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和《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接待处理规程(试行)》施行以来,较好的规范了我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处理工作,但也存在两部《规程》同时有效、投诉处理程序繁琐效率不高、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投诉处理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主要依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1.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受理;2.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限30日;4.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书面答复意见。
二、投诉处理办法基本内容和修改主要内容
一是删除原投诉处理规程“复查”章节。
理由二:经统计,2023年以来市(州)司法局办理复查案件19件,维持16件,2件重新调查,1件正在办理。2023年以来省司法厅共办理6件复查案件,均维持市(州)决定。复查程序设置的必要性并不充分,删除复查程序可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投诉人权益。
理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二是将党纪处理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有机衔接。
三是明确投诉受理职责分工,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投诉处理办法》明确投诉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投诉,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办理。对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和律师协会移交的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投诉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对案件的管辖和移送处理作了详细规定,便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做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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