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实施的《程序规定》有六大亮点:
明确投诉和举报的内涵,设置不同流程
《程序规定》明确:“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进行的投诉,针对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争议,经营者之间商业合同纠纷不在投诉受理范围。
“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例如,举报某企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等。
通过科学界定投诉、举报的内涵,有利于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有的放矢、提升效能。
统一投诉举报处理的时限、要求
《程序规定》明确,区市场监管局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60个自然日内办结,存在需要检测、鉴定等情形的除外。
举报方面,强调了为举报人信息保密的原则,让举报人无后顾之忧。统一了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期限和告知举报处理结果的时限。
提升告知的信息化、便利化
《程序规定》创设了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本市建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一编码,统一处理,统一告知,并为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提供支持。这是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得以运用的基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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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将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管理思路,增加信息管理系统主动推送告知的方式。投诉人和举报人将获得一个编码,绑定其手机号,处理结果可以像传送物流信息一样高效而便捷。
利用大数据开展信用惩戒
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2017年底,市工商局推动市综治办牵头司法、食药监、质监、物价等部门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消费纠纷联动调解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意见》,重点推动在市场监管所设置“消费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工作室”,探索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调调对接”,促进消费矛盾及时化解。
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约谈的情形
根据《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投诉举报数量较多、发生群体性投诉的等情形的,赋予行政部门通过约谈指导这一“软手段”,督促企业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从而实现行政约谈与立案查处的软硬结合、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