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大刚与丽丽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大刚为丽丽购买手机一部,同年10月双方订婚。订婚时大刚给付丽丽彩礼款98000元,并为丽丽购买金手镯、玉手镯各一个。2022年12月,双方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半年后分手。分手后,丽丽与其父母同住。大刚要求丽丽返还彩礼款及为其购买的手机、金手镯、玉手镯等财物,丽丽拒不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大刚遂将丽丽及丽丽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判决后,丽丽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首先,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让“彩礼”定位于“礼”。
其次,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种,对于婚约有一定意义,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充新的内涵。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礼物、礼金,以及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本案中甲认为苹果牌手机为彩礼并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能够让适婚男女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彩礼”回归于“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原标题:《以案说法|仅办婚礼未领证,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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