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介绍,前夫是大专毕业,他美术非常好,于是自己鼓励他继续考试,后面考上了中央美院,“当时我不想跟他去的,他说我不去他也不去读了,在我的朋友劝说之下就辞掉了工作,跟着他到了北京。”
“拿我的工资来生活,他读书,我就找工作上班,因为我们去的时候办理了结婚证,读书的时候就有了孩子。”胡女士说。
此后的几年,胡女士的前夫又顺利考上了研究生,两人的孩子也逐渐长大。到孩子上幼儿园的时候,两人经过商量,胡女士带着孩子回到贵阳,并在男方父母的资助下,在白云区的米兰春天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胡女士和孩子也就在新房住下了。
不过在此期间,婆媳关系并不和睦,双方经常会发生一些摩擦,为了今后的生活,胡女士还是咬牙坚持。
然而胡女士的坚持却换来了“离婚”这个结局。
“我一直坚持等他研究生毕业回来,有他在身后,可能家庭关系就会好很多,结果回来之后,他的家人逼他和我离婚。离婚的条件就是我养的孩子带走,家里的这套房子不给我,但是我前夫因为对我愧疚,就把这套房子过户给我了。”胡女士说。
胡女士和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关于房产归属的问题,双方再次发生了矛盾。
胡女士告诉记者,她和前夫离婚之后,虽然男方把房子过户给她,但由于这套房子的12万元首付,是男方父母支付的,并且胡女士的前夫和他的父母之间,也签有一份协议,这才导致了现在的纷争。
为此,记者致电胡女士的前夫刘先生。
刘先生称,房子给前妻,父母是不愿意的,因为离婚的事情他们不知道。之前房产证上是刘先生父亲的名字,因为小孩要上学,就转到刘先生名下,之后离婚这套房子就判给前妻了。
“我本来的意思就是把房子卖了,把首付款还给我爸妈这样就可以解决了,想让我爸妈在那边住个一年半年的,等我这边安置好了,再把我爸妈接走,她跟这个人说跟那个人说,我爸妈知道了之后就不同意。”刘先生说。
面对现在的局面,刘先生表示,自己没有钱、没有房,无法解决。
胡女士告诉记者,前一天,她和前夫的父母就在家中发生了冲突,在辖区派出所和居委会的介入下,她和老人分别搬离了那套住房,住到了宾馆。目前,胡女士希望先通过司法调解程序,解决这起纠纷。如果问题仍得不到处理,她会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
如今婚姻离不开房子和车子,大部分人在购房购车时,往往会得到父母的资助,但随之衍生的问题却不太好解决。
若是夫妻离婚,父母出资首付买的房子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就会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争端,如同胡女士的遭遇一样。
不过,婚姻关系的缔结应当以结婚登记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记者查询发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日常生活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形非常普遍。由于大多数父母出资时都不会明确表示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故一旦日后子女离婚,则往往会就该出资性质产生争议。
法官提醒,父母为婚后的子女购房出资时,为避免子女因感情不和在离婚时产生财产分割的争议,在出资时应当明确表明出资的性质,必要时作出书面出资说明,以避免子女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产生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