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民办学校向第三方对外承包食堂、超市,这些承包场所产生的水电费由第三方自行负担并向学校缴付,水电费虽然不大但税务处理比较复杂,是否为民办学校的收入、如何给承包方开具发票、水电适用税率、水电费用分割单是否被认可等诸多问题在本文中为读者明确。
水电费是否为收入与开票
水电费从实际业务角度需要满足“代购款“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的规定: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第一条与第三条,民办学校作为受托方不得垫付食堂的水电费。民办学校向承包食堂的水电费采取都是按实际使用量后续向食堂结算水电费,因此很少能做到不垫付资金的,但可以测算食堂水电的使用量,按照水电费的单价计算金额请对方先预付,并可以约定全年或一段时期手续费向食堂收取,向食堂开具手续费发票,并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条,自来水公司和电力企业将发票开具给食堂,由民办学校将食堂水电发票转交给食堂。
电费方面,食堂(实际用电企业)使用的电费由供电企业向食堂开具发票。若食堂属于一般纳税人,民办学校为电表总表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向供电企业业代购电力,且电表总表单位不代垫电费的,可以由供电企业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少的省份均已出台了政策,通过《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费汇总表》供电企业向食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若民办学校无法满足上述任何一条,向食堂收取的水电为即为转售,从核算到税务处理均为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若是属于转售水电行为,民办学校按转售水电项目开具发票给食堂。
适用税率
为一般纳税人的民办学校,销售自来水增值税税率为9%,销售电力增值税税率为13%;因小规模纳税人的民办学校有学费的免税收入,销售水电适用3%减按1%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的民办学校销售自来水是否适用3%的征收率呢?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按差额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的政策只限于物业管理的纳税人适用,若一般纳税人的民办学校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9%计算缴纳增值税。
水电费的费用分割单
若未能给食堂开具水电费的发票,民办学校可以使用费用分割单替代发票交付与食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承租方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取得发票复印件、出租方出具水电费分割单或确认单、出租方支付水电费的凭证及房租协议等。
费用分割单对于增值税非应税行为及分割单接收方为免征增值税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是较为理想的处理方式,若食堂为一般纳税人收到民办学校开具的水电分割单,只能全额入成本费用,无法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会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