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动分手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一)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经济补偿金数额
半年以内
0.5个月工资
半年以上一年以内
1个月工资
一年以上一年半以内
1.5个月工资
……
N年以上N年半以内
(N0.5)个月工资
N年半以上(N1)年以内
(N1)个月工资
注:N为整数。
(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
一年半以上两年以内
2个月工资
两年以上两年半以内
2.5个月工资
两年半以上三年以内
3个月工资
三年以上三年半以内
3.5个月工资
三年半以上四年以内
4个月工资
四年以上四年半以内
4.5个月工资
四年半以上五年以内
5个月工资
五年以上五年半以内
5.5个月工资
五年半以上六年以内
6个月工资
六年以上六年半以内
6.5个月工资
六年半以上七年以内
7个月工资
七年以上七年半以内
7.5个月工资
七年半以上八年以内
8个月工资
八年以上八年半以内
8.5个月工资
八年半以上九年以内
9个月工资
九年以上九年半以内
9.5个月工资
九年半以上十年以内
10个月工资
十年以上十年半以内
10.5个月工资
十年半以上十一年以内
11个月工资
十一年以上十一年半以内
11.5个月工资
十一年半以上
12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规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额及纳税方式
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的用人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免征对象
只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其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可扣除的收入范围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不对一次性经济补偿重复征税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劳动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HR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遵循的原则是:
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
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