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与婚介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婚介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为贾某提供涉外婚姻介绍服务,违背了国家禁止进行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规定,将婚姻商品化,有损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告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资由婚介公司为其介绍越南新娘,其对找越南新娘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认知,故原告贾某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婚介公司违规从事涉外婚姻的介绍业务,有损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显然存在过错。综上,当事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此案案情,法院最终酌定婚介公司返还原告贾某8万元。
说法
无论中国还是越南的法律都禁止成立任何涉外婚姻中介机构,任何人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以盈利为目的,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涉外婚姻中介都是“黑中介”,都是不合法的,因此,不要通过所谓的涉外婚姻中介进行“买卖婚姻”。人口不是商品,通过这种方式“买卖婚姻”,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更有可能触及法律红线,掉入收买、拐卖甚至是婚姻诈骗的旋涡。此案中虽认定涉外婚姻服务合同无效,贾某所付费用酌情返还,但下一步贾某有可能陷入离婚难的窘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