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造文件、公告,让你以为可以拿回钱
2、几种回款方案选择,说来说去就是让你转账
投资者想快点拿回本金,看到后加群。骗子与投资者取得联系,提供回款方案。各种所谓的回款方案,只是个噱头,唯一目的是让你注资。
3、为了诱导你去骗子搭好的平台,再次搬出伪造公文
骗子会用话术,诱导投资者一步步进行回款操作。
群里还有些托,会说昨天回了一笔,其实都是假的,这是配合演戏,目的就是让群里的其他人觉得这是真的。有时客服也会在群里发“回款”名单,当然也是造假的。如果有投资者相信,骗子接着使招。
警方提醒
1、不要轻信不法分子回款谎言,切勿轻易点击陌生链接,扫描陌生二维码,向陌生账户汇款。
2、部分P2P平台确实有退款情况,但都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法院执行,不会由平台私自退款,更不会要求投资人在退款前缴纳各种费用。
3、如遇电信网络诈骗等可疑情况,请立即拨打96110咨询。
记住一点:只要声称给你退钱,却还需你拿钱的,不用想,他骗的就是你这点钱!
被骗诈骗要及时维权
实践中发生了许多如互助金融、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互联网金融骗局。其中P2P网贷、原始股股权众筹、虚拟币、交易所、外盘投资等都被爆出存在巨大问题。这种平台一方面能利用互联网优势,招募到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另一方面确有利用监管不力、信息不透明等漏洞,进行虚假宣传,并捞一笔就跑的情况。
一、实践中发生的金融诈骗案件汇总
2、股权众筹或原始股骗局。股权众筹或原始股骗局往往打着“净赚数十倍”、“一夜暴富”等高额利润的诱惑旗号,但专家指出,股权众筹中,一些别有用心者常常会通过空壳公司、无产品的公司,以高回报、高收益为诱饵忽悠投资者上当受骗。或借助“股权众筹”、“原始股”等概念的粉饰,竭力鼓吹自己的优越性,让一些投资者丧失判断力,进而导致受骗和利益受损。
二、金融诈骗案件频发原因分析
金融诈骗案件频发,给投资者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我们研究金融诈骗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律因素
(二)经济因素
改革开放后我国产业结构不断更新换代,用工需求减少导致劳动力出现过剩的局面。在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中,诈骗者一般都属于青壮年,都想通过用快速简单的手段来获取钱财改善自己的贫困状态。
(三)社会因素
市场经济的浪潮使一些人价值观扭曲,秉承拜金主义,诚信缺失严重,诈骗者为了快速获取钱财,宁愿采取非法手段,公民的防范意识薄弱更给了诈骗者可乘之机;政府在引导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方面工作不足;我国存在着严重的贫富差距,贫者愈穷,富者愈富,生活在底层的无法翻身的人就会想出非常的办法作为快速赚钱的方法。
(四)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原因。
由于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金融系统原有的规章制度失去了应有的规范约束作用,如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金融有效监管体制尚未真正形成,金融监管缺乏应有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从而易被不法之徒利用。
(五)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受地域限制,让支付变得更加的快捷方便,但其在审核用户信息方面却不够严格,只要银行卡开户信息同本人姓名一致便可完成银行卡绑定,从而能够执行快捷支付的操作。而银行柜台在进行大额转账或现金业务时,需要由本人持银行卡和身份证,在确认两者为一致信息时才可进行办理。就拿支付宝来讲,其在执行转账操作时,只是账户与账户间的转账,对实际操作人并不作限制。且运营商在保障用户资金安全性这一大前提下,会将操作环节、步骤作尽可能地简化,并使资金尽快到账,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服务体验,却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内控不严,也使的诈骗案件更容易发生。第三方支付作为一个企业,盈利是其根本目的,所以他们需要去推广自己的支付业务,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客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开拓业务时,给一些不法单位提供了许多方便,有的更甚至成为了诈骗者的帮凶。
三、金融诈骗案件维权困难原因
投资者拿出自己的血汗钱投资理财,遇到问题时,为何维权那么难?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机构强势,斩断维权路
(二)投诉道路不通顺,不属消费类别消协不管
“我买理财产品遇到问题后,找了多个机构都没得到解决。”重庆渝中区大坪王福勇先生表示,他在某银行大坪支行花5万元买了1份一年期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银行当时承诺预期年收益率为6%。到期之后,王先生领取本金和收益时,银行却告知实际年收益只有0.72%,仅比活期存款利率稍高。王先生说,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宣传“零风险、高收益”,这种行为明显是在引诱投资者上钩。不过让王先生更气愤的是,当他找到某银行重庆分行讨说法时,银行认为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让王先生找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以后只告诉他,凡是投资都存在风险。王先生又找到消委,但消协表示不属消费行为不受理,问题至今还是没有得到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适用本法的前提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和“购买、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消协认为购买理财行为不属于生活需要,也属于购买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因此不予受理。
2014年7月24日,在中诚信托13亿元“诚至金开2号”计划到期的前一天,中诚信托公告延期15个月兑付,自此“刚性兑付”被打破,这个事件也曾经轰动一时。
“诚至金开2号”宣布延期后,各地投资者一直不满意,通过各种渠道维权想讨回本金。到目前为止,各地投资者已多次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与信托公司及银行交涉,并曾向监管部门投诉中诚信托公司和工商银行违法发行及风控监管失职,但仍然无法得到实际的解决,不少投资者的耐心也耗尽了。
其中一位投资者维权至今,平均每人花的维权费用已近2万元,还不包括诉讼等其他隐形费用,仅是到北京的维权的机票、住宿费就近1万元。
(四)专业性强,举证难度大
一般来说,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并不会想到自己当初就是在被忽悠,从而想到要把整个交易过程录音或者录像。所以往往纠纷发生后,消费者诉说自己是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后才购买的保险、基金、理财产品,且未告知风险,而银行人员则说自己已经提示风险等,双方各执一词。这在法律上就存在事实证据问题。
既然当初投资者可以被误导或欺骗,那么必然对理财产品不够了解,无论是晦涩难懂的合同,还是所谓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发行机构或者投资标的,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都如同天书。大多数投资者脑海中只存在活期定期、利息、存几年、保不保本这些简单的概念。而且投资理财涉及银行理财、股票证券、保险、互联网金融等众多金融领域,专业性强,不可能所有投资者把这些领域都研究清楚才理财。所以到出现问题时,投资者根本不清楚如何去举证。
在P2P网络贷款领域,还有更令人头疼的情况,由于网络借款大多没有借贷双方一对一的合同,而“借贷合意”又是证明借贷关系的核心因素,投资人想证明自己借出过资金都十分困难。
更有甚者,投资者手里面都没有合同,特别是那些网络诈骗,所签的协议都是电子协议,根本没有纸制合同,所有的资料都在诈骗者手里,真的案件发生之后,投资者手里没有任何的证据,这是维权最难的地方。而且投资者在案件发生后,怎么被骗的都搞不清楚,对骗子的套路根本一无所知,这对投资者自己而言,维权实在是太难了。
四、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根据笔者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的经验,维权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多个渠道投诉
(二)报警
(三)诉讼
从过去那些金融诈骗案例的处理结果来看,无论是好还是坏,投资者都将为之付出巨大的代价。有的苦苦等待,有的抱团维权,经常要花费数年才能得到最终结果,而且很多结果都不是很理想,能全额追回投资款的少之甚少。其实这些案件中并不是说犯罪分子的手段有多高明,投资者都或多或少犯了一些错误,有的没有风险防范意识,有的是过于贪婪,有的是盲目跟风而没有自己的判断力。只要我们提高警觉能力,大部分的陷阱都能够避免。对于投资者来说,事后努力想办法弥补永远没有事前深思熟虑更有价值。
好朋友委托投资瑞云币却遭遇世贸币骗局
原告王某称原本与被告张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在一次聚会中,张某跟王某提起自己正在投资虚拟货币“瑞云币”,这款虚拟货币有着高额的收益,推荐他一同投资。但张某不懂数字货币,于是委托王某代为投资。王某与张某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只是简单地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王某向张某支付10万元。随后王某得知虚拟货币风险较大,多次要求张某告知瑞云币账号和密码,并让张某适时卖出。但张某始终未同意归还投资款和账号密码。
王某和张某闹上法庭,庭审中,被告方张某矢口否认自己用王某的钱投资了“瑞云币”,而是将这10万元用于了“世贸币”的投资。张某表示自己也在“世贸币”网站中投了不少钱,也获取过一定的收益。不久前,“世贸币”投资网站说要系统升级,但自那之后,该网站就一直无法打开,“世贸币”投资平台就全面崩盘了。之后,张某便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安报了案,而本案争议的10万元投资款,也一并加入到了自己的报案金额中去。
对于王某的起诉请求,张某提出,投资有亏损也很正常,自己帮忙朋友投资的行为是好意施惠,对王某的损失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经济纠纷转为经济犯罪嫌疑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虚拟货币交易在国内属于非法公开融资
比特110认为,上述案件当中,王某和张某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投资收益和损失,只是口头的承诺,无法形成证据,因此王某索要损失时无法成为直接证据帮助自己维权,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而文中的张某和拉拢投资世贸币的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也有犯罪嫌疑,因此他需要和世贸币行骗案件并案处理。
另一方面,虚拟货币的交易在我国并不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去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当投资者投资虚拟货币受损后,本质上仍是参与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受损,不受法律保护。
数字货币骗局的本金损失可依法要回
比特110提醒投资者,尽管虚拟货币并不受法律保护,但投资者仍然可以依法拿回损失。当投资者遇到数字货币诈骗后,可以自行去平台所在地报案,也可在投资人所在地报案。有些投资人反映当地报案警方不受理,被要求去平台注册地报案,投资人可以拿出以下文件和警方沟通,实在不行可向其上级或纪委监察部门投诉。
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根据规定,网络犯罪案件可以由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警方立案侦查。
比特110BT110是集曝光、投诉、举证、维权为一体的综合性数字货币维权平台。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案件的管辖受理作了明确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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