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消费中,我们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格式合同。面对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文字,消费者很容易因为没看清,而掉入“霸王条款”的陷阱,商家也不会进行重点提示。一旦出现纠纷,商家往往以消费者签字了为由,撇清责任。
对此,《民法典》中的新规,赋予了消费者在诉讼中对“霸王条款”直接说“不”的权利。
商家设置积分清零制度,年中或年底为花掉积分“被消费”
如今,多数消费者都拥有至少一张积分卡,多数消费者表示知道积分有清零制度,但对于每张卡具体的积分保存年限却知之甚少。每年年底的时候都会有很多商场以短信的形式通知消费者,卡内的积分将被清零,让去商场兑换商品,不过也有不通知的,年中或年底一过就直接将积分清零了。
会员卡积分条款提供方(经营者)有对消费者进行说明提示的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并明确了违反该义务的法律效果。
中消协专家就曾指出:积分清零属“霸王条款”
不管是格式条款还是"霸王条款"是订立合同的优势一方当事人单方提供的,并没有经过与相对方的充分协商、获得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496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乙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为格式条款未与相对方进行实际磋商,相对方对条款的内容并不充分了解,对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不一定能注意到。即使注意到了,也不一定真正理解。
为了让相对人能够充分注意并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从而对合同订立的效果作出合理的判断,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图中实例为消费者在北京某S*P办卡到积分被清零实则是不满一年的,与经营者沟通拒绝恢复后,该经营者的行为已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也侵犯了消费者选择公平交易的权利。
依照《民法典》上述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还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解释,使相对方真正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规避了自己的义务,限制了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是无效条款。
商家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遭遇“霸王条款”怎么办?
要对“霸王条款”坚决说不
“本卡最终解释权归xxxx公司所有”
“买一送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对健身游泳、剪发、剧本杀等各类“会员卡转让收取费用”
各种快递“先签收后验货”
“促销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退换货”
滥用不可抗力原则“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或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本人承担”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遇到上述类似“霸王条款”优先怎么办好?
1、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其“霸王条款”“格式条款”的不合理之处,争取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沟通,达成合意。
2、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格式条款”的问题,或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的,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维权途径!
www.12315.cn
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
各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
涉及侵权的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委托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