个部门合同评审的责任、人员及内容、批准--牵涉到跨部门的内容没有写出。)

(一)生产部负责设备和零部件的购置、维修及保养合同等的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和本部门合同正本归档保管。

(二)贸易部负责原辅材料、包装物和产品标识等采购合同及散油销售合同、运输合同等的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和本部门合同正本归档保管。

(四)分公司(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销售合同、促销协议的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培训协议的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和本部门合同正本归档保管。

(六)行政部负责办公用品和零星采购合同、车辆维修保养合同、基建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行政事务合同的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和本部门合同正本归档保管。

(七)财务部负责贷款合同、各类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和本部门合同正本归档保管,履行其他合同的支付性义务,监督销售合同货款回笼条款的履行,统一办理印花税的汇总缴交,管理合同专用章。

(八)研发质控部负责技术研发合同的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和本部门合同正本归档保管。

(十)涉外合同由总经理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合同一律使用书面形式。有格式合同的应签订格式合同,使用各部门自行起草合同的应事先经法律顾问审查。格式合同条款有重大修改的,也应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审查把关。

第六条:合同条款的填写应完整、具体和准确,讲求书写工整、书面整洁和字迹清楚。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和通行技术、价格术语的,在选定标准和所用术语后,应严格按要求填写。如有涂改、更正的,应由签约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校对专用章予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合同的签订部门同时为合同履行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还应根据每份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履行责任人,负责落实合同的履行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依约履行。

第十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往来的各种单据、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合同的附件或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也应作为履行的依据。经办人收发时,应提交签署原合同的有权签字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带有支付性义务的合同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前三天书面通知财务部安排资金,付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提前十天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应定期向与合同履行有关联的部门及人员通报、反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因合同履行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进行处罚和追偿,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责任部门的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应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建议将各个部门的合同履行的监控重要特点、管理要素写清)

第四章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处理建议重点突出合法程序及解决纠纷环节人员控制责任到位的问题上。)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履行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应先行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或提请各方当事人认可的中间人进行调解,必要时可要求法律顾问先期介入参与磋商或调解。

第十六条:发生合同争议,履行责任人应在知道争议发生后的12小时内报告所在部门经理。对公司权益影响较大的,部门经理应在接到报告的3小时内向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通过协商或调解无法解决,责任部门认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在诉讼时效到期前3个月内向法律顾问提交书面报告,同时移交所有资料,由法律顾问负责案件的诉讼或仲裁。书面报告应写明纠纷发生的原因、事实经过、争议的焦点、前期处理的情况和所在部门的看法。

第十八条:因发生争议导致公司被诉或被申请仲裁的,责任部门应在接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时起3小时内报告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同时向法律顾问移交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并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按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撰写。

第二十条:合同诉讼或仲裁的判决或裁决由合同履行责任部门负责申请执行并负责和有关执法部门的配合与协调。

第五章合同文本的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正本的归档保管。保管人应建立管理台帐和专门卷宗,分类别、按顺序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如有遗漏、丢失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正本的归档

保管范围含作为合同附件或组成部分的来往单据、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即应将正本移交保管员专夹保管,复印件交由履行责任人作为履行依据。合同履行完毕,履行责任人要及时通知保管员将合同正本存档。

第二十四条:带有支付性义务的合同签订后,应即复印一份交财务部存查。对公司权益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也可在签订后复印给法律顾问备查。

(合同文档资料的保管牵涉到保管周期、责任等-重点规范办公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副总经理含生产技术总监、销售总监和财务总监。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解释。

(合同监督管理权限责任分工建议清楚责任领导)

第11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__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0__年11月20日北京__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本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根据、《民法典》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各部门及独立法人单位(各公司)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二、成立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

1、组成主任:主管经营副总裁副主任:市场总部总经理成员:市场总部、技术管理部、经营财务部、总裁办办事机构:设在市场总部

2、职责:

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合同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⑵负责对本公司内部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所发生拖欠的有关资金划拨的裁决(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

⑶负责对本公司内部在履行经济合同纠纷时进行仲裁;

⑷负责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⑸负责处理外部经济合同纠纷;

三、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拟定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本公司的标准合同文本;

4、参与本公司特殊合同、涉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5、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向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意见;

6、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况;

7、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负责本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合同争议的协调工作;

8、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

四、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2、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

3、负责按照本公司标准合同文本起草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5、按时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6、负责本部门合同档案的管理。

五、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

1、学习、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并推广其它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收集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的资料,提高经济合同管理水平;

2、了解掌握本部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3、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制度;

4、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和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

第四条合同的审批

一、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特殊合同和涉外合同文本,应在总裁办、经营财务部、技术管理部等部门进行必要的专业审查后,送合同管理部门审查核定,由主管总裁审批同意,方可签订。

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重点是:

1、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

2、合同条款内容的完备性、合法性;

3、合同应履行的审查手续。

三、总公司财务部门监察、检查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

四、'合同评审'是iso9000系列标准中规定的质量体系要素之关于'合同评审程序'在公司质量体系文件中另行规定。

第五条合同的签订

二、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后,方可签订合同。

1、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3、我方能否承诺对方的要约;

4、对市场进行预测和调查;

5、合同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三、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与之签约。

五、合同文件的各项目要认真填写齐全、明确,特殊要求应在备注中注明,字迹要清楚,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六、本公司产品对外销售所签订的合同要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合同管理部门一份复印件、财务部门一份、归档一份)。

八、合同盖章时需双方同时进行,因特殊情况与对方不能同时盖章时,需在对方盖章后,并查对无误的情况下我方方可盖章。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六条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争取对方的同意和谅解,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若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经济合同的履约率应达到95%以上(合同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征得对方同意和谅解)。履约率就是已完成合同的金额与应完成合同金额的比率。

第七条合同文本及用章的规定

一、本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统一使用由工商局监制或批准印制的合同文本,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书。

二、本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也要签订经济合同。内部合同文本格式要统

一、规范,由合同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印制。

三、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发放。使用单位须专人保管,并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对本公司未出台的相应标准合同文本或合同条款,应经市场总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合同归档

一、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已签订的合同要逐份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装订成册。

二、合同签定完毕,合同承办人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合同材料(如:合同文本及分合同文件、合同评审记录、审批文件、合同纠纷仲裁结果、合同变更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交给合同管理员进行统一管理。

三、对已执行完毕的合同要注明'存档'标记,并注明日期,按本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四、建立健全合同台帐。

五、建立合同档案、台帐借阅手续。

六、经济合同文本为长期保存。

第九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一、内部合同发生纠纷承办人无法解决时,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合同承办部门应积极配合。若协调无效,由本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仲裁。

二、对外签订合同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承办人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书等材料须经主管副总裁审阅同意。

四、合同纠纷解决后,应将发生纠纷的原因、承担的责任以及今后防范的具体措施写成书面报告存入档案,对于关系重大的,通过各种方式在本公司内公告。

第十条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过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业务知识。合同承办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本公司的利益。

第十一条奖励与惩罚

一、本公司对在合同管理中成绩显着和为本公司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一定奖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本公司利益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第十二条常规合同与特殊合同

一、常规合同系指:同时满足以下内容的合同。

1、本公司现有的生产能力能满足合同的技术质量要求;

2、正常的供货周期能满足合同的供货期要求;

3、结算方式符合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内或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并且最终产品只由本公司内部一个部门提供。

二、特殊合同:不符合常规合同内容的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市场总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2篇建筑装饰公司重大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装饰股份公司重大合同管理制度第一节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一条合同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管理综合事务的主管部门,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为法律事务部。

第二条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性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部门。

第四条合同管理部门职责为:

1、制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根据需要修订补充有关配套制度,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3、组织处理涉及合同的争议或纠纷及涉及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4、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增加参与合同审查会签部门的建议;

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和考核各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各承办部门职责为:

1、在合同谈判前,应对合同的其它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商业信誉及近期经营业绩情况和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它资质条件。

2、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履行、归档等工作;

3、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4、处理未涉及诉讼和仲裁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

5、建立本部门合同副本档案及其台帐。

第十六条合同审查部门分工:

1、合同管理部门主要审查合同的权限合规性、参与审查合同合理性、资料完备性和严密性,并决定是否将合同送公司法律顾问审查;

2、专业技术部门主要审查技术及产品的合格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

3、审计部主要审查合同程序的合规性和对合同实行效能进行监察。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原则上均应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主要采用合同书形式。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及人员签订合同,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择优签约”的原则,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岗位的合同管理职责分工及相应的审批流程。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六条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业务部门承办人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须经合同审查部门审核,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由业务部门承办人于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经济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由承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合同订立后,不得因业务部门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第四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三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答复。

第三十三条业务部门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及时提请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3、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

4、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不受影响;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5、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第五节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处理。

第三十七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为及时处理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纠纷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递交合同纠纷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5、证人证言;

6、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十条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四十三条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复印若干份交由业务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四十四条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规定义务的,业务部门承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由合同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节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档案及归档保管制度,配置兼职合同管理员。

第四十七条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合同进行登记和存档管理。第七节合同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五十二条因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查明原因,追究合同执行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凡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合同执行单位未及时汇报解决的,应追究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第五十四条在签订合同时,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损害企业利益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为保证合同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到有关部门检查合同执行及结算情况。

第13篇建设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管理。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工程系列所涉及的经济合同。其他类别如劳动合同、采购合同等在其相应的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四条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的经济合同文本实行二级管理:公司级的合同文本由总经理委托公司市场部管理;各分公司的经济合同文本由分公司经理负责,委托分公司市场部管理。

第九条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

(二)负责审查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上级部门或上级主管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三)负责公司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四)制定公司、本部门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

(五)协助处理公司合同纠纷,进行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统计及上报等。

第十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二)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四)对所签订合同的履行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同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五)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签约人在签约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单位(当事人)以下情况: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有经营权;

(三)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如何;

(四)对方签约人是否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是否在代理权限之内。

第十二条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二)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对工期、技术、质量等的明确要求;

(四)计价单位、定价内容及价格确定;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及合同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赔偿金额及其计价单位和计算方法;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签约内容如果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

第十五条合同修订前,必须由市场部、工程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及有关主管领导对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评审会签:

(一)合同主体

1.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

2.双方承办人员的代理权限;

3.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

2.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4.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文字

1.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2.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四)合同的经济效益

1.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2.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各部门在合同评审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合同评审表》,明确表示意见,作为合同修改、取舍的依据。

第十八条合同正式签订前,应按如下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一)公司法人代表签订的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总部各法人委托人所签订的合同,须报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九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的合同,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未签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必须

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并按特殊事项对待。此时,项目小组和市场部要紧密跟踪客户的信用变化,督促对方尽快确定工作量,及早签订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合同管理部门要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根据合同确定的收款条件,及时催收款项。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各承办部门应提供工程追加(减)资料,协同合同管理部门一起向客户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具体应为: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

第六章合同变更(解除)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商议。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与签订合同时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二十八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及时将此书面协议传递给相应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三条处理纠纷的协议书未按期履行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所有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归口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具体承办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的法律及业务知识。

第三十七条合同档案

(一)建立合同档案。每份合同应包括合同正本、合同副本及附件、合同文件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电传,合同统一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台账应准确、完整、及时;

(三)建立合同情况月报制度。各分公司市场部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合同台账报送分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市场部,公司市场部汇总后报公司总经理,同时抄报公司财务部和法律顾问部门。

第三十八条合同专用章

(一)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各分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

(四)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本单位的公章、内部机构章或其他专用章。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订,其解释、修改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14篇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合同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标准的实施、检查与考核。

1.2本办法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的有关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履行和管理等活动。

2管理职能

2.1职能

2.1.1青岛公司设立合同管理委员会,由青岛公司领导担任负责人,各分管领导为成员,全面负责合同管理的领导工作,成立以计划组、计财部、纪监审、安全监察部、合同承办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合同谈判管理机构,合同管理机构设在计划组,具体负责合同全过程管理工作。

2.1.2计划组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2.1.3纪检审为合同管理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审计。

2.2职责与分工

2.2.1合同管理委员会

2.2.1.1负责合同管理办法的审核、批准。

2.2.1.2负责合同管理机构调整、变动。

2.2.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2.2.1负责审核签订合同。

2.2.2.2负责审批合同的变更、解除。

2.2.2.3负责确定合同纠纷的起诉、应诉。

2.2.2.4负责责成合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对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事件做出调查。

2.2.2.5负责审批青岛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表彰和处分。

2.2.3计划组

2.2.3.3保管和按程序使用合同专用章。

2.2.3.4分管范围的合同签订全过程管理。

2.2.3.5参加合同评审工作,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承办形式、价款和结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签。

2.2.3.6参与青岛公司三期其他部门的商务和技术合同谈判,对超出概算的项目及谈判过程中出现的违反青岛公司三期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

2.2.3.7负责牵头处理合同纠纷及仲裁、诉讼等事情的协调解决。

2.2.3.8负责提供各类合同的参照文本。

2.2.3.9负责办理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

2.2.3.10负责对青岛公司三期违反合同管理办法的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2.2.4纪检审

2.2.4.1参加青岛公司三期合同的谈判、审签。

2.2.4.2监督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负责合同预、决算的审计工作。对合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审计管理。负责与工程和承揽单位签订《廉政协议》,并监督执行。

2.2.5安监部

2.2.5.1对工程承揽单位安全资质及应具备手续中的安全资料是否真实可信负责审查把关存档。

2.2.5.2负责与工程承揽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对合同范围内具体工作实施中的安全进行监督、指导、管理。

2.2.5.3负责对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安全事件进行考核,并监督整改。

2.2.6计财部

2.2.6.1参加合同的谈判、审签。

2.2.6.3落实合同所需资金的筹集,合同付款及决算工作。

2.2.6.4负责制定付款审批流程,并监督执行。

2.2.7合同承办部门

2.2.7.1负责承办分管范围内的合同全过程管理,组织有关审签部门对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等的审查和谈判工作,起草合同文本、组织合同谈判、办理合同审签、合同签订及合同变更等事宜。

3合同管理及要求

3.1合同管理

3.1.1对外经济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虽属即时清结,但标的额较大,有专业技术要求,当场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有试用期、保质期等要求的交易,也应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成立、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2不得用货单、调拨单及预、决算单、收欠条等代替书面合同。

3.1.3禁止合同承办部门在经济行为实施后,补办书面合同手续。承办部门补办合同手续的,会审部门不予审签,合同专用章保管人不予盖章。但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3.1.4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门机构归口管理与综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人负责制、审核审签制及合同付款审批制。

3.1.5合同应当由承办部门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合同管理人员,但不得由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承办。承办部门的承办人要对合同自承办至合同全部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履行或变更有关的问题和纠纷应当及时与计划组联系,并由计划组牵头协调解决。

3.1.6合同归档应包括从项目立项、各种审批单、合同谈判(或会议)纪要、合同书(包括各种附件)往来传真、设计变更、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到竣工结算等全部资料。

3.1.7合同签订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单位完成。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报华电国际备案。

3.2.1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青岛公司各职能部门均不能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2.6.1担保合同。

3.2.6.2联营合同、出资协议、股东协议。

3.2.6.3资产转让、出售、收购及租赁合同。

3.2.6.4企业合并、分立合同。

3.3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3.1合同双方的单位全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合同标的。

3.3.2质量标准,规格、型号详细要求,包括验收、检测标准和方式。

3.3.3数量。

3.3.4价款或报酬及付款方式。

3.3.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3.3.6违约责任。

3.3.7解决争议的方式。

3.3.8附件名称及效力。

3.3.9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规定的条款。

3.4合同的签订、评审

3.4.1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先申请、后谈判,先审查、后签字的程序。认真进行项目、当事人资格、信誉、履约能力、合同内容及签约手续等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审查。

3.4.2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招、议标或多家报价、报方案及询价比较等方法确定对方当事人,参与招、议标及报价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除外),并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以下审查:

3.4.2.1对方主体资格合法,具有年检的营业执照,合同内容应与其营业范围相符。

3.4.2.2合同标的涉及专营许可、专利工程建设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专利、安全等级、资质证书。

3.4.2.5合同方的履约信用,主要是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重大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

3.4.2.6合同方与其他单位相比,在企业信誉、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合同报价等方面具有哪些优势。

3.4.2.7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与有关证明资料原件或审核后的复印件一并在合同会审时由合同审签部门核验。

3.4.3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不可靠的,应当另选其他商家,必须同其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

3.4.4合同承办人应主动参与合同草案的拟定和修改,克尽职责维护青岛公司利益,合同条款应当齐全、具体;合同语言应当全面、严谨、准确,操作性强;合同中易起争议的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到数字、日期范围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各份文本字体、印制、签字方式应当统一。双方进行谈判的,承办部门作谈判记录。

3.4.5合同签订工作中,由于技术参数变化等原因,确需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应对预中标单位及备选中标单位发出澄清,经重新排序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华电国际备案。

3.4.7合同评审会的主持依据合同金额划分: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含100万)以内由分管副总主持;合同金额在100万-500万人民币(含500万)之间由青岛公司分管副副总经理主持;合同金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上由青岛公司总经理主持。

3.4.8合同评审的内容

3.4.8.1合同的合法性:

3.4.8.1.1合格的承包商及对方主体合法性:

3.4.8.1.3合同项目属于对方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

3.4.8.1.4对对方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审核。

3.4.8.1.5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损害青岛公司利益的内容。

3.4.8.1.6形式合法。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投标价款、投标方案、供货范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4.8.2合同的可行性: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的财务可行性。

4)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5)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6)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7)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8)对方主体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9)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3.4.8.3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5)价款、报酬的确定合理、适当。

6)价款、报酬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合规。

3.4.8.4合同的严密性:

1)文字表达清晰准确。

2)条款齐备、完整。

3)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具体、确切、合法。

4)相应手续完备。

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4.8.5对于价款或工作量当时不能确定须据实结算的工程合同,必须在评审过程*同确定采用的定额、取费标准等级。

3.4.8.6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3.4.9合同评审产生修改意见后,由承办部门与签约方进行沟通,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评审意见应明确、具体、详细。对发现合同条款有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提出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及合同草案一起退还承办人,由承办部门负责进行修改。评审意见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合同的评审程序见附表1。

3.4.10待签的合同文本履行合同审签手续,合同承办人办理合同审签单,各部门审签人员应在审签单上签署明确的意见,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

3.4.11审签人员对合同条款及手续有异议时,应当提出审核意见,经审签人员统一讨论后,在审签单上签字;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报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决定。

3.4.1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根据各审签部门的审签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合同审批单上签字。签署完毕的合同由计财部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留存合同正本一份,三期计划组一份。

3.4.13合同评审及审签资料由合同承办人整理齐全,原件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复印件送计财部、计划组各一份(含相应合同文本电子版)。

3.4.14青岛公司各部门,严禁以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

3.4.15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pmis系统,同时上传合同文本电子版。下列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内,有计划组将合同文本(电子版)报华电国际备案:

3.4.15.1主机设备及主要辅机设备合同;

3.4.15.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调试合同;

3.4.15.3主要甲供材采购合同,包括:四大管道、封闭母线、电缆、桥架等。

3.4.15.4单项合同总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合同。

4合同的履行

4.1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4.2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严禁转让、转卖或者转包合同。对方确实无力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取得补偿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合同。

4.3对合同涉及的货物、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标准和方式在规定的日期内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4.4按照合同向对方付款,须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依据和货物、项目验收资料、工程进度证明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办理付款单后,由计财部办理付款手续;在合同结算完成前,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5%,合同结算审计完成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90%。

4.5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调价条款,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得调整合同价款。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报华电国际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价格调整协议。

4.6合同承办人在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适当、不全面时,应在约定、法定或尽可能短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异议一般应用传真、电报、挂号信函等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

4.7收到对方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约定、法定或者尽可能短的合理期限内以约定或法定方式予以答复。

4.8承办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答复应当保留书面资料报计划组备案。

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1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根据权限需要向上级部门汇报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报华电国际批准后执行,并明确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返还款项的义务。变更或解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字、盖章生效。

5.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5.3变更、解除合同,须由合同承办部门办理审签手续后,经合同签约人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

5.4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协议,须由合同会审部门审签后,由原合同签约人同对方签署,并由合同承办人将生效的协议文本分别交由原合同文本保管部门留存,并将副本报计财部、计划组(含电子版)各一份。

6合同纠纷的处理

6.1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人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并应及时告知计划组:

6.1.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6.1.2签定、履行合同的有关资料及有关的票据、票证;

6.1.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6.1.4其他有关资料。

6.3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与计划组商议确定代理人及仲裁、诉讼方案等事项,并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6.4处理合同纠纷的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的原件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分别交计划组、计财部和承办部门留存。

6.5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与计划组联系,并报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检查与考核

7.1检查内容:

计划组每年年终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合理性、履约率等情况进行检查。

7.2考核内容:

7.2.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泄露合同涉及的预算限额、标底等商业、技术秘密,违者按青岛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给予1000元~5000元的经济处罚。

7.2.4其他未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200元~1000元经济处罚。

8纠正和预防措施

8.1对工商等部门有鉴证要求的合同,一律办理鉴证,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

8.2在合同履行中发现合同签订时失误或条款不明确的,由承办部门按程序办理会签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

8.3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应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报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前不得签订合同或支付合同款。

9其它

9.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2本办法由三期办负责解释。

9.3本办法执行情况由纪监审部门负责检查。

第15篇房屋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二章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五章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六章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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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偿还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抵押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厂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它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八条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应当暂缓向抵押人发放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为止。拆迁期限届满,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依法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16篇d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一)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第十章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第六十二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第17篇某物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1.目的: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约定、等合同类文书均适用本制度。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补充类文书是原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从属于原合同,同样适用本制度。

3.职责

3.1董事长负责标的3万以上合同的审批签署;

3.2公司总经理受董事长委托负责标的3万以下合同的审批签署;

3.3公司总经办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3.1负责在有需要情况下介入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

3.3.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3.4负责各职能部门/项目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3.5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3.3.6负责合同的档案日常管理;

3.3.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4.1所有合同必须由公司签订,任何职能部门、项目、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4.2签订合同前须审查的资料:

4.2.1必须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明文件等。

4.3合同的审批

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4.3.1具体权限如下:

4.3.1.2标的超过3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4.3.1.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4.4.1.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4.3.2.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4.3.2.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4.3.3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视情况是否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4.4不得与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签订与法人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4.6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本制度有关规定严惩。

4.7合同的形式:除即时结算付清款项的合同外,一律采用书面合同,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4.8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4.8.1当事人的情况:记载清楚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个人的要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8.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说明材料如图纸等作为合同的附件。

4.8.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约定标的物数量,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8.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8.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8.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8.7合同的担保

4.8.8合同的解释

4.8.9保密条款

4.8.10违约责任

4.8.11合同纠纷解决的约定:为了方便公司控制诉讼成本,合同纠纷统一约定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仲裁委员会处理。

4.9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9.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签表报审批,由总经公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4.10

4.10.4若合同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才生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总经办依法及时办理。

5.合同的履行

5.1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合同的经办员工应当负责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因工作疏忽导致公司违约的,公司将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5.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必须做好对方确认工作。

其中,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同时及时书面上报总经办处理,并报总经理。

5.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5.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5.3.3丧失商业信誉;

5.3.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5.4.1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5.4.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6.合同纠纷的处理

6.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根据法律和公司规定,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经办人、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6.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总经办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总经办和总经理。

6.4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6.4.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6.4.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6.4.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6.5.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6.5.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6.5.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6.5.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6.5.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5.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6.6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的处理意见、仲裁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职能部门/项目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6.7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

6.8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统一由总经办处理。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并把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总经办。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6.9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项目,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7.合同的变更、解除

7.1公司的合同变更、解除,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7.2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经双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7.3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有关规定:

7.3.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必须继续履行。公司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7.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经办人应当及时向公司合同的审批程序原审批人员报告情况。

7.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

7.3.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7.3.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3.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3.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8.合同档案的日常管理

8.1.2.1建立合同档案;

8.1.2.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8.1.2.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

8.3合同有关的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职能部门/项目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总经办随合同保管。

8.4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总经办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总经办应在情况发生当日二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所属各项目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总经办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9.3.4工作疏忽导致公司违约造成损失的。

9.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9.4.3遗失重要证据;

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事发后没有立即报告公司的按隐瞒不报处理;

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6以上未明晰奖罚的行为均通过年度绩效考核体现。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8篇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投资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

2.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具体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五十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二条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

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节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9篇合同管理制度要素

1.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1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8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10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

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4.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办公室一份备案。

5、合同的变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5.4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6.合同的履行

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常管理

8.1本公司实行开始执行。

第20篇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八)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管理

1)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所有员工认真学习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让各业务人员都清楚地认识到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甲方的工期和质量要求。

3)做好甲已双方重要的会议纪要,并签字确认。

2、工程分包合同及外包劳务合同的管理

1)工程分包合同和外包劳务合同总称为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及预算部门和分包单位协商拟定,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双方正式签订。

4)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分包工程项目及范围、工程造价、分包材料、施工期限及其它双方认为应明确的事项。

(2)总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a)组织审查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计划和综合进度计划,组织分包单位配合总包进行施工。

b)向分包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审核并签认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图预算;对分包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c)为分包单位创造条件:做好分包单位需用的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接通分包单位施工用的水源、电源;修通道路;铺设塔吊路基;提供材料设备堆放场地;疏通现场积水;安装夜间施工照明等。

d)负责办理拨款签证和竣工验收手续。

⑶分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a)参加总包组织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综合进度计划的工作,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预算,送总包单位审核签认。

b)按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c)严格做好施工记录。工程竣工后,及时将有关技术资料按规定退还给有关方面。

d)配合总包向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4)任务范围及施工责任划分。

(5)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包括总包应向分包单位提供的文件和分包应向总包提供的资料两部分。

(6)预结算及工程款拨付办法:

a)施工图预算编完后,送交总包单位审核。审定后的工程预算造价,作为总分包单位签订合同的工程造价。

b)工程款拨付的规定。

c)工程竣工并经总包(或建设单位)验收后,双方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具体要求可在总分包合同中规定。

(7)设计变更及经济责任:

a)凡是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设计变更,影响分包工程甚至总包工程正常施工或导致工程停工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其全部损失,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顺延(项目制成统一表格对外,报甲方、监理、设计同意后存档于资料室)。

b)由于总包单位责任而造成分包工程须变更设计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办好洽商手续。若因此而影响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或导致停工的,由总包单位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c)凡因分包单位责任影响总包正常施工甚至导致总包停工时,其经济损失由分包单位负责赔偿,工期不得顺延。

(8)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

a)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如两者或三者之间的要求有矛盾时,以施工图设计要求为准。

b)隐蔽工程验收:分包单位应于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单位(安装工程还需由总包单位通知建设单位)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共同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c)设备安装工程中,凡需由总包单位在施工中预留的各种孔、洞、沟、槽或预埋铁件等,如果在土建施工图纸上有注明者,由总包单位负责预留埋设。分包单位如需在已做完的土建工程上打眼凿洞时,一律必须通过总包单位同意,并负责保证土建工程的结构和装修质量。若有损坏,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总、分包在施工中应互相注意保护成品,如施工中损坏成品时,所需一切修理费用由责任一方承担。

d)竣工验收:分包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10天向总包单位提出书面的'竣工验收通知'(安装工程还需由总包单位通知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应按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两方或三方应及时办好'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在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工程质量有不符合验收标准者,属于分包责任造成的,分包应在商定的期限内负责修完,待符合验收标准后,再进行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完后,交给总包负责保管。

(9)总包在施工现场应给分包提供食宿和生产设施的方便。

(10)奖励与罚款应明确规定总包分包在工期和质量方面各自承担的责任,并规定针对责任所进行奖惩的具体数额。

(11)仲裁:总分包合同在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报北京市主管部门仲裁。

3、物资采购合同与构配件加工合同

1)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和构配件加工合同时,应经过一个由招标、选择供应商、合同评审等步骤组成的准备阶段

3)材料室主任组织材料员、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物资采购合同和构配件加工合同,了解项目对供应商的要求,强调在产品进场验收时,须坚持按合同条款执行,坚持质量是第一位的原则。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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