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答记者问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让小微企业轻装前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督查激励含金量更高了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解读
◆我国奶业将全面发力迈向高质量
◆新一批30项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推广
◆今年中央财政将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新增约130亿元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双随机”抽查将在我国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
◆我国将于近期出台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
省政策解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解读《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云南省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
◆解读《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
【中央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
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
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
便民化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印发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答记者问
2018年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为什么要制定四项配套制度?
答: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条例》主要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加大政策扶持的要求。对于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资产管理和银担合作等经营管理规则,《条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需要通过制定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为配合《条例》实施,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订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
2.问:配套制度如何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答:为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设定了75%的权重;对《条例》规定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提出,银行应当积极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在业务风险可控基础上,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3.问:如何降低新的监管规则出台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影响?
答:为减少新的监管规则出台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在起草配套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多次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关键监管指标的测算,确保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并使各方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预期。在《通知》和有关配套制度中,对部分业务的新老划断原则和过渡期安排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对《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对于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
4.问: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管理?
答:为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定义,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流程,规定了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对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许可证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5.问: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怎样计量和管理?
答: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按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是,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其中,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其他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100%;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80%+其他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100%;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00%。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的10倍,对于符合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提高至15倍;对同一被担保人、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6.问: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对资产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二是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另外,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Ⅰ级资产、Ⅱ级资产、Ⅲ级资产、资产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7.问:银担合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研究制定《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文件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医联体建设,发展“互联网+医疗”,让群众在家门口能享受优质医疗服务。《“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都做出了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地方探索基础上,充分座谈论证,听取有关部委、部分省份、研究机构以及互联网医疗企业的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4月1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意见》,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强调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缓解看病就医难题,提升人民健康水平。
文件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做到三个“结合”,就是坚持中央总体要求和地方创新实践相结合,对一些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提炼和总结;坚持“做优存量”与“做大增量”相结合,既运用“互联网+”优化现有医疗服务,又丰富服务供给;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促进互联网与医疗健康的融合创新、规范发展。
《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了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鲜明态度,突出了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政策导向,明确了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支撑体系,也划出了监管和安全底线。政策出台有利于深化“放管服”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缓解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需求。
同时,“互联网+医疗健康”也是新事物,参与主体多、涉及领域广,隐私安全风险高,也迫切需要部门和地方加强协同配合,及时发现解决新问题,引导各方有序参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政策组织实施,及时跟踪总结地方做法并加强指导,推动工作取得实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研究制定《意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研究制定《意见》,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
《意见》有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便民惠民,以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托互联网等技术优势,提高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可及性。二是坚持包容审慎、安全有序,营造包容发展的政策环境,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公平竞争、开放共享的局面。创新监管方式,切实防范风险。三是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推动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服务体系整体效能。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文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从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推进“互联网+”医保结算服务、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等七方面,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涵盖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诸多方面。
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对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和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作出明确规定,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意见》提出了哪些创新举措?
另一方面,出于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文件明确提出了一些规范性监管措施。比如,在强化医疗质量监管方面,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强调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全程留痕。在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方面,要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健康数据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
总之,就是通过制定出台这样一个《意见》,既鼓励创新又包容审慎,积极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的深度融合发展。
五、对“互联网+医疗健康”这一新兴业态,应如何强化监管、防范风险?
监管新事物,要有新方式。“互联网+医疗健康”不少行为发生在虚拟空间,与以往监管实体医院不太一样。在这方面,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既加大油门又备好刹车,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监管方式,既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又防范可能的风险。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防范风险最核心的是各负其责。互联网医院的发展是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责任主体还是实体医疗机构本身。在监管方面,原则是按照属地化管理,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在这个文件中,我们特别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同时,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
三是提高监管能力。“互联网+健康医疗”有一个特点,就是网上全程留痕。一方面,我们将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端口,所有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需要及时将数据向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进行传输和备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监管端口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进行动态监管。另一方面,我们会推进互联网可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完善医师、护士、医疗机构电子注册系统。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做到“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同时保证访问、处理数据的行为可管、可控,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六、《意见》的出台,能让“互联网+医疗健康”为老百姓带来哪些健康红利?
《意见》通过健全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服务和支撑体系,更加精准对接和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可以让老百姓真真切切地享受到“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成果带来的健康红利,在看病就医时更省心、省时、省力、省钱。
二是跨时空均衡配置医疗资源,将优质医疗资源和优秀医生智力资源送到老百姓家门口。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可以使资源更加合理配置,利用“互联网+”技术把医疗资源和医生智力资源配置到一些匮乏的地区,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改变资源不均衡的情况。例如,通过建立互联网医院,把大医院与基层医院、专科医院与全科医生连接起来,帮助老百姓在家门口及时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针对基层优质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通过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大幅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鼓励医疗联合体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面向基层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帮助缓解老百姓看病难问题。
让小微企业轻装前行
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多,在吸纳就业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但也有“体量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天然劣势。同时,小微企业也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需要政府在税收、信贷等政策方面给予更多支持。为此,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宣布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小微企业再获政策红包,轻装前行。
新推七项减税举措:今年减负600亿元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催生了大量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提高了新创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据统计,今年一季度我国新登记企业达到132万户,日均新登记企业1.47万户。
为进一步为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七项减税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六是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七是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指出,与以往相比,此次减税导向更加明确,一方面通过直接降低小微企业成本,鼓励创业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创新潜力。此外,政策更具稳定性和连续性。比如,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政策,在京津冀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积累成熟经验,具备推广到全国实施的条件,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以上减税措施到位后,我们测算全年减负600多亿元。此外,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深化增值税改革、进一步降费的政策措施,也将惠及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程丽华指出。
虽然这次推出的一系列减税措施内容多、优惠足,但小微企业更关心的是,措施如何落地。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指出,税务部门正全力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减税政策落地见效。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确保打通减税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将减税“大礼包”及时足额、实实在在送到每一名纳税人手中。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为小微企业融资难“解渴”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世界性的难题。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支持金融机构扩展普惠金融业务,并要求下大力气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经过几年的努力,这项已经取得了初步和阶段性的成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王兆星介绍说,目前各主要商业银行都已经率先成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特别是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总行层面,都设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除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以外,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设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此外,还有1600多家村镇银行和17家民营银行也相继获准设立,主要为“三农”、小微企业服务,成为推动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22.86万个,网点的乡镇覆盖率和基础金融服务行政村覆盖率都超过了90%。“普惠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覆盖面在不断地提升。”王兆星说,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已经达到31.76万亿元,今年一季度新增了0.96万亿元,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已经达到1545万户,涉农贷款余额也接近32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1万亿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
2.问:出台《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问:《通知》明确的信贷规则是什么?
答:《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4.问:《通知》严禁了哪些非法活动?
答:《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同时,《通知》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5.问:《通知》要求如何开展规范民间借贷工作?
答: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督查激励含金量更高了
11日,国新办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对2017年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有关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陈因和财政部预算司司长李敬辉出席会议,并回答记者提问。
督查激励向基层倾斜,市县基层占比近90%
“2017年,有25个省(区、市)、82个市(地、州、盟)、116个县(市、区、旗)被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24项奖励支持措施。”国新办新闻发言人袭艳春介绍,这是自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初步建立督查激励长效机制以来,第二次组织开展督查激励工作,释放了奖惩分明、奖勤罚懒的强烈信号。
袭艳春介绍,本次督查激励呈现4方面特点:一是体现鼓励真抓实干的鲜明导向,此次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共24组,有38个地方受到两项以上督查激励,有35个地方连续第二年获得督查激励。二是坚持继续向基层倾斜的原则,受督查激励的223个地方覆盖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县基层地区占比接近90%。三是保持激励措施的“高含金量”,此次激励在原有资金、项目、土地、改革先行先试等多项激励政策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激励措施的含金量。四是贯穿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兼顾了东中西的平衡。
其中,财政部牵头对财政管理工作表现突出地方给予资金奖励,相比去年,每个市县奖励标准提高了500万元,即东部地区每个市奖励3000万元、每个县奖励2000万元,中西部地区每个市奖励3500万元、每个县奖励2500万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方面激励措施,有38个地方成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优秀代表。
投资稳增长做得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奖励
而在发改委主导的督查激励中,投资稳增长是重要指标。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和陕西省成为奖励省份。在具体实践中,广西明确了60项涉及投资和项目建设的重点任务,把责任明确到具体的部门,通过建立投资进度“红黑榜”,按月进行通报督办。贵州省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贵州省“项目云”,对全省的投资项目从谋划生成、前期工作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实现大数据信息化管理。“目前,奖励资金正在统筹安排,有的资金已正式下达,有的正在履行下达程序。”李朴民说。
工业转型升级做得好,评审中可加分
工信部的督查激励体现为加分形式。陈因介绍,工信部主要从“中国制造2025”、工业稳增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业转型升级等4方面进行评比,今年确定了成都、大连、无锡等14个市(直辖市辖区)入选名单。去年1—12月份,大连、合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了11.2%和9.4%,长春、湖州、成都、贵阳等地工业增加值增速均超过了8%,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6.6%的指标。
对入选市(州),主要采取4个方面的激励措施:一是在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打分中加3分(百分制);二是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评选打分中加1分(百分制);三是在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等示范项目(企业、平台)及制造业单项冠军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四是在申报专项资金评选打分中加3分(百分制)。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启动了今年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工作。日前,人社部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就《通知》的有关内容回答记者的提问。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2009年我国开始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1年开始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4年两项制度合并实施,我国开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7年12月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1255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5598万人,月人均待遇125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调节城乡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党的基层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年3月26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人社部、财政部研究提出了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方案建议,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印发了《通知》,启动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工作。
养老金怎么调?资金从哪儿来?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解读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施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李克强总理指出,营商环境就是竞争力,就是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着力点要由“抓项目”转向“抓环境”,把“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有哪些
《通知》主要明确了三方面改革任务和措施:
(三)完善审批体系。完善审批体系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主要包括“五个一”,即“一张蓝图、一个系统、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一是“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二是“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整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所有审批都在一个系统上实施。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三是“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和管理。四是“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每一个审批阶段用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请材料完成多项审批。五是“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规程和协调督查机制等,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四、改革的同时如何加强监管
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体系。
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是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市政公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公开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如何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试点地区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重大问题,明晰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我国奶业将全面发力迈向高质量
5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加快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出席吹风会,并就当前我国奶业发展现状、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等话题答记者问。
乳品质量安全处于最好时期
于康震介绍,当前,我国奶业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组织化水平大幅提升,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品牌建设持续推进,质量监管不断加强,产业素质日益提高。
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奶类和乳制品产量分别达到3655万吨和2935万吨,总体规模仅次于印度和美国,居世界第三位。奶业已成为现代农业和食品工业中最具活力、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
“可以说,当前是乳品质量安全水平最好的时期。”于康震介绍,一方面,奶业产品质量显著提升,奶业全产业链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生鲜乳监测计划全面实施,生鲜乳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2017年,生鲜乳抽检合格率达到99.8%,乳制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2%,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合格率达到99.5%,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合格率,已经连续9年保持在百分之百。
另一方面,产业素质显著提升。2017年全国奶牛规模养殖比重达到56%,比2008年提高了36.5个百分点,规模养殖成为生鲜乳供应主力军;奶牛年均单产已经达到了7吨,比2008年增加了2.2吨。行业联合也进一步加强,全国奶农专业合作社达1.6万个,乳品企业自建和参股的奶源基地比重已经超过了30%,奶业企业前20强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55%,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国际竞争力仍有待提高
我国奶业仍然面临着产品供需结构不平衡、产业竞争力不强、消费培育不足等突出问题。于康震介绍,2017年,我国人均奶类消费量达36.9公斤,平均到每天是100克,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远未达到《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推荐的每天300克的标准。此外,国外主要以奶酪、黄油等干乳制品消费为主,而我国这方面消费才刚刚起步。
在我国奶业发展过程中,进口乳制品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记者了解到,由于我国乳制品关税低,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这使得进口乳制品完税后的价格大幅低于国内的生产成本,导致进口大包粉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乳制品进口量激增。海关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乳制品进口量从2008年的38.7万吨,增加至2017年的247.1万吨,相当于1485万吨的生鲜乳,占国内生鲜乳产量的40.6%。
“导致进口影响加剧的原因,除了我国乳制品关税低,最重要的因素是我国生产成本偏高,竞争力还不强。”于康震分析,目前,我国奶牛养殖以舍饲为主,基础设施、饲料等物化投入和人工成本高,比新西兰、澳大利亚的放牧式生产高80%左右,比欧美的半舍饲式生产高40%左右,玉米饲料价格高出国际水平60%至80%。同时,与奶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奶牛单产水平、资源利用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仍有一定差距。
此外,在养殖加工环节,乳业利益联结机制仍不完善。国外大都是在奶牛养殖的基础上办乳品加工厂,养、收、加、销一体化,奶农既是牛场主又是加工企业的股东。而在我国,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分割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数量不多,乳品企业原料奶主要从广大奶农手中收购,时常出现奶少时抢奶、奶多时限收拒收的现象,奶农权益保障力度不足,造成生产波动。
新一批30项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推广
5月24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及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有关负责人就自贸试验区新一批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推广介绍有关情况。
商务部部长助理任鸿斌说,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运行以来,在多个领域制度创新取得明显成效。按照中央部署,商务部、3省市人民政府在深入总结评估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近日,深化方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等成为改革关键环节,在贸易、投资、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深入开展改革探索。
任鸿斌说,自贸区建设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此前,自贸区分批次向全国推广了123项改革试点经验。去年,辽宁等7个自贸区挂牌运行,自贸区数量达到11个,又推出了一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制度创新成果。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对这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行了总结评估,提炼形成了新一批30项可复制的改革试点经验。近日,国务院已正式批准印发。
这些改革试点经验来自地方,服务全国,较好地体现了对比试验、互补试验的成果,达到了通过差异化探索,形成更多元化、更高水平的制度创新成效,更好地释放了自贸区的改革红利和开放红利。
今年中央财政将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新增约130亿元
在国新办5月2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教育部部长助理郑富芝表示,2018年中央财政将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新增约130亿元,更多地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
郑富芝说,义务教育“城市挤”是伴随着城镇化进程推进产生的一个新问题,目前突出表现在“大班额”的数量巨大。根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56人以上的大班额有36.8万个,其中66人以上的超大班额有8.6万个,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质量。为此,教育部明确提出,要抓紧消除城镇“大班额”,逐步实现2018年基本消除“超大班额”、2020年基本消除“大班额”的目标。
如何实现这一目标?郑富芝说,主要一项落实措施就是要研究调整已有计划资金使用方向,推动各地加大投入力度。
除了“城市挤”,“农村弱”也是当前制约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瓶颈。郑富芝说,当前,我国农村教育整体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两方面。
郑富芝说,乡村的小规模学校较薄弱,主要是运行的问题。因为这样的学校规模很小,有的只有几十个人甚至十几个人,按照生均经费拨款,经费总量上不去,因此维持日常运转就有困难。寄宿制学校的问题主要是办学条件不足,突出的问题是学生床位数不够,在一些地方还有“两张床睡三个孩子”的情况存在。
“下一步,关键是要落实已有的公用经费补助政策,重点落实好两项政策。一是要督促各地对乡村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按照100人拨付公用经费;二是督促落实寄宿生年生均200元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政策。除了落实这两项政策之外,我们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两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水平,确保学校正常运转。”郑富芝说。
谈到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郑富芝认为,乡村教师薄弱的问题,是我国教育发展“短板当中的短板”,其突出的表现是“下不去、留不住、教不好”。造成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地区的教师待遇较低。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提升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的职业吸引力。
郑富芝说,针对乡村教师薄弱的问题需要综合治理,下一步将重点抓好3件事。一是依法保障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逐步全面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在工资发放的时候要做到“两同”,即教师和公务员工资收入做到同口径发放、同步发放。
二是激励促进流动。通过落实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特别是要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越艰苦的地方、越困难的地方,补助标准、补助水平越要高一点,这样才能促进优秀教师向乡村流动。
三是特岗充实力量。2018年,将再增加教师特殊岗位计划1万名,重点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促进解决困难地区学校师资短缺以及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问:当前制定出台《通知》有什么重要意义?
有关负责人回答:《通知》是目前第一个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程序、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的文件,也是从源头上规范行政管理和执法依据的重要措施。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遏止“奇葩”文件出台,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署要求的重要抓手。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各项要求,对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问:制定出台《通知》有什么背景?
记者问:在《通知》起草过程中针对实际问题主要把握了哪些原则?
记者问:《通知》在防止乱发文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记者问:《通知》在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方面都对哪些环节作出规定?
有关负责人回答:为防止文件制发的随意性,《通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必须遵循的步骤和工作环节,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保证文件制发工作规范有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经过认真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坚持集体审议、及时公开发布等5个环节。
认真评估论证,就是要求起草部门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施行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制定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进行把关。论证评估结论是起草文件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不需要制定的,不得启动制定程序。
严格审核把关,就是要求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起草部门要及时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或者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广泛听取意见,是否进行评估论证进行审核。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坚持集体审议,就是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及时公开发布,就是要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或批准之后,制定机关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下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记者问:《通知》在健全责任机制方面有什么措施?
有关负责人回答:为了确保《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就进一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一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二是加强督查考核。要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记者问:《通知》在强化事后监督方面有哪些手段?
有关负责人回答:主要规定了4项制度机制。一是完善备案监督制度。对制定机关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有关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监督作出明确规定,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二是健全动态清理工作机制。要求制定机关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三是建立建议审查制度。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四是健全审查协作机制。要求政府备案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党委、人大系统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同时,探索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推动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文件。
记者问:《通知》在贯彻落实方面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哪些要求?
有关负责人回答:首先,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作用,把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作为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方式,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要及时予以纠正。针对当前机构改革,强调要协调做好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新组建或者职责调整的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的,及时进行修改;不需要修改的,做好继续实施的衔接工作,确保依法履职。
最后,为及时掌握《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司法部,我们也将根据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导工作。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答: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土十条”明确要求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将为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依据。
《办法》是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后,又一个重要部门规章。三个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充分体现了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思路,对于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打好净土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问:《办法》的定位是什么?
答:《办法》的定位是防止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工矿用地本身造成的污染,即重在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地块。防止工矿企业活动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由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规范。
问:《办法》适用哪些管理对象?
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土十条”,《办法》适用的对象是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制度?
答:《办法》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主要有以下制度:
一是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二是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三是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制度。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办法》发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六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八是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问:《办法》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如何衔接?
答:《办法》规定,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生产运行中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以及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有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问:《办法》有关管理要求与排污许可制度如何衔接?
问:工矿企业泄漏、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如何处罚?
“双随机”抽查将在我国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
马正其说,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要在抽查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及时公布。对每个企业的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受到各种处罚等信息都进行公示。除了公示,还要将问题线索交给市场监管的各个业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这一张网上公示。
马正其说,推行“双随机”的目的,一是创新政府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解决执法随意、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二是减轻企业负担。我国有54个部门有执法权,避免54个部门都到企业去频频检查。三是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全国有1亿市场主体,其中企业有3100多万户,如果靠过去的老办法,是管不过来、管不好的。四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
我国将于近期出台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
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我国将于近期出台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从投资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等6方面入手,进一步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5月30日原则通过了《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在会上表示,这一文件将于近期印发,文件的出台体现了中国主动扩大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体现了中国对接国际做法的坚定决心,以及中国坚持公平开放、构建公平竞争环境的坚定决心。
他表示,若干措施的一大特点就是更加借鉴国际做法,比如投资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等就是借鉴了国际投资政策框架,更具系统性。措施还强调引资区域结构优化,以及强化国家级开发区等引资平台作用,都体现了与国际规则的接轨。
据介绍,若干措施还进一步深化了外资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比如在简政放权方面,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交给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管理,以前这一数字是1亿美元。在加强管理方面,针对外商企业的关切,提出修订专利法,并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的侵权法定赔偿上限。
此外,若干措施还突出了问题导向,比如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在中国经营土地成本增加比较快的问题,若干措施明确,各地制造业企业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提升集约化水平,政府不再增收地价款。
王受文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抓紧落实若干措施,并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消除政策落地障碍,确保措施实施效果。
【省政策解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
一是切实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把政务公开工作与本地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着力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着力提升政务服务工作实效,着力强化公开平台建设管理,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年度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确定1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对年内仍未建立专门工作机构的州、市和未明确工作承担机构的省直部门,在政务公开年度综合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办公厅(室)要切实承担起本地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推动、统筹协调、督促检查主体责任。三是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在各地各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体系所占分值权重不得低于4%”的规定要求。要认真对照2013年以来国家和我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对行政权力、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回头看”,着力检查整改,切实抓实政府网站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
一是取消各行业系统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356项。二是保留基层开具的证明材料6项。三是保留各行业系统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166项。四是将50项证照凭证作为全省通用的基本证照凭证。五是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证明材料管理,严格按照本决定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开展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新增证明材料。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解读《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监管办法》背景
二、《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分为5章42条,主要内容为制定《监管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体系建设原则、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职责、设立、变更和终止、规范经营、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
(一)关于《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要求,《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权益类、大宗商品现货类和其他要素类服务的交易场所。明确不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二)关于《监管办法》的适用对象
(三)关于交易场所体系建设的原则
明确交易场所的建设原则是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全省同类别交易场所原则上只设一家。
(四)关于交易场所监管的工作机制
按照“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我省的监管工作机制。建立“云南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交易场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明确省级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相应类别的交易场所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明确州、市、县、区政府履行属地监管第一责任,负责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五)关于交易场所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六)关于交易场所的自律管理和规范运营
(七)关于对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监管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化。交易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监管部门对交易场所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确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交易场所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置交易场所突发事件。
解读《云南省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
一、《计划》的起草背景及过程
营养是人类维持生命、生长发育和健康的重要物质基础,国民营养事关全民健康、国民素质的提高、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养健康和国民营养工作,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营养与健康摆在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
营养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健康问题,做好营养工作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提高全省各族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民族团结、生态文明,推进健康云南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60号)和《“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居民营养健康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卫生计生委会同农业、教育、科技、体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充分研究基础上,从省情出发,组织编制《云南省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以下简称《计划》)。近期,《计划》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
二、《计划》出台的意义
三、《计划》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计划》以问题、目标、需求、创新为导向,部署七项实施策略和六项重大行动,覆盖全人群、生命全周期的营养和健康,着力满足国民健康需求提升获得感,充分应用大数据和信息化助力营养产业蓬勃发展,促进形成“大营养、大健康、大融合、大发展”格局,进一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
七项实施策略具体包括:(1)完善营养政策标准体系,认真执行国家营养健康有关标准。(2)加强营养能力建设,包括营养科研能力和营养人才培养,为营养健康事业科学发展增添新动能。(3)强化营养和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及时了解人群营养状况并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对营养改善工作提供有力依据。(4)发展食物营养健康产业,加快农业、餐饮业、食品加工业的营养化转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5)大力发展传统食养服务,促进传统食养服务供给和食养知识传播,充分发挥传统食养在现代营养学中的作用。(6)加强营养健康基础数据共享利用,积极推动“互联网+营养健康”发展,开展信息惠民服务。(7)普及营养健康知识,提升营养健康科普宣传信息供给和传播能力,推动营养健康科普宣教活动常态化,提升居民营养健康素养水平。
六项重大行动针对不同人群的营养健康突出问题:(1)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健康行动,加强孕前和孕产期营养评价、膳食指导和干预,培养科学喂养行为,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2)学生营养改善行动,指导学生营养就餐,加强超重、肥胖干预,开展学生营养健康教育。(3)老年人群营养改善行动,实施老年人群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价,制定个性化的营养改善措施,建立营养健康管理与照护制度,促进“健康老龄化”。(4)临床营养行动,建立、完善临床营养工作制度,加强住院患者营养诊断和治疗,推动营养有关慢性病的营养防治,推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治疗膳食的规范化应用。(5)贫困地区营养干预行动,将营养干预纳入健康扶贫工作,实施贫困地区重点人群营养干预,加强贫困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与防控。(6)吃动平衡行动,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运动人群营养支持能力和效果,推进体医融合发展。
四、保障措施
《计划》要求,各州、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要加大对国民营养计划工作的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要广泛宣传动员,争取各方支持,促进全民参与。要加强交流合作,提升我省营养健康水平。
营养改善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希望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持续完善营养工作机制,全面增强营养健康服务供应能力,切实解决突出的营养健康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营养健康获得感,最终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社会互动、创新共享的国民营养健康新局面。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通过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企业“松绑”、为群众“解绊”、为市场“腾位”,是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把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和先手棋。近年来,我们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中,每年都出台一个重大政策,实施一个专项行动。2015年,我们实现了权责清单制度省、州、县、乡四级全覆盖;2016年,我们实现了双随机监管改革省、州、县三级全覆盖;2017年,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制定了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使政府权力不断“瘦身”。省级先后精简行政审批事项492项、下放268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162项;全省共精简证明材料1868项,全省范围内保留的证明材料只有166项,其中基层开具的只有6项,精简率达到92%以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的羁绊正在逐步消除,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有效配置的障碍正在破除。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提出了6个行动计划,20条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
三是实施“政务服务一网办通”行动。各地在线办理事项数量2018年底达到75%、2019年达到85%(省级不低于90%)、2020年达到95%以上。主要从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合理布点3个方面着力。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实现全省省、州、县、乡、村五级同一个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批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单、收费标准统一。全面构建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互联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未按要求改造对接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的,不审批新项目、不拨付运维经费。全面整合州(市)和州(市)政府所在县(市、区)政务服务资源,合理布局便民网点,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对办理量大、办理频次较高的事项实施就近申办,实行全城通办。全面实现政府投入竞争性领域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和项目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公示。
四是实施“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行动。主要从职能整合、办事集中2个方面着力。州、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全面实现向1个内设科室集中,在129个县(市、区)和各类开发区、开发开放试验区,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进“一颗印章管审批”。原则上不再保留政府部门自设的服务大厅,县(市、区)级政府部门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接受政务服务平台监督。将以部门设置窗口改为以事项设置窗口,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
五是实施“最多跑一次”行动。到2020年,“最多跑一次”事项比例达到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事项的90%以上。主要从公布清单、统一流程、信守承诺3个方面着力。2018年8月31日前公布一批各级各部门“最多跑一次”和“马上办”清单。统一全省民办教育、民办医疗、民办健康、民办养老机构申办全流程,推进“一套通办”。大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合法合规许诺企业的条件,必须及时兑现。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实行全程帮办、代办,凡是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均交由1个部门全过程服务,切实改变过去1户企业对多个部门的情况。
三、《方案》的特点
整个《方案》有三个特点:
一是突出了问题导向。在《方案》制定之前,《方案》起草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对16个州市放管服改革情况进行了督查,并委托第三方对16个州市的营商环境进行了评估和调查。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归纳分析,对其他省区和我省一些改革试点地区的探索经验进行了充分的借鉴和吸收。
三是目标总体与国家要求一致,适度超前。在整个目标设计上,总体上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保持一致,一些具体措施在国家要求基础上适度超前。这主要考虑到云南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实际需要,也符合云南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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