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不着急结婚,男子诉请婚介公司退款赔偿法院:中介已提供“牵线”服务,合同依约终止,无须退款赔偿

当代年轻人对婚姻的期待日趋多元化和个性化,而婚介公司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寻找匹配对象,成为不少单身人士寻觅良缘的选择。然而,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爱,再到步入婚姻的殿堂,在这个过程中充满诸多不确定性,其间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充分沟通、相互体谅,不能完全依赖婚介公司来实现。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介服务纠纷案,法院认定婚介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服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刚过而立之年的小方期盼能找个投缘的女士组建家庭。2021年5月,小方花费10.8万元购买了某婚介公司的VIP婚介服务,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婚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婚介公司为小方推荐候选人18位,提供约见服务12人次,并用文字加粗形式约定:婚介公司仅提供“红娘”服务,不能保证小方与约见人员可建立恋爱或婚姻关系。合同还约定,如果小方在合同期内与婚介公司介绍的人员恋爱31日以上并登记结婚,婚介公司将向小方返还70%的服务费或与服务费等额的消费券,作为结婚祝贺金。

合同签订后没几天,婚介公司就向小方推荐了数名候选人,并安排其在10天内先后约见了3位女士。经过接触,小方觉得与其中的小李最合眼缘,于是便主动要求婚介公司暂停其他推荐及约见,改为努力撮合其与小李确定恋爱关系。随后,婚介公司一方面努力撮合两人,另一方面继续向小方推荐其他候选人。2021年8月,婚介公司还安排了小方约见另外1位女士,后因小方称其不想见而取消了约见。2021年12月,婚介公司对小方进行回访,了解其需求,小方称其自2021年10月起与小李确定了恋爱关系,目前进展顺利,不需要再推荐候选人及安排约见了。

2022年1月,婚介公司再次联系小方,小方称其与小李的感情进展顺利。在征得小方的同意后,婚介公司撤掉其他约见安排,对其进行“撤档”处理,不再向其推荐候选人。2022年5月,在婚介服务合同到期前几天,小方以女友小李不着急结婚、小李非婚介公司VIP会员为由,与婚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婚介公司向其返还70%的服务费。双方协商不成,小方将婚介公司诉至法院。

小方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找女朋友,婚介公司也声称会介绍“以结婚为目的”的VIP会员,但介绍的小李只是普通会员,且经过半年多的相处,小李称其并不着急结婚,这与他的要求不符,婚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婚介公司全额退款10.8万元,并进行三倍赔偿。

婚介公司称,婚介服务合同仅约定其提供“牵线”服务,并不保证小方与相亲对象可建立恋爱或婚姻关系,现小方与相亲对象“牵手”成功,感情稳定,小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然实现;推荐人员须同为VIP会员是小方理解有误而非合同约定,而且,小方在约见小李后表示满意并签字确认,可见小方认可并接受了该“牵线”服务;婚介公司经小方同意后“撤档”,服务合同自动终止,婚介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或欺诈行为,无须退款和赔偿。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方主张婚介公司退款及三倍赔偿理据均不足,依法驳回小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方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婚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中介服务,婚介公司作为“红娘”,为消费者介绍婚恋候选对象,并为其择偶、交友提供建议和服务。然而,爱情没有标准模式,婚恋本身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婚介公司仅能依据行业经验及当时掌握的异性资源进行个性化匹配,其服务能否最终为单身者们实现“脱单”具有不确定性,婚介公司无法确保约见必定成功。因此,单身者们在接受约见前应仔细了解约见对象的情况是否符合自身要求,约见后及时进行反馈才能增加“牵手”的成功率。

婚介服务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实现单身者们“脱单”,但人与人的缘分、脾性、爱好等均不相同,即便兴趣相投也不一定能成就美满。因此,在小方与婚介公司推荐人员已建立了稳定的恋爱关系的情况下,若仍支持其退款,对婚介公司明显有失公平。

法官提醒,单身者们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要注意会员权益内容,确认对条款理解无误后再签订合同。若婚介公司存在口头承诺的,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婚介公司也应诚信经营,抱着为单身者们解决婚姻大事的经营理念,切实提升服务质量,让单身者们体验到用心的相亲服务,实现合作双赢,共创和谐有序的婚恋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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