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的新阶段。一对新人在许下结婚誓言之前,须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16岁(以西历计算),不论结婚双方居于何地或属于任何国籍,均可登记结婚。
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缔结婚姻需经以下程序:
婚礼须于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后有关人士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页面上方的选择栏目内载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详情及须知,以供参考,其中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以订明表格递交拟结婚通知书、举行婚礼的场地,以及为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婚姻补办婚姻登记。
无论拟结婚人士打算在香港以任何仪式或场地举行婚礼,均须事先以订明表格(表格MR1(S))向本港的婚姻登记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
按照《婚姻条例》的规定,婚礼应在通知书于办事处公开展示最少15整天后,及在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举行。因此,拟结婚人士应于拟举行婚礼日期前最少15天,但不超过3个月前递交通知书。
除非结婚双方均居于香港以外地区,否则其中一方或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处或透过婚姻监礼人递交通知书。
在递交通知书时,拟结婚人士须出示双方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的旅行证件。有关人士不用填写申请表格,但必须提供下列的个人资料,供婚姻登记处职员拟备及印制通知书之用:
未满21岁的人士、离婚人士、鰥夫或寡妇在递交通知书时须提供额外证明文件。
未满21岁人士
离婚人士
鰥夫或寡妇
拟结婚人士如打算在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或红棉路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便须到金钟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递交通知书。如打算在其他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则应到有关的婚姻登记处递交通知书。
如婚礼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有关人士可前往金钟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或其他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或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递交通知书。
拟结婚人士亦可透过婚姻监礼人递交通知书。
如拟结婚人士打算透过婚姻监礼人递交通知书,在聘用婚姻监礼人前,可参考以下连结,作出恰当的婚礼安排。
婚姻登记处结婚预约
在婚姻登记处结婚之预约服务,可分两类供你选择。有关详情如下:
(i)预约递交通知书及登记预留礼堂之优先筹号
如拟结婚人士在预约递交通知书时,打算同时登记礼堂预留之优先筹号,以便在选定的日期于其选择的婚姻登记处礼堂举行婚礼,便须提前预约,即于婚礼举行日期三个月前的14日内,办理预约及取得优先筹号登记,先到先得。
举例说明提前预约日期如下:
如上例所示,可选择递交通知书的最早日期,不会早于举行婚礼三个月前的首个工作天(星期一至六,公众假期除外)。
若拟结婚人士所选择的婚姻登记处在其拟结婚的日期仍有婚礼举行时段可供挑选,在成功完成预约程序后,电脑系统会为该名人士:
(b)编配一个预留礼堂优先筹号。
拟结婚人士在依约递交通知书当日,可根据所持筹号的先后次序,拣选其婚礼的举行时段。
(ii)预约递交通知书,但不作预留礼堂之优先次序登记
如拟结婚人士打算于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而:
拟结婚人士可预约一个日期,到所选定的婚姻登记处递交通知书。可供预约的日期为办理预约当天之后12个工作天内的任何一天,先到先得。
请注意:拟结婚人士须在通知书于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最少15整天之后,以及获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之后,方可按《婚姻条例》的规定缔结婚姻。拟结婚人士所选择的婚礼举行日期,须在发出通知书的15天后及通知书的3个月有效期内。
于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的婚礼
若拟结婚人士打算于特许礼拜场所举行婚礼,或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礼,可预约一个日期到其选择的婚姻登记处递交通知书,可供预约的日期为办理预约当天之后12个工作天内的任何一天。
网上递交婚姻登记所需资料
如拟结婚人士已成功预约递交通知书,可进一步使用网上服务,在不迟于所预约日期的前一天,透过互联网填报婚姻登记所需之详细资料。
将通知书存档及展示的订明费用为港币305元。
通知书的第I部分将在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及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和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公开展示最少15整天。
如婚礼拟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会发给拟结婚的任何一方,或由所委任的婚姻监礼人代领。
请注意:有关人士如未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其婚礼不能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
婚礼须于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仍未举行婚礼之有关人士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不论婚礼场地及仪式为何,拟结婚人士均须事先以订明表格(表格MR1(S))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
如结婚双方现正居于外地,但有意在香港结婚,可从香港以外地方递交通知书。
拟结婚人士应直接致函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索取一份拟结婚通知书表格及「婚姻登记所需资料」表(表格MR21B)。该处地址为:
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填妥并已签署的通知书表格须由拟结婚人士所居住国家的公证人认证。已认证的表格及填妥的资料表,须连同证明文件副本及缴交订明费用的银行滙票,以空邮挂号方式寄交,或透过拟结婚人士的香港联络人或婚姻监礼人递交至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结婚双方须提供香港身份证或有效的旅行证件的副本。
未满21岁人士、离婚人士、鰥夫/寡妇在递交通知书时须提供额外证明文件。
将拟结婚通知书存档及展示的订明费用为港币305元。
拟结婚人士可将港币划线支票、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抬头人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连同已填妥的通知书一并寄回或透过香港联络人或婚姻监礼人递交至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以缴付有关费用。如汇票并非以港币结算,有关人士需额外缴交兑换货币所需的银行手续费港币100元。期票恕不接受。请勿邮寄现金。
拟结婚通知书将在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收妥经认证通知书、证明文件及订明费用当天的翌日生效。通知书将最少公开展示15整天。想了解更多关于拟结婚通知书的展示,可参阅页面上方选择栏目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会在下列情况下发出:
结婚双方可在「婚姻登记官证明书」签发后,按《婚姻条例》的规定缔结婚姻。
如婚礼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会在结婚双方到港后发给他们,或由他们的香港联络人或婚姻监礼人代领。
请注意:如有关人士未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其婚礼不能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
拟结婚人士的婚礼须于通知书生效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后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如拟结婚人士打算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应在资料表上注明拟举行婚礼的日期及婚姻登记处。在收妥经认证的通知书、有关订明费用及证明文件后,有关人士会获发信确认预约详情。请注意:婚姻登记处就举行婚礼设有配额。为方便因额满关系而须另作安排,拟结婚人士可于资料表上选择多于一个日期及婚姻登记处,亦可提供电邮地址以方便联络。
如有关人士于1971年10月7日前在香港缔结旧式婚姻或认可婚姻,便可申请补办婚姻登记。
有意补办婚姻登记的人士可亲身,以邮递方式或透过互联网递交补办婚姻登记的申请书。
亲身递交
申请人可前往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或任何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及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申请补办婚姻登记。
邮递申请
若以邮递方式申请,请将已填妥的申请书及其他补充文件邮寄至以下地址:
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透过以下的超连结,进行网上申请。
申报婚姻登记:港币140元补办婚姻登记获发给的结婚证书:每份港币425元
如提出的申请获批,申请人会收到通知亲身前往婚姻登记处签署及领取结婚证书。
不论在何处举行婚礼,婚礼须在两名或以上见证人在场下举行。婚姻登记官、主持婚礼的神职人员或婚姻监礼人,以及结婚双方和两名年满18岁的见证人会在结婚证书上签署。结婚证书一式两份,正本会在婚礼结束后交予结婚双方,副本将在婚姻登记处存档。
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
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婚礼
由婚姻监礼人主持婚礼
除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订明费用港币305元外,法律并没有规管婚姻监礼人的收费,该收费将由结婚双方与婚姻监礼人自行议定。婚姻监礼人在同意为一对新人服务前,必须向他们提供一份书面的收费通知。
举行婚礼仪式时,结婚双方、两名见证人,以及婚姻登记官、主持婚礼的神职人员或婚姻监礼人会在结婚证书上签署。结婚证书一式两份,正本会在婚礼结束后交予结婚双方,副本将在婚姻登记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