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情人钱财的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事后也未取得另一方的追认,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返还财产。离婚后才发现夫妻一方曾在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仍可起诉要求返还。
二、案例
1.基本案情
梁女某某与范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1年登记结婚,2019年9月登记离婚。
2023年10月,梁女某某在拿到范某某与熊某情人关系、钱财往来的证据后,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熊某返还20.9万元。
2.法院判决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熊某建立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予20.9万元,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且该20.9万元应为梁女某某与范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范某某没有取得梁女某某的同意就将钱财赠与熊某,事后也未取得梁女某某的追认,该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判决熊某应返还该笔财产。
鉴于双方已于2019年离婚,范某某的行为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变相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原则,梁女某某可多分配财产。综上法院酌情确定梁女某某享有该20.9万元的70%部分,熊某应返还梁女某某14.6万元。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三、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案中梁女某某为例,即使离婚后才找到证据起诉,但是亦能要求熊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据此,财产权利受损的夫妻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以及知道婚外第三者之日起三年内,且应当在财产权益受到损失之日起二十年内主张其权利,否则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四、返还赠与财产的全部还是一半?
关于第三者及原告配偶应返还一半还是全部赠与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一般视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分别处理: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及其配偶尚未离婚的,法院一般判决返还全部财产,但也有些法院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仅支持返还一半款项;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及其配偶已经离婚的,法院一般判决返还一半财产。但也有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案件中法院不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原告配偶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另案主张。陈晖律师团队,公众号:陈晖律师LawyerFye
张律师认为,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原告以赠与合同、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不要求原告配偶承担责任,则应全额返还。至于原告和配偶之间的财产如何分配,可以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二,如果原告直接以第三者和前夫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这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返还比例。目前笔者查询到的案例,返还比例有50%和70%。
作者:张康兄,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11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注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辽宁省&大连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甘井子区婚家律师公益调解员,两届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明星。公众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知乎、小红书、抖音ID:张康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