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经济纠纷的起诉流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摘要: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上一直存在空白。在我国现有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中,无论是内部投诉还是诉讼仲裁都无法很好地处理这类纠纷问题。以英国金融督察服务(FinancialOmbudsmanService,简称FOS)制度为首的督察解决模式在解决金融消费纠纷上,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认可,通过FOS制度与本国金融消费实际相结合,可为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提供示范性参考。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英国金融督察服务模式(FOS);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金融消费已成为大家生活中的重要部分。金融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促进了资本和货币的流通发展,消费者在面对金融产品的时候也成为了金融消费者[1]。但是,在面对如此之多的金融消费产品的时候,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免受到侵害;而近年来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更进一步地增加了我国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维权中的难度。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消费者维权,特别是金融消费者维权的立法极少。根据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有必要引入这一概念,确立一套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机制,用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英美等国开始重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陆续出台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法案》(美国)和《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及稳定性(方案)》(英国),在这两个法案中均明确阐述将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同时,这些改革方案也相应涉及了金融消费纠纷体制权限和归属的调整,使这一金融监管体系更加有效。因此笔者也建议,我国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费纠纷争端解决机制,维护金融消费市场秩序,这样才可以更好地深化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维护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面对当前国内外金融消费的形势以及我国近年来多发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本文将通过分析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不足,结合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提出在我国建立金融消费纠纷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一想法,以期找到更适合我国司法实际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现有的金融纠纷解决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当遇到金融消费纠纷时,消费者会采取如诉讼、投诉、行政等各种解决方式,其结果也各有差异。一方面可以看出,在我国,尽管金融消费者相对于金融机构处于劣势,但却有极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善于用各种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很多不足,如金融机构内部缺少适当的投诉部门和解决途径,金融主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处理金融纠纷时多采取行政手段而缺少法律手段,金融自律组织更是缺乏力度等。
(1)金融机构内部解决机制――投诉无门
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内部的解决部门并不能解决消费者的实质问题,通常会出现搪塞现象,一方面因为这些部门权力不够,无法真正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消费者直接向金融机构投诉时,金融机构既是选手又是裁判,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很难做到公平公正,这对于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来说是十分不利的[2]。
(2)行政申诉解决机制――心有余而力不足
我国的金融体制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因此金融监管采取行业型监管,并不是西方等国家混业经营模式下流行的功能型监管。我国目前主要分为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分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分管证券期货市场;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分管保险市场。上述金融监管部门解决金融纠纷的主要途径是行政手段。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汲取英美等金融行业对于金融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经验,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也相继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从2011年底到2012年年底,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保监会保险消费者保护局、银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相继成立。
也正是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因,不仅导致监管主体不一致,而且在不同金融行业行使的法律规范及其标准也有所差异。在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面前,需要多个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执行,可是现实中经常会发生多个部门同时监管或是同时认为不属于自己的监管范围而相互推诿,导致效率低下。此外,同金融机构内部解决机制一样,金融监管机构多与金融机构关系密切,因此不免存在偏袒的行为,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发挥正常的监管功效,更难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
(3)准司法和司法机构解决机制――仲裁乏力,诉讼费神
就当前已有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来看,一旦向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无果,行政申诉无效,大部分金融消费者转而向仲裁机构或是法院寻求公平。
(4)网络和传统媒体解决机制――治标不治本
金融消费者利用微博、论坛、新闻媒体等舆论的力量保障自身的权益,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网络和传统媒体的快捷、全面、传播率高等优势也激发了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在采取投诉和行政手段的同时,往往也会借助媒体的力量。媒体固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金融消费者解决与金融机构的纠纷问题,但是这个方法治标不治本,甚至可能诱发双方更深层次的问题。
二、域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借鉴
金融消费纠纷在世界各国都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应对措施,包括极具创新性的诉讼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以及仲裁、调解、督察员制度,这其中以英国金融督查服务(FinancialOmbudsmanService,简称FOS)最具代表性和广泛适用性。FOS在英国率先应用之后,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无论是英美法系的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还是大陆法系的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等,都将金融督查服务(FOS)制度与本国或本地区金融消费实际相结合,从而塑造了一个个各具特色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模式,为中国大陆解决金融纠纷提供了丰富经验。
(1)英国模式――金融督察服务(FOS)
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金融大爆炸开始就着力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20世纪90年代,英国将1985年成立的证券投资委员会(SIB)改组为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拟监管英国金融行业。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0》(FSMA)中更明确了金融服务管理局统一管理英国金融业的职权。之后其成立了金融督察服务公司(FOS),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模式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投诉;并且设立了金融服务赔偿公司(FSCS),从而形成了金融服务业的一站式赔偿机制[5]。由此可见,当前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主要是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领衔的金融督察服务公司(FOS)和金融服务赔偿公司(FSCS)组成。这其中以金融督察服务公司(FOS)为核心。
由此可见,英国模式是由金融机构内部监控、类似仲裁机构的金融督察服务公司(FOS)、针对金融企业倒闭后实行赔偿的金融服务赔偿(FSCS)和司法机构这四个层面组成,既切实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又增强了消费者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更推动了英国金融行业的繁荣和发展。但是,该模式在FOS程序时,督察员只进行书面审查,尽管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审查的中立和客观,但是并不能全面地了解纠纷事实,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在搜集证据资料等方面相较于金融机构有明显弱势,金融机构提交的证据也更倾向于保护自身,这样就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落不到实处。
综上所述,英国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很值得我国借鉴的。首先,英国成立的金融督查服务机构是独立的,具有中立性;其次该机构也不同于仲裁,不需要事先的仲裁协议,消费者不服还可继续向法院起诉等[7]。
(2)日本模式――行业型金融督查服务(行业型FOS)
1996年日本开始展开了一场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为了更好规范金融消费市场,日本相继出台了《金融商品销售法》(2000年)、《金融商品交易法》(2006年)以及2009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正案》,这些法律的实施形成了日本金融消费的诉讼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简称金融ADR)。
日本金融ADR制度的模式属于行业型FOS制度。因为不同金融行业相对应的解决机构比较多,而金融机构的业务也纷繁多样,若每项业务都与解决机构签订合同,则明显不合理。故日本规定金融机构至少须与任意一个指定纠纷解决机构签订合同即可,同时须公布签订的指定纠纷解决机构的名称。
综上所述,日本的金融ADR在借鉴英国FOS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将混业经营和金融纠纷解决纳入在一个轨道上,这种创新价值更有助于构建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体系。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分阶段地从分业经营的基础上推行行业型FOS:即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各自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这点我国也已经完成),分别设置金融调解制度,条件成熟后陆续开始深度吸收借鉴FOS制度,并逐步建立起统一的FOS制度,以构建完整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三、对构建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不同于英国和日本成熟的金融市场体制,我国金融市场目前还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尚属于分业经营的模式,因此照搬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上述国家在设立FOS模式之前,已经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保障,反观我国现有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立法多为部门规章,效力低,即缺少由人大颁布的高效力的法律,即便是金融部门规章,相应数量也较少。从这可以看出,在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之前,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特别是金融消费领域的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1)明示金融消费者概念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奥巴马政府颁布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明确了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将金融发展的重心放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方面,直接引发了世界各国学者对于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的讨论。我国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中,无论是刚刚修改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都未提及这个概念。金融消费者是有别于普通消费者的,若不在法律中明示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那么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也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确定可以在《消费者保护法》的基础上进行明确,即金融消费者是为了金融消费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2)确立金融纠纷解决机构性质
当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属都设立了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局,各金融行业也有相应的自律性组织,在这基础上,可以在各消费者保护局的主导下,设立不同行业的半官方性质的纠纷解决机构,各金融机构在设立登记时,应强行要求与纠纷解决机构达成强制管辖的协议,只要是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的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消费者选择通过该途径解决的,金融机构必须接受管辖。而纠纷解决机构应独立于各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即保持中立[8]。
(3)健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框架
在金融纠纷解决的程序上,笔者认为应该分为以下三步(见图3):
第二步,纠纷解决程序。纠纷解决机构受理后,成立调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可参考现行的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调查委员会通过调查案件事实、书面评议和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之后,做出审议结果。
第三步,若双方有任何一方不服审议结果,可申请复核,复核委员会只对调查委员会审议的程序、法律(规则)适用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核,不对案件事实性问题进行复核(在此参考了WTO的争端解决模式),复核裁定为最终裁定。若消费者接受则金融机构必须接受,且审议结果有法律效力;若消费者不服,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语
注释:
(1)《银行结算办法》第一章第十条,银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结算凭证和有关单证。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参考文献:
[1]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分析[J].东方法学,2009,(5):13-22.
[2]叶林,郭丹.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J].河北学刊,2008,(6):160-162.
[3]延婧婧.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思与探讨[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20-35.
[4]巫文勇.金融行业协会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兼评中国现行金融行业协会的缺陷与不足[J].上海金融,2010,(1):47-50.
[5]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国外及港台地区投资者赔偿制度研究[N].证券时报,2001-09-13.
[6]刑会强.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新思路[J].现代法学,2009,(9):48-58.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在中级法院的两个月很快过去了,说实话我还真没有过足瘾,民一、刑二的法官、书记员也有这种感觉,他们把我当成他们中的一分子,真到我要走使他们还舍不得,鼓励我通过了司法考试就报考中级法院,做他们真正的同事。当我听到这时感到很欣慰,自己实习没有白来,这次实习不但给我一个理论联系实践的机会,使我学到很多课本所没有的司法实战技巧,而且我还认识了很多的法官、书记员朋友们。用营销专业的属于说:这就是人脉,能创造财富。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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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举例说明: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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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说明,坚持原则很重要,在面对狡诈的客户时我们要坚持原则不动摇。同时,面对一些特况的发生,我们要有敏感的意识和反应,要迅速赶到现场摸清情况,了解客户的真实意图。然后,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策略和步骤,同时也要明确的就客户提出的一些实际问题,拿出解决方案,绝对不能回避和打马虎眼,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处理问题也是我们要钱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案例二:
这是一个直销客户,我们的接触长达数月之久,后来我在几个品牌的竞争中胜出。我们在谈判完成后拟定了合同,合同明确说明“货到当天付款”,这个客户事先说的也很好,货到就付款的。可是当货到了后,他借口说今天财务很不巧,没有这么多钱,明天付。可以,我很相信他的。第二天去,他又说还要过两三天,我敏感的知道有问题了。于是,我叫业务员很直接的跟他说明,今天不能再拖了,老板你想想办法,钱我们今天一定要拿到。他面对我们很坚决的语气,果然露出了本来面目,说设备部门提出要试用几个月才行,而且我们以前都是这样的,他完全把事先和我们说的话,以及合同的严肃性抛之脑后了。
其时,我在总部开会,这个老板还说下面还要陆续增添我们的设备,而我的业务员面对如此无赖的老板和他的诱惑好像束手无策了。我一方面跟我的业务员讲这么几个道理:
1、这个老板如此不遵守诺言,如果这笔款我们不能及时回笼,那么以后的合作我们将会面临他更多的欠款。2、他这次这么不讲信誉,那么以后的合作他如果还是这样我们这个单子不做也罢,即使要做我们要提出更加苛刻的付款条件,以防万一。3、不要害怕我们会丢单,不单是我们不会当应他的无礼要求,其他同行也同样不会的,也就是说他随便买哪家产品,都是要无条件付款的。4、要款,就象一场拉力赛,你进一进,他就退一退,你要的狠一狠,他就软一软,所以不用惧怕,这就是一场心里的战争。如果作为一个业务员不能在心里上战胜自己和客户,就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业务员,更不要说优秀的业务员了。
“老板,你好。关于货款的事情,我希望你安排一下,钱我们今天一定要拿到,我们交往虽然不多,但我觉得你是一个讲信用的人,可能目前你也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但是我请您也理解我们做业务的困难。你也不用担心我们以后的服务问题,我们将会一如既往的服务的更好,质量和服务是我们的生命。如果你今天不付款,那我只能叫我的两个业务员吃住在你的办公室了,(其时,避而不见)老板你什么时候回公司了,我就叫业务员跟着你吃住了。所以,我们也要生活,请见谅。”
信息发出,仍旧是音讯全无。最后,我果断的叫业务员以借故查看机械试用为由,将机器的钥匙拿在了手上,并坐在车上(我的产品是工程机械),让他们停止使用,这时厂里工人急了,机器不能用影响他们工作了啊。很多人围了过来,说什么的也有,想要动粗的也有,我叫业务员趁机宣布:由于你老板没有按合约付款,车子所有权现在是属于我们的。影响大了,驾驶员立即上报老板,一个小时后,老板终于现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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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要钱只有一个原理:坚持、再坚持,只要一秒,就成功了!
案例三:
有一次,去向一个客户要钱,这个客户通常是神龙见首不见尾的,早上一定要在8点之前去他公司,否则就要等他晚上回家了。于是,一早我6:30就到他公司门口等他,7点多他来了,问我,今天怎么这么早啊?我说:“哎,一个晚上没睡着啊!”他就有数了,8点直接陪我到银行去办了一部分款子。
第二天,早上我又去等他,这天他精了到公司转了一转,出去了,我在他公司等啊等,过了10多分钟感觉不得劲,出去一看,好家伙,他从后门直接开车走了,以前都是从前门走的。
晚上回到家,我已经在他家守候,他问我吃饭没有,我说吃了。其实,他妈的,为了扥他,我吃个屁啊。我也不讲废话了,直奔主题,问他款子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