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520”红包要得回来吗新闻频道

每年的5月20日和5月21日被称为信息时代的爱情节日,其谐音被情侣们赋予“我爱你”“我愿意”的意思,因此又被称为“结婚吉日”“表白日”。这两天,情侣们常通过手机或网络表白、送红包等。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特殊情感关系,基于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交往过程中常常会有频繁的经济往来,出现财产混同的现象。但是当浓情蜜意退却,感情生变后,曾经的金钱往来难免要算清楚。正确认识和处理恋爱期间的钱款财物问题,也日渐成为恋爱的一门“必修课”。那么,恋爱中的金钱支出在法律上究竟如何认定呢?

提问1恋爱时的“借款”需要还吗

一般而言,根据钱款给付的用途和目的,情侣之间的钱款往来主要分为赠与和借贷两种形式,根据不同的法律性质,在判定上也有所不同。

情侣分手后,给付财产较多的一方想要追回金钱损失,最常见的理由就是主张大额支出是对方向自己的“借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归还借款,这与“欠债还钱”的一般生活经验相一致。因此,不论双方是恋人或已经分手,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会随着双方关系的变化而改变。

但情侣关系毕竟是一种亲密关系,相恋中的情侣往往更为感性,在理性而又真实的经济往来及司法裁判中,这种感性状态并不利于日后对两人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昔日恋人各执一词的情形并不少见。

一方面,情侣间借贷关系的证明难度相对较大。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且借款已经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交付,即“借贷合意”+“借贷事实”。所谓“借贷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借款事实,借条、欠条等都可以作为这一事实的外在表现。在现代社会中,情侣间的“借贷事实”可以通过转账记录、刷卡记录等方式予以证明,但“借贷合意”往往因恋爱关系的存在,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撑,毕竟恋爱伴随着浓厚的感情色彩,不管是基于对恋人的信任或担心影响双方感情,很少会有人要求恋人向自己出具借条、欠条等借贷凭证。此时,即使有转账记录证明实际存在给付钱款的事实,但由于缺少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无法排除赠与、共同支出或其他的合理情形,付款方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李某与宋某曾是恋人,在二人同居期间,李某刷卡21万元购买了一辆小汽车,登记在宋某名下。后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最终分手。李某诉至法院,称21万元是宋某向其借的购车款,因当时碍于两人的恋爱关系,未让宋某出具借条。宋某对此不予认可,称车辆是李某获得拆迁款后主动提出给自己买的,并不是借钱。法院经审理认为,购车时二人处于同居期间,且车辆由二人共同使用,宋某主张赠与具有一定合理性,现李某仅依据刷卡消费记录主张宋某借款,但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在购置车辆后也未要求宋某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的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前一种,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是在附条件的赠与情况下,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一般性的无偿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虽然双方未签署书面赠与协议,但当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了赠与,实际上该过程已经形成赠与合同,且合同履行完毕。此时,财产的所有权从赠与人转移至受赠人,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

以上这些赠与,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属于因追求对方、增进感情所产生的社会道德性质的情谊赠与,在对方实际接受赠与后,不论日后两人能否“修成正果”,赠与方都不能要求返还或给付补偿。

附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人通过赠与达到一定目的,在受赠人怠于促成目的实现时,赠与条件无法成立,受赠人需返还赠与利益。在情侣交往中,如果赠与对方的钱款财物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者有明确证据证实系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如彩礼、聘金等,一般会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即赠与人以促成双方缔结婚姻而进行的赠与。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受赠方保有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利益是丧失法律依据的,赠与方可向受赠方主张返还。

潘某与徐某相识于一家婚恋网站,交往期间,潘某共向徐某转账155万元,一年后二人分手,潘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返还前述钱款。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交往,潘某向徐某大额汇款用于购车等行为,也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徐某对此是知情的,因此双方之间成立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现双方分手,徐某应将所接受赠与的财产予以返还,但返还财产仅限于涉及购车、创业等大额支出的赠与利益。在恋爱期间,潘某为徐某日常生活或休闲娱乐而支出的费用,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在不能证明是为结婚而特意支出的情况下,双方分手后不应当主张予以返还。最终法院综合汇款用途、金额、赠与条件等因素,酌情判定徐某返还潘某50万元。

提问3承诺的“赠与”需继续履行吗

恋人之间自然少不了甜言蜜语、海誓山盟,那么,相恋时一方做出赠与财产的承诺,分手后还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即使赠与人撤销赠与,一般也不会损害受赠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前是可以撤销的。因此,如果一方只做出了赠与财物的许诺,但并未实际将赠与物交付给对方,那么双方分手后,对方是不能要求其继续履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并不单纯指赠与财产由受赠人占有使用。对于动产,如金银首饰、名牌包具等,不论其价值大小,当赠与人做出赠与意思表示并将其交付给受赠方时,赠与物的权属即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对于房屋等不动产以及股权等无形财产,其权利的转移一般要求到权属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如果赠与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即使一方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也实际居住在赠与房屋中,如果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房屋仍然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分手后不仅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承诺,将房屋赠与自己,赠与人还有权要求受赠人搬离涉案房屋。所以,如果恋人只是做出“赠与房屋”的许诺,却并未将房屋实际过户给受赠方,那这很可能只是“空头支票”。

信任是相恋的基础,如果承诺都像“空中楼阁”,那感情又该如何保障呢?生活中,赠与方出尔反尔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现实交易中,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导致受赠人损失,在少数情况下,赠与人也会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赠与人向受赠人保证会交付赠与财产,并要求受赠人做好接受财产的准备,受赠人基于信赖为接受财产而支出了必要费用,此时赠与人无正当理由撤销赠与的,应当赔偿受赠人的信赖损失。但是在感情中,受赠人基于信赖付出的真情实感,其价值是无法进行衡量和评判的,即使诉至法院,受赠方要求完成赠与或者给付补偿的诉讼请求,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为避免情感上的“错付”,受赠方可以要求赠与人将赠与内容进行公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法官提示

享受付出的快乐也要学会保护自己

恋爱关系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加上其自由、感性因素占比重等特点,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情侣们在享受恋爱带来的甜蜜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

另一方面,要保持一定的理性思考。“爱情容易让人冲昏头脑”,但恋爱中“各怀心思”的情况也绝非少数,不仅对恋人的口头承诺要有清醒的认识,更要防范以恋爱的名义进行的“杀猪盘”。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尤其是频繁要求借钱、投资,要及时止损,留存好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需要提示一点,恋爱虽是个人自由,但也要遵循公序良俗,如果一方已有婚姻家庭,其赠与的大额财产、贵重礼物,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方的配偶是可以依法追回赠与的财产的。所以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介入”他人家庭的感情,最后很可能是人财两空。

相识相恋不易,如果出现钱款财物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力争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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