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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茂帆
单位: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83820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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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多,争议焦点主要包括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瑕疵担保责任、穷困抗辩权等独具特色的内容,如何妥善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成为司法实践的热点及难点。本文将结合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的高频法律规定,梳理典型司法案例裁判思路,归纳出核心司法裁判观点。
第一部分样本说明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件数量:49351件
第二部分综合数据分析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索获取了2023年7月18日以前赠与合同纠纷类裁判文书共49351篇,其中判决书19170篇,调解书6692篇(未公开具体内容),裁定书20855篇。
二、大数据情况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赠与合同纠纷案由分布状况
赠与合同纠纷行业分布状况
赠与合同纠纷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
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
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
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
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
三、案件基本特点
1、2020年为案件数量拐点。大数据显示,2020年前赠与合同纠纷数量日益增多,在2020年达到峰值7719件,2020年后赠与合同纠纷的数量日益减少。上述情况主要得益于近几年人民法院力推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大批案件在正式立案前即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
2、附义务的赠与案件数量逐步增多。大数据显示,赠与合同纠纷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普通的赠与合同纠纷,有47427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和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3、诉讼标的主要集中在10万元至50万元。大数据显示,赠与合同纠纷标的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3043件,占47.91%,普遍来讲诉讼标的不大。
4、上诉率较高。大数据显示,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有36235件,二审案件有7975件,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22.01%。
6、案件争议较大。大数据显示,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中撤回起诉的有9801件,占比为27.05%;全部/部分支持的有8568件,占比为23.65%;全部驳回的有5700件,占比15.73%,案件处理裁判结果类型较多。此类案件中撤诉率相对较高主要受案件重要性、举证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7、自然人主体较多。大数据显示,赠与合同纠纷当事人中自然人占比较大,主要集中在婚姻家事领域,法人主体的案件量不大。
第三部分裁判观点
一、高频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发文日期2020年05月28日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法定不得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义务的免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01日
施行日期2022年04月10日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9日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裁判规则
1、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及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
【案例案号】(2020)川20民终696号
【审判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可以约定放弃,但少部分法院认为,双方协商为保障婚姻关系不可撤销赠与的约定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案例案号】(2019)鲁01民终6989号
【审判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问题为包卓新、孙秀玲是否对涉案赠与协议享有任意撤销权。一审法院认为,包卓新、孙秀玲对涉案赠与协议不应享有任意撤销权,理由如下:一、涉案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赠与协议中第六条明确约定赠与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撤销”,双方对该条的约定,属于当事人对撤销权的事先放弃。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两类,一类为任意撤销权,一类为法定撤销权。双方当事人约定放弃任意撤销权的部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法定撤销权部分,不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放弃而丧失。
【案例案号】(2022)闽06民终3560号
【审判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产赠与的情形中,若未办理变更登记,即使房产证已在办理过程中且受赠人已实际入住赠与房屋,赠与人仍享有任意撤销权。
【案例案号】(2016)鄂05民申21号
【审判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杜洪应对2012年5月10日的赠与行为享有撤销权。其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款规定为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将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至受赠与人之前,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杜洪应向杜盛出具《证明》后,杜洪应虽然已将赠与房屋交付给了杜盛,且杜盛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入住了该房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杜洪应在未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过户到杜盛名下之前,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尚未完成,杜洪应可予以撤销。杜洪应请求撤销赠与并由杜盛返还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4、房产赠与的情形中,若该房屋属农村房屋性质,客观上不具备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条件,且该诉争房屋已通过交付、实际居住使用的方式发生了权属移转,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案例案号】(2020)京03民终10268号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如果对于撤销的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应有一定限制,即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均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本案中,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审查认为展建宏提交的证据“门前三包”责任牌照片、户口本、拆迁补偿协议及(2015)平民初字第01720号卷宗材料等证据能够证明诉争房屋已实际交付给展建宏居住使用。鉴于该房屋属农村房屋性质,客观上不具备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条件,法院认为该诉争房屋已通过交付、实际居住使用的方式发生了权属移转,如果以未变更登记手续作为撤销赠与合同的依据实为不妥。
5、对于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否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人应为赠与人本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并非任意撤销权的主体,否则赠与人生前做出的意思表示难以得到遵行;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赠与的权利并没有法律规定是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案例案号】(2022)京民再94号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号】(2019)京02民终9429号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6、情侣之间的不定期、不定额的多次转账或红包,是情侣为了表达自己情感上的慰藉及特殊节日为表达爱意而赠与的财物,属于一般赠与,钱款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要求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案号】(2022)沪0115民初51307号
【审判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被告恋爱期间,其作出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将钱款赠与被告,赠与行为已完成,理应对该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原告主张本案系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赠与行为已经失效,首先,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对涉讼赠与行为有附条件的意思表示;其次,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表现为男女双方结婚或离婚均自愿,显然不能附加给付钱财为结婚目的或前置条件。现本案涉讼赠与行为已完成,原告无权向被告讨还其所赠之钱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7、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巨额财产(如彩礼或者大宗、大额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为附条件赠与行为,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
【案例案号】(2021)皖民申1169号
【审判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8、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购房款项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父母一方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在子女购房时予以帮助,其目的是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而非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该出资应推定为赠与;有观点认为,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子女买房时的父母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推定为以帮助为目的的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案号】(2022)京03民终3168号
【案例案号】(2022)京02民终7192号
9、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该赠与行为不仅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且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例案号】(2021)川10民终154号
【审判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隆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在与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姜某同意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后也未得到姜某的追认,显然属于无权处分,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和睦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更侵害了姜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而郭某某明知袁某某已婚身份,仍然基于婚外情关系获取袁某某和姜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悖社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其主观上不具善意,依法不受法律保护。郭某某、袁某某两人因不正当关系对案涉款项的无权处分和使用均有过错,两人均应对姜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10、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而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中所确认的赠与条款,其法律效力并不低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律规定亦属不可撤销之情形,赠与人不可任意撤销。
【案例案号】(2019)闽05民终815号
【审判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吴某阳依据《民事调解书》将应属本人的房产份额赠与黄某荧,并解除与黄某才的婚姻关系,赠与财产的对象系其婚生女,该赠与行为是父母为了子女以后的生活有保障,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黄某才、吴某阳婚姻关系事实上因该离婚调解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调解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吴某阳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且双方系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并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其法律效力并不低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律规定亦属不可撤销之情形,故吴某阳要求撤销赠与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11、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赠与条款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间的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案例案号】(2019)川01民终12809号
【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行为本质上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这种赠与行为,夫妻双方有可能甚至不会达成离婚的合意,故离婚协议中黎国旭同意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黎天泽系双方为达到离婚目的对财产处置所作的妥协和折中。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如果允许撤销此赠与,对离婚相对方显失公平,易于产生道德风险。另外,黎国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若黎国旭履行赠与义务将导致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故对黎国旭关于要求撤销对黎天泽案涉房屋及房屋收益赠与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583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13、夫妻未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将房产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其子女为涉案房产的权利人,涉案房产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予以认定,也不得作为该夫妻的财产直接执行。
【案例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832号
【案例案号】(2020)赣01民终874号
【审判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15、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指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父母,还应在精神上慰籍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即使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且赠与房产已过户,但受赠人有能力履行而未能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案例案号】(2021)浙11民终340号
【审判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母女关系,被告对原告应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被告并未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给予日常生活上的照顾,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其有持续、定期履行赡养义务,反而将原告的养老金自行保管领取,部分给付原告生活,在原告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与原告发生冲突,最终导致原告寻求报警的解决方式,本院认为敬老孝亲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也应在精神上慰籍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2020年疫情期间,原告生活出现困难,被告不仅不慰籍原告,反而与原告发生冲突,给原告的晚年生活带来痛苦,现被告无法举证其已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另被告年事已高,在生活上缺乏保障,故原告诉请要求撤销原、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应予支持。
16、征收决定从其依法公告之日起生效,征收决定生效物权转移。此后原房主赠与的只能是拆迁利益,而非拆迁房屋本身。如无法定不可撤销情形,即便拆迁房屋已交付,在拆迁利益权属转移至被赠与人前,赠与人仍享有任意撤销权。
【案例案号】(2019)京03民终2309号
17、赠与人选定拟购买的房产后,由受赠人直接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赠与人再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的,其赠与的财产应当是该特定房产向开发商实际支付的已付部分购房款,而非该房产本身。
【案例案号】(2020)川民再497号
【审判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结语
赠与合同虽属《民法典》合同编的范畴,但实践中赠与人往往基于亲情、友情、道德等情感方面的因素及一定的身份关系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其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更多追求的是精神满足,而非物质利益,一定程度上是人类真、善、美的高尚道德情感的体现。
妥善处理赠与合同纠纷除应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外,还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具体裁判,提供社会风尚的正向引导,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形成全社会积极向上的道德氛围,真正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与效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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