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晋03刑终42号婚恋诈骗判决书刑事案例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3刑终42号

2020年04月08日

案由:诈骗罪

案件类型:刑事二审

案件概述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9)晋032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核实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平定县冠山镇中社村刘某某家,在刘某某及其家人殴打、逼迫下打条总数为60万元,因打欠条一事,向平定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报警,平定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我局侦查员已于2019年7月1日和7月2日对冯某某进行询问(询问笔录已附卷起诉),冯某某称其被刘某某和其家人殴打、威胁的情况下打了60万欠条,后称60万为误解,实际为18.97万,并称还想跟刘某某继续生活,就没有再追究以前的事。通过询问刘某某和其母亲以及调取东升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均无法证实冯某某被刘某某及其家人殴打、威胁的情况下打了60万欠条(后改为18.97万)一事,故我局刑警一中队未受理此案。”

2019年2月27日4时1分,冯某某(冯某某之父)因被告人冯某某在平定县冠山镇维社村刘某某家发生纠纷一事,向平定县公安局东升派出所报警,平定县公安局东升派出所出具出警经过证实:“2019年2月27日4时1分,我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冯某某报警称在平定县冠山镇维社村发生纠纷。我所民警迅速出警赶赴现场,出警到现场经了解,冯某某的女儿冯某某和维社村刘某某因找对象发生纠纷。刘某某称冯某某和自己找对象已办事,但未领结婚证,双方在处对象期间冯某某约花费刘某某十几二十万元人民币,据刘某某反映冯某某除与自己处对象外,还与平定县西郊村一名男子、太原的一名男子都处着对象,怀疑冯某某的行为属于骗婚。我所民警将现场了解的情况当场反馈给110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将该警情转派给刑警大队,我所民警与刑警大队取得联系,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刑警大队报案具体反映情况,且事后双方当事人到刑警大队报案,我所民警当天在处警过程中未发现刘某某及其家属逼迫、威胁、殴打冯某某打欠条一事。”

2019年3月3日,刘某某到平定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报警称被冯某某骗了其17.97万元。后刘某某取消了报案。2019年6月12日,刘某某作为原告以冯某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2019年8月1日刘某某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日本院作出(2019)晋0321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刘某某撤诉。2019年8月2日,本院以刘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冯某某涉嫌犯罪,移送平定县公安局。同时,刘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再次向平定县公安局报案诈骗17.97万元。平定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1日受理此案,于2019年8月24日立案侦查。

2、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找对象、结婚之名义取得郝某某信任后,以给其父亲看病、开美容院买产品补货款、给其干妈公司补税款、购买楼房及新买楼房装潢需要钱等理由,骗取郝某某人民币共计54730元。2019年3月6日,郝某某向平定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报案称被冯某某骗了其54730元,后平定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3日受理此案,于2019年6月6日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基本身份情况;

(3)平定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二中队出具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到案详细经过;

我和冯某某在2017年11月16日买过一辆宝骏牌汽车,当时裸车花了45000元,车上的冯某某的户,2018年4月2日过户给我,那会我们就闹开矛盾了,我要求她把车过户给我,她就给我办了过户手续。这车从买下到过到我户上一直就是我开着了。我和冯某某结婚彩礼总共给了她11万,这钱包括买车、三金、照相、买衣服、买手机,剩下的钱都冯某某拿了,后来买家具、办酒席还花了大概三万元,总共下来花了有14万左右。当时冯某某她家人答应替冯某某还钱,但迟迟不还,我气得不行就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时我主要是想向冯某某要回被骗的钱,而当时她也想跟我继续一块生活,我想着报警处理了她也没有用,就去法院起诉了。

2018年12月5日,冯某某和我儿子郝某某一起回到我家,我儿子告诉我说冯某某自己在平定县宏泰新城购买的楼房让我家装潢了,他去信用社取钱呀,我说你们也有了孩了,由你们哇!我儿子就出去取钱,过了一会我儿子取回钱来在我家当着我的面给了冯某某20000元钱,当时冯某某把钱装到她自己的挎包里。后在我家吃了饭后,我还跟他们一起去买家具,在看家具的过程中,冯某某说她叔叔给买好家具了不看了,她和我儿子郝某某回了她妈家了,我自己一个人就回了我家了。

(8)证人殷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刘某某,他是中社村我的邻居,我认识冯某某,他是刘某某的老婆。我不知道冯某某是否骗过刘某某的钱,我就见过一次刘某某的父亲刘某1给过冯某某一万六千元现金。那是2019年春节前的两、三天,当时是上午,我记得当时再有两三天就过年了,我去刘某某家串门,当时我在他家看见冯某某哭着,她说有饥荒了,刘某1拿着一万六千元现金数了数,给了冯某某,刘某某也在场,具体他们讲了什么我也记不清了,我看见后就没理会回了自己家,别的情况就不清楚了。我也不知道刘某1为什么要给冯某某钱,只听说冯某某还饥荒了,刘某1当时数了数,都是百元面额的,数了一万六千元就给了冯某某。刘某某和冯某某是夫妻关系,他们结婚的时候我还给上过礼。

(13)欠条、借条等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出具的借条及冯某某之母郝某1出具的欠条;

(15)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冯某某辨认出刘某3;

(18)平定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冯某某供述39700元欠条不是2019年1月1日打的,而是2019年2月26日打的,当时因刘某某和他家人对其进行殴打后出具”;“冯某某供述2019年2月26日在平定县冠山镇中社村刘某某家,其在刘某某及其家人殴打、逼迫下打条总数为60万元,派出所民警到刘某某家处警。”我局侦查员已于2019年7月1日和7月2日对冯某某进行询问(询问笔录已附卷起诉),冯某某称其被刘某某和其家人殴打、威胁的情况下打了60万欠条,后称60万为误解,实际为18.97万,并称还想跟刘某某继续生活,就没有再追究以前的事。通过询问刘某某和其母亲以及调取东升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均无法证实冯某某被刘某某及其家人殴打、威胁的情况下打了60万欠条(后改为18.97万)一事,故我局刑警一中队未受理此案。

关于刘某某报警被冯某某诈骗179700元一案,我局经过侦查认为,冯某某在和刘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编造理由、捏造事实(开美容院,其在北京的干妈做生意、死亡等事)对刘某某进行诈骗,冯某某已涉嫌构成诈骗罪。

(19)平定县公安局东升派出所2019年12月24日出警经过及接处警受理单等证实:2019年2月27日4时1分,我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冯某某报警称在平定县冠山镇维社村发生纠纷。我所民警迅速出警赶赴现场,出警到现场经了解,冯某某的女儿冯某某和维社村刘某某因找对象发生纠纷。刘某某称冯某某和自己找对象已办事,但未领结婚证,双方在处对象期间冯某某约花费刘某某十几二十万元人民币,据刘某某反映冯某某除与自己处对象外,还与平定县西郊村一名男子、太原的一名男子都处着对象,怀疑冯某某的行为属于骗婚。我所民警将现场了解的情况当场反馈给110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将该警情转派给刑警大队,我所民警与刑警大队取得联系,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刑警大队报案具体反映情况,且事后双方当事人到刑警大队报案,我所民警当天在处警过程中未发现刘某某及其家属逼迫、威胁、殴打冯某某打欠条一事等接处警详细经过。

(2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我和一个叫刘某某的举行过结婚仪式,他现在把我起诉到法院说我借了他钱,后来我和刘某某分开,又找了一个叫郝某某的,我们分开后,他和我要我们找对象期间,他给我花的五万元。

我和刘某某认识,我俩是在2017年阴历10月24日我和刘某某在平定县冠山镇中社村他家举办了结婚典礼,但是我俩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份,我俩因为种种矛盾,说好不过了,他的要求是我名下的车过户给他。

我跟刘某某说过干妈得了癌症死了,需要处理后事,但是没有跟他借过钱。

2018年11月2日,我给刘某某打过一张14万的欠条,因为我俩结婚,买家具、办酒席什么的花了14万元,不找我来也花不了这么多钱,让我给打个14万的欠条了,我想着跟他诚心过日子了,就打了。2019年1月1日给刘某某了一张39700元的欠条,但是不是2019年1月1日打的,是2019年2月26日打的,他让我把日期写到2019年1月1日,我当时不愿意,刘某某和他家的人还打我来,我没有办法,才给他们打了这个39700元的欠条,而且刘某某和他家人逼着我打了60余万元的欠条,我已经向平定公安局刑警一队报案了。60余万元的欠条是在平定县冠山镇中社村刘某某家里面打的,我不给打,他们就不让走,还打我,我才打的欠条,这件事我已经向平定县公安局刑警一队报案了。

2019年2月26日晚上,刘某某和他家人打我的时候,逼着我写过五、六张欠条,其中有几张欠条都是我写好还签字按手印后,他们又说我写的数额不对,还有精神损失费等等,又让我继续写,而且我爸妈到了刘某某他家后,他们一会儿和我爸妈说需要我还60万,一会儿又是30万,一会儿又是20万,具体我也不知道写的那五、六张欠条哪张算哪张不算,我就按那五、六张欠条总数加起来大概是60万报的警,但是后来刘某某在平定县法院起诉我说的是18.97万,现在看来是我给刘某某打的欠条,刘某某只起诉了18.97万,其他的都作废了。我当时不报案原因是,当时虽然刘某某打了我,还把我带到东升佳园他的楼房住,但刘某某说还想跟我一块过,也给我在石家庄找了份工作,还说要跟我共同偿还他父母的债务,我也想继续跟他一块过,所以就没有再继续追究以前的事情。后来平定县法院给我下传票说刘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去法院起诉我了,昨天我去平定县法院咨询答辩状怎么写的时候,顺便问了问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刘某某还逼我打了60万的欠条怎么办,法院的工作人员说让我去公安机关报案才能处理,我才过来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诈骗刘某某17.97万元,刘某某就该款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其又取消报案,又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而后公安机关又立案侦查;且就该款被告人冯某某曾以被刘某某及其家人暴力逼迫下出具欠条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该指控诈骗款项17.97万元中无法排除其中包含有彩礼钱,举行结婚仪式时的彩礼钱11万元,应予核减。故被告人冯某某诈骗刘某某69700元、郝某某54730元,诈骗数额共计124430元。辩护人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经平定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冯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4430元,依法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刘某某69700元、郝某某54730元。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冯某某的上诉理由为:1.原判认定诈骗刘某某的事实、证据不足;2.原判认定诈骗郝某某的部分事实不清,上诉人也给郝某某花钱了;3.量刑重。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且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冯某某所提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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