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bd76b387e114e5781bb08bdde56135c406302872022-04-3014:59:40/a/20220430/6bd76b387e114e5781bb08bdde56135c.shtml
今天(4月30日),记者从扬州宝应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例,当事人朱先生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又心生悔意,遂向法院起诉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经法院依法审理,朱先生未能如愿。
朱先生于2020年9月到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2月5日春节前,公司向员工们发放了年终奖。“大家同样上夜班,为什么我的年终奖少。”朱先生向单位领导反映,双方不欢而散。朱先生心里有了疙瘩,也无心上班。2021年2月的一天,朱先生上夜班时,公司书面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眼看在这家单位干得不愉快,朱先生决定跳槽。
这属于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朱先生与单位再无瓜葛。然而,得知一位前同事与单位打官司赢了,朱先生也决定试试。他向宝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超时加班费。宝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作出仲裁裁决书,对朱先生的仲裁请求不予以支持。之后,朱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期间,承办法官向原告明理释法:“离职时你与单位经过协商,当事双方只要落笔,除非有欺诈、强迫等行为存在,否则协议就生效。协议一旦生效,就是落子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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