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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公司本是负责介绍对象,但具体男女双方能否“牵手”成功,谁也不敢打保票。而大龄女青年袁某与这家婚介公司签订了“一对一精准提供婚恋服务”,一年期满未能如愿以偿,结果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费。今天,记者就带你去看看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理这起案件的结果。
2021年7月12日,袁某花5000元,与婚介公司签订婚恋服务协议,约定一年内,一对一精准提供婚恋服务。其间,如果没有合适交往对象,服务费用全额退还。
合同履行前期,婚介公司陆续向袁某介绍对象,袁某与其中一对象一起吃饭、逛街、看电影,相处两个多月后,袁某认为不合适。此后,婚介公司也未再向其介绍对象。一年合同期结束后,袁某以婚介公司未能替其找到合适结婚对象,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婚介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与婚介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袁某认为婚介公司未向其介绍能够结婚的对象,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构成违约,应退还全部服务费用,但袁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婚介公司,向其表示介绍“合适交往对象”,不足以证明婚介公司作出介绍“合适结婚对象”的承诺,且婚介服务本质为介绍机会,袁某对交往对象是否满意,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感受,相亲是否成功、最终能否结婚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袁某与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未能结婚,不代表婚介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更不能认定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实现。
结合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考虑到婚介公司在服务后期未向袁某继续提供服务,同时兼顾公平原则,酌定婚介公司退还袁某60%的服务费3000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提醒: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应明确具体服务内容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员额法官白狄莎表示,婚介服务不同于传统服务行业,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和人身属性,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应当理性认识,明确具体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及时对婚介公司履行合同的瑕疵行为提出自己的异议并予以留痕,以备发生争议时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婚介公司,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明细服务事项,依约认真履行,避免因违约承担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