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在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共转款30余万元。分手后,男方欲要回这笔钱,遂将前女友告上法院。法院认为,此款一部分注明转账,一部分注明赠与,因原告在赠与时未约定附加条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相恋10个月分道扬镳男女双方对簿公堂
洪桐是成都市青羊区人,颜佳是南充市顺庆区人。2018年5月,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仅仅10个月,颜佳与洪桐就结束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我总共向颜佳转款30.6万元,她应该返还这笔钱。”2019年7月12日,洪桐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颜佳,请求判令她立即返还自己30.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颜佳辩解洪桐向她支付的钱是恋爱期间的生活开支,并称洪桐在诉状中称自己欺骗他的感情,以结婚为手段买房不属实,二人在恋爱阶段均没有提到结婚;洪桐起诉的案由是赠与纠纷,但他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均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条件,请求驳回洪桐的诉请。
转款未约定附加条件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查明,洪桐合计向颜佳转账30.6万元。本案到底是哪种法律关系,洪桐起诉的30.6万元,颜佳是否应当返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为了维系和发展感情,双方除了会发生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外,也可能存在一方为另一方进行大额资产支付的情况,这种大额支付系无偿的,在性质上属于赠与。本案中,洪桐先后向颜佳转账5笔,共计30.6万元。其中前三笔转账金额合计10.6万元,交易记录均显示为“转账”,由于洪桐没有举证证明上述款项系赠与性质,因此法院不能认定为赠与法律关系,且由于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不排除上述款项用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因此,洪桐主张返还上述款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后两笔转账合计20万元,交易记录明确为“赠与”,可以认定该20万元系二人恋爱期间,洪桐对颜佳的财产赠与。洪桐在向颜佳转账时,应当清楚赠与款项一旦交付的法律后果。同时,洪桐在明确记录“赠与”时并未附加条件或约定附随义务,虽然双方系恋爱关系,并不能推定他的赠与系附加结婚为条件。由于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洪桐依法不再享有法定的任意撤销权。加之洪桐未举证证明其赠与系以结婚为目的,故洪桐以双方现已结束恋爱关系未能结婚为由请求颜佳返还款项,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洪桐的诉讼请求。(记者何显飞实习生方敏)
什么情况下可撤销赠与或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4条“根据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这也向恋爱中的男女提了个醒,在赠与财产时一定要想好是否需要约定附属义务,以免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