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合同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形式合同,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凡合同必然要采取一定的形式,近现代合同法以合同自由为原则,而“形式自由”为合同自由的题中应有之意,不言自明。因而,近现代法上,普遍地是以形式自由作为一般原则的,惟于例外情形,要求特定的形式。合同依其成立是否要求一定的方式为标准,可区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常要求当事人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比如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第238条第2款、第270条、第330条第3款、第342条第2款等)。不要式合同,指对其成立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对于不要式合同究竟采取什么形式,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我国原来的三部合同法,与此不同,原则上要求合同采取书面形式,[1]我国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也对于公约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规定(第11条)作了保留。[2]合同法第10条抛弃了我国原有合同法的规则,与民法通则第56条相一致,回归到合同形式自由的原则上来。

二合同形式的目的

(一)证据目的

如果当事人只是在口头上达成合意,日后不免就是否有效地缔结了合同、何时成立的合同、以何内容成立的合同等事项发生争执。而一旦当事人将其合意作成书面形式,特别是经过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书形式,虽不能说可以完全杜绝日后发生争执,但可以大量地避免此类争执的发生。(二)警告目的对于一些在法律上具有相当重要性的意思表示,通过要求形式要件,实际上是最后给当事人一次深思熟虑的机会,以避免作出草率的决定。

(三)境界线目的

(四)信息提供目的

在现代的立法上,出于保护消费者之类弱者的目的,往往特别要求经营者就交易内容作成书面形式交付给消费者,称为“合同书面的作成交付义务”,[5]尤其是就其中的关键事项,要求必须用明确的文字表示出来。在这种场合,书面形式还具有信息提供的目的。[6]

(五)其他目的

除上述目的外,特定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合同书)要求还可以具有其他的目的或功能,比如包括:对合同缔结及其内容的确认,合同对外的公示,特定企业对同种类合同的内容的管理,因书面化而可以使其内容对外展示等等。另外,内容经过公证的书面合同还可因此具有执行担保的功能;而且,将缔结的合同书面化,作为一种胜利成果对于当事人也还可以具有心理上的意义。[7]在重要的合同场合,要求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还可以具有仪式的要素。

三合同形式的类型

在我国法上,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1款)。有时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有特别的要求,订立合同时应当符合这种要求。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合意内容而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抑或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立法规定不一。现在的学说理论上,有见解认为不应当将它们作为特殊的书面形式,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皆为当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属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力评价的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宜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表述和第11条[9][10]未把公证、鉴证、登记、审批列入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可知,这一结论是有法律根据的。此项见解,值得赞同。

(二)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认为合同成立的要件。[11][12]

(三)其他形式

1推定形式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合同成立。例如某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13]

2混合形式

事物的“混合”本身就有其长处,可以起到优势互补,发挥特殊的功能。针对合同而言,不同的典型合同的内容混合于同一合同内,成为混合合同,比如旅游合同便混合有买卖、运输等合同的内容;不独内容可以混合,合同的形式同样也可以混合。合同的部分内容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其余的部分则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这是合同自由、方式自由的题中应有之意。而且,这种混合形式可以结合不同方式的优点,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四合同形式缺陷的后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违反此种要求的法律后果如何呢对此,合同法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一般规定,但从整个的价格体系来看,仍然可以反映出相应的规则。

(一)一般后果:合同不成立

通常的理论认为,要式合同所要求之方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14][15]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是对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果的例外规定,对此作反面解释,即可认为如果应当采用而没有采用书面合同原则上不成立。(4)

(二)特别后果:合同无效

我国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为无效。[16]从比较法来看,有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也是将合同欠缺法定形式的效果规定为无效。(5)现在,我国合同法原则上是将要式合同的方式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的。不过,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是鉴于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将合同的方式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比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类规定比较特别,且已遭到法学界的批评。

(三)其他特别后果

除上述法律效果外,还可以有其他的特别后果。比如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乙方(中介单位):法人代表:

丙方(家庭服务员):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协商同意签订本服务合同。甲、乙、丙三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扬州市的有关规定,遵守扬州市家庭服务协会制定的《扬州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公约》等,以确保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服务事项约定

1、服务项目:乙方同意为甲方选派丙方,承担甲方的第_______项服务:

(1)一般家务;(2)孕、产妇护理;(3)婴、幼儿护理;(4)老人护理;(5)半自理病人护理;(6)不能自理病人护理;(7)医院护理病人;(8)长期钟点工;(9)其他。

甲方要求丙方家庭服务的具体内容:

2、服务地点:

4、工资:甲方每月支付丙方工资为:(¥_____)元/月,如不足一个月,应按照平均日工资乘以实际工作天数计,或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应在丙方每完成一个月工作后的第二日,以现金形式一次付清丙方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

5、试用期:丙方上岗试用期为______日,自试用期开始时计费。在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服务天数支付相应工资,按照平均日工资乘以实际工作天数计,或双方协商解决。

二、家庭服务人员的管理

1、甲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方式对家庭服务人员进行管理:

(1)由乙方管理:甲方每月支付管理费给乙方,甲方应在每月的20日前将丙方当月的服务工资支付给乙方(乙方开据有效代收凭证),由乙方在下月10日左右转付给丙方(正常情况下,乙方不扣除任何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管理事项为:①甲方对试用期中选派的家庭服务员不满意,乙方在甲方提出调换要求后7日内予以调换,最多进行2次调换;②协调处理甲、丙方服务协议;③不定期给丙方开展安全及服务教育;④切实保障双方的服务安全。选择本方式后,若甲方停止付费视为自动默认选择第2种管理方式。

(2)自行管理:不另行付管理费给乙方,甲方按自行家庭雇工的形式直接将工资支付给丙方,与乙方无关。但甲方应按时支付丙方工资。服务关系转为甲方自行雇佣丙方,具体事项为甲方、丙方协商约定,一切与乙方无关。

2、管理服务费用:第一个月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用(成交费),费用为丙方工资的10%,即:(¥___)元。此费用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支付给乙方。甲方选择乙方管理形式,从第二个月开始,甲方按照丙方工资的5%,即:(¥_____)元/月随丙方工资支付管理费。

三、三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对丙方的具体要求,以及与丙方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等)。

3、甲方有权要求丙方重新进行体检,如体检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则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甲方如对体检项目有特别要求,可以要求增加并承担相应费用。

4、甲方有权拒绝丙方在其服务场所从事与约定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甲方与丙方约定。

5、甲方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丙方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物、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殴打、威逼等非法方式进行处理。

6、甲方应尊重丙方的人格及劳动,不歧视不虐待丙方,并负有保护其在服务期间人身及财物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7、甲方应对初次上岗的丙方具体说明家庭服务要求和进行相应指导,甲方应安全妥善保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发生纠纷。

9、甲方在未经丙方及乙方同意的情形下,不得擅自将丙方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擅自将其带往其他非约定服务场所提供服务;不得唆使丙方做违法和违反乙方有关家庭服务管理规定的事情。

11、丙方在服务期间应尊重甲方的生活习惯,服从甲方指导,工作认真负责。如因丙方工作给甲方造成损失,丙方应酌情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丙方损失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2、丙方提供住家制家庭服务时,甲方应向丙方提供与其一般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为其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安排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13、丙方提供住家制家庭服务时,外出应请假,不得在外留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提前通知甲方。外出未按时返回或发生意外,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并在驻地派出所备案。

14、乙方应为甲、丙双方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为甲、丙双方提供洽谈的场所。乙方应动员甲方为丙方投保《家政服务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四、服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2、合同期未满但已过试用期,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时可由违约方交纳一定的违约金。甲丙双方应共同到乙方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3、合同期满,甲丙双方愿继续合作的,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乙方续签新一轮的服务合同,并交相应费用;双方或单方不愿继续合作,双方应共同到乙方处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五、其他

1、甲、丙双方在执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到乙方或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则向当地人民法院。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商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丙方:(签字)

家庭地址:单位地址:原籍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论文摘要:为了研究

一、《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规定的比较

(一)《销售合同公约》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

关于合同形式,该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而且该公约第13条还进一步解释: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二)《合同法》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1条进一步指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两者的比较

不难看出:《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大致相同,都将合同的形式界定为包括书面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但是仔细分析,两者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

1.对合同形式的划分不同《销售合同公约》将合同形式划分为书面形式和非书面形式;《合同法》则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

3.合同形式与合同成立的关系不同《销售合同公约》对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未作限定,且明确规定合同形式不受任何限制;《合同法》对何种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有明确规定,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各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二、我国提出保留的背景及立法变化

(一)我国提出合同形式保留的原因

我国于1985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考虑到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各类涉外经济合同具有涉外因素且内容复杂,考虑到

2.有利于保证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的一致

不管是《销售合同公约》还是我国合同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法律尽量认定合同成立,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即生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实践中,多数案件法院是依据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裁决案件,若当事人选择的是我国的《合同法》,法院均依据我国《合同法》认定口头或其他合同形式的效力;只有少数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且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处于《销售合同公约》两个缔约国时,法院才会考虑是否适用《销售合同公约》。可以说,我国在审判实践中认可了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力,撤回保留并没有事实上的障碍。保留的撤回将有利于保证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的一致,维护法律的权威。

[关键词]合同形式;效力层次

一、合同的形式

所谓合同形式,就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或表达方式。1999年10月1日,我国《合同法》正式实施,根据其规定,合同形式至少包括三种基本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合同。关于“口头合同”和“书面形式”至此不再赘述。关于其他形式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合同法》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因此,对于其他形式的合同从本质来说应当可以表述为推定形式的合同。我国现行《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显然这里没有将合同形式规定为仲裁事项,因此严格地说,因合同形式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人民法院判定其是否为其他形式合同,而仲裁机构是无权加以认定的。

二、口头合同法律效力及其限制形式

从口头合同本身所体现的意思表示来看,它只能体现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或者合同当事人本身,一旦出现理解不同则会产生争议,甚至引发诉讼。所以,这类合同是往往被称为“君子协议”,也被法律规定尽量减少使用的,实践中律师也往往告知当事人尽量避免使用口头合同。因此,与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合同相比,口头合同的效力层次最低。

然而,口头合同却是在实践中最常运用的一种合同形式,一般体现在衣食住行的消费方面。例如,日常购物或者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就是口头合同,其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讨价还价,从法律角度看就是一个订立合同的过程。虽然口头合同订立过程方便快捷,但这也带来一定的司法成本,因此,我国现行《合同法》通过格式合同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其目的就在于尽量避免使用口头合同给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合同法》的对于格式合同的这一规定是对日常生活的高度总结与提炼。格式合同在生活中普遍广泛运用,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

三、书面合同法律效力及其层次划分

(一)数据电文合同

如今,互联网和电子数据交换等数字化通讯手段已经广泛地运用于日常工作和生活。在日常的民商事交往中,大量的数据电文的内容所体现的仍然是当事人之间交往的内容,与以纸质文件为基础的传统商业活动没有本质区别,但数据电文的超文本性却不容忽视。数据电文是通过网络通讯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具有形式多样性和快速多变性,大量的数据电文被迅速交换,而每份数据电文一般只包含简短的信息。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已经习惯于使用电子文本以外的数据库、文件列表、索引、代码或其他引证。正是如此,存在于互联网上的电子交易暴露出来的问题层出不穷。众所周知,如今已经进入电子时代,数据电文存在的客观性与合理性毋庸置疑,现行法律承认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于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制度和电子认证制度分别做出了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于数据电文是允许的,但同时设置了一定的管理和限制使用制度,如根据上述不适用文书第一款的规定不得对于涉及婚姻以及房产、土地权益转让使用数据电文,但实践中网络数据上却大量出现运用数据电文来进行此类服务或交易,如婚恋网站从事婚姻介绍、网上卖房等,所引发的问题应当引起警惕。

(二)复制件问题

复制件包括复印件、影印件、传真件等,广泛地存在于民事与经济交往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复制件的效力低于原件,除非得到审判机构的确认,换言之,一旦出现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的复制件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如果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因此,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要保持高度的证据意识,对于合同的复制件应当保留好相应的原件,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原本、正本与副本问题

四、其他形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关于其他形式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可参考下面的案例。根据中国法院网,[1]赛特国际旅行社诉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4月12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赛特国际旅行社诉称,其与被告及案外第三方曾就联合主办“2003年中国艺术之乡文化博览会”事宜达成合作协议。因遭遇“非典”疫情,该博览会被迫延期。三方就延期举办博览会事宜又签订协议书,但被告于疫情解除后单方做出停办决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支付投资款的利息并赔偿损失。被告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辩称,因“非典”,博览会停止工作。经三方协商一致,对因停办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处理进行了约定。三方清理完帐目后签署了备忘录,确认三方分别承担前期经济损失费用,对组委会购买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同时,被告退还原告其余投资款。“非典”过后,博览会未能重新启动。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合同系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原、被告及案外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同时三方签署的关于各方平均承担博览会前期经济损失的备忘录的形式和内容亦不违背法律规定,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应确认为有效合同。现三方已在具有合同性质的备忘录中就共同承担前期经济损失事宜达成一致,并且被告已按备忘录的约定,向原告退还了扣除原告应承担的前期损失后的剩余投资款。故原告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来看,对于其他形式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案例中的备忘录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认定为有效合同。

[参考文献]

[1]李丽,李健.备忘录具合同性质赛特国旅败诉.中国法院网[ol].chinacourt.org.访问时

关键词:FIDC合同;成本控制;安全质量管理;施工工期控制

成都市嘉信茂广场,成都金牛二期与一期扩建项目,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东临交桂路,南临交大路,西临星辰西二路,四面隔街均为已建住宅区。场地东部为金牛嘉信茂广场一期改建,西部为规划金牛嘉信茂广场二期。是本区域内唯一大型综合商业发展项目。本工程规划总用地面积134300m2,一期扩建工程为地上四层,包括商业用房等,地下一层(局部两层),包括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等。二期新建工程为地上五层,包括商业用房、电影院及配套设施,地下两层,包括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商业用房、设备用房等。该项目由新加坡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整个二期项目投资预计5亿元人民币。这个项目的土石方及基坑支护承包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管理队伍的比选经过招投标进行,我公司(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经过投标中标,该项目中标后我公司立即成立了项目经理部,我有幸成为这个项目的一员,担任该项目的技术负责兼该项目的执行经理。以前我没有参加过外资企业的施工管理,通过这个项目的参与,对FIDIC合同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在这里我浅谈一下我的体会。

FIDIC是一个国际性的非官方组织,其中文名称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913年由欧洲5国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根特成立。FIDIC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咨询工程师机构,多年来所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正的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如今已在工程建设、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提供等方面被广泛使用。新版FIDIC合同条件更具有灵活性和易用性,如果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某一条并不适用于实际项目,那么可以简单的将其删除而不需要在专用条件别说明。编写通用条件中子条款的内容时,也充分考虑了其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大多数合同。新红皮书、新黄皮书和银皮书均包括以下三部分: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投标书、合同协议、争议评审协议。各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部分都有二十条款。绿皮书则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裁决规则和应用指南(指南不是合同文件,仅为用户提供使用上的帮助),合同条件共15条,52款。

1《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

该合同条件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业主提供设计的项目。新红上书基本继承了原红皮书的“风险分担”的原则,即业主愿意承担比较大的风险。因此,业主希望做几乎全部设计(可能不包括施工图、结构补强等);雇用工程师作为其人管理合同,管理施工以及签证支付;希望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持续得到全部信息,并能作变更等;希望支付根据工程量清单或通过的工作总价。而承包商仅根据业主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施工。那么,《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正是此种类型业主所需的合同范本。

2《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

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设计、业主愿意将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的情况。《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与《建造合同条件》相比,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业主不再将合同的绝大部分风险由自己承担,而将一定风险转移至承包商。因此,如果业主希望:(1)如在一些传统的项目里,特别是电气和机械工作,由承包商作大部分的设计,比如业主提供设计要求,承包商提供详细设计;(2)采纳设计一建造履行程序,由业主提交一个工程目的、范围和设计方面技术标准说明的“业主要求”,承包商来满足该要求;(3)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督导设备的现场安装以及签证支付;(4)执行总价合同,分阶段支付。那么,《设备合同范本》(新黄皮书)将适合这一需要。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9年出版了4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

《施工合同条件》:推荐用于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这种合同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该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物的某些部分。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推荐用于电气和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这种合同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物的任何组合。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可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服务的工程项目,这种方式(1)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2)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业主很少介入。

二、嘉信茂广场成都金牛二期与一期扩建项目土石方及基坑支护承包工程的项目管理

该项目从设计到施工总价包干,项目合同产值1390万元,暂定金额200万元。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在投标时作为技术标的内容完成,按照我们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应该在1900多万元,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我们的最后报价打了8折,最后我公司中了标。拿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我公司立即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开始对招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和分析,找到该工程的重点和难点以及工程中能争取增加费用的分项工程,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了分工。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对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我们的施工机具和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了深化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后报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方案的可行性可靠度进行通过审查,我们的设计方案可行可靠。随后我们着手组织施工,本工程合同工期应该在5月12日完成全部工作任务,但我们的

实际完成工期在7月15日才完成合同任务。目前进入工程验收及竣工结算阶段。该工程的整个项目管理过程我认为是比较成功的。下面就该项目的成本控制、安全质量管理、施工工期控制几个方面介绍一下我们的项目管理过程。

1成本控制

2安全、质量管理

3施工进度控制

关键词:合同结构;工程造价;总包;平行承包

0引言

建设项目的合同结构形式取决于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模式,常用的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归根结底属于两种模式,一是“总包模式”,一是“平行承包模式”。其它模式如“联合体承包”、“合作体承包”或是“交钥匙承包”等其实质与“总包模式”相似。针对这两种主要的管理模式相应的合同形式也分为业主与总承包单位签署的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另外一种就是由业主直接与各承包商签署的承包合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总包模式合同结构”或是“平行承包模式合同结构”以外,经常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属于上述两种合同结构的综合或演变,这里我们且称之为“总包/专业承包合同结构”。就是业主选择了一个总承包商,负责主要的工程,如主体结构工程等,同时一些专业工程由分包承担,如装修工程、机电工程等,但还有部分专业工程由业主直接招标采购并签署合同,如电梯设备供应工程、空调供应工程等。这种合同结构形式越来越多的被广泛应用。

业主在选择采用哪种合同结构形式时应充分考虑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一般来说选择总包模式的合同结构相对来说合同结构简单,有利于合同管理,工程造价较早确定,业主承担的风险较少。但由于合同内容复杂,招标工作难度加大,同时可供选择的承包商范围较小。选择平行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单个合同的内容简单,造价低,风险小,可选择承包商范围加大,业主自主性增强。但合同数量较多,招标工作量大,业主需协调管理的工作量增加,同时总造价不易较早确定,增加风险。选择总包/专业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业主的自主性更加灵活,同时可以发挥总包模式和平行承包模式各自的优点。但需把握分寸,过度自主就变成平行承包模式了。

具体分析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造价有影响,业主可以在决策合同结构时予以考虑。

1业主建设项目管理团队的费用

做为项目开发的业主,首先应考虑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及是否有后续建设项目,来决定是否需要配备完整的建设项目管理团队。如选用总包管理模式,业主的项目管理团队可以稍弱些,主要管理总承包商一方即可。如选用平行承包模式,则业主需要有强大的项目管理团队来组织和协调各承包商。

虽然现在各种咨询公司或是公司服务比较完善,但业主与咨询公司的管理角度及出发点不同,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服务结果是不能代替业主的决策权的。所以业主首先需核算建设自身完整的项目管理团队所需要的人力成本、管理成本,以及项目完成后的人员安置问题等费用。一般情况下如果业主己经具有完整的项目管理团队,或将来还会继续进行项目建设,业主通常会采用平行承包模式合同结构或是总包/专业承包模式合同结构,很多业主不愿意将工程项目完全依赖于总承包商,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时导致业主受制于总承包商。如果业主的工程项目规模较小,不值得建设自己的项目管理团队,则要考虑选择总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有利于降低管理费用。

2总承包管理费

业主其次需考虑能邀请到的投标单位是否有能力、有经验承担总承包职责,如潜在总承包商具备总承包管理的能力,则需核算所需要的总承包管理费用,这部分费用与业主要求总承包商所承担的职责有关,与业主的自身项目管理费用在一定情况下是此消彼长的。

3合理减少税费

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营业税的管理条例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可不计取营业税,各地方税务部门一般都公布有免征营业税设备名单,所以业主在合同规划时可参考这些设备名单筹划自行采购一些设备,如电梯、锅炉、消防泵等,并与供应商自行签定供应合同,可以合理节省营业税降低工程费用。

4项目开办费的计取

做为总包模式(或是总承包管理)对于项目前期发生的开办费工作,一般由总承包商承担并一次性计取费用,而如采用平行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其中部分费用会出现多家承包商各自建设,分别计取。如办理施工手续费用、临时办公室搭建费用、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用,临时水电设施的铺设费用,安全设施搭建费用、垃圾清运费用、成品保护等费用,多家承包商分别计取,则业主所承担的费用及风险加大。这需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各自的职责和范围,但仍不可避免的会有重复和交叉的费用产生。

一般工程支付预付款按整体的合同金额计算,总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额大,业主需要先支付较大金额的预付款,而平行承包工程合同金额较小,分不同时期签署并支付预付款,所以对业主的现金流及利息收益是有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原告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远大分公司诉称:平安静苑小区综合楼开发过程中,*年8月18日与被告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平安静苑小区三栋住宅楼的通信管线施工协议,原告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远大分公司与被告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原告分三次投资15万元,由被告进行平安静苑小区内通信暗配管线的施工。并约定此线路由原告独家享有产权和使用权,若被告一方违约,则赔偿给原告所有投资协议中价款的2倍。原告第一期投资到位后,被告严重违约,又将平安静苑小区的独家暗配权转给其他通信企业使用,虽然被告返还了投资款,但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不能接入使用已投资的暗配通信管线,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平安静苑小区通信管线施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大多数小区业主对铁通业务独家暗配均表示不满,为了不影响小区住宅的销售,无奈之下被告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原告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远大分公司先期投资的5万元予以返还,我方提出了解除合同,原告也出具了收据。在原告收到该款时,该协议已经协商终止履行,况且双方的协议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属无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

[意见分歧]:

针对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有效,因为原告方为了充分开展通信业务,为被告开发的项目进行了大量投资,而被告为了节省投入,双方的协议在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下签订的,应为有效,至于第三人——小区业主在购楼过程中,如因为通信设施问题达不到满意,可以放弃购买该小区的住宅,另外业主如对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独家暗配不满,可以选择其它方式设置通信线路,原、被告双方的合同行为属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合同应为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的协议无效,因为原告要求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对平安静苑小区通信独家暗配,就说明被告建设的小区不允许第二家电信企业采取暗配的形式进行通信施工,必然影响到其它企业正常的经营,更影响了小区居民的通信设施的选择权,如不采取通信设施暗配方式,又极大地影响到小区建设的美观,这一约定将严重影响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又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归于无效,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通信管线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对小区的三栋住宅楼独家暗配,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属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此款的规定阐明了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这里所谈的违法性是指合同违法了法律的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如果法律赋予其效力将损害权利人和社会的利益。

依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无效合同因当事人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因而不论当事人的合同意愿如何,合同法规强制规定此类合同为自始无效,因为对“第三人”的利益损害,将直接导致对社会利益的损害,本案中合同双方的行为将业主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不属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而是通过工程建设工作中的独家暗配权的约定,迫使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房屋后增加了使用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通信设置的极大可能性,排除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的空间,此约定既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又侵犯了业主的合法利益。可以说我国法律规范中,关于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合同的内容或形式的合法性。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方参加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年月日后至年月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2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日,即至年月日止。

3.3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乙方根据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元。

(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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