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云南省玉溪市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车辆保养时被损坏维权案例
案例简介:
警示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杨女士的车窗在保养前经商家检查确认完好,保养完成后却发现无法正常使用,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商家应依法予以赔偿。
二、水票失效退费维权案例
杨先生2019年底在某饮用水营业部购买了200元水票,但2023年1月29日使用水票时,被送水的工作人员告知杨先生购买的水票已经不能使用,可是杨先生手上还剩余14张水票未使用,约合人民币80元,水票上并未标注有效期。于是,杨先生拨打12315热线向消费者协会求助。经工作人员了解,商家已停止经营,剩余水票无法继续使用,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商家愿意收回14张作废水票并退还杨先生84元,双方达成和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水票属于预付式消费的合同凭证,该饮用水营业部终止送水服务,合同履行不能,构成根本违约,应退回剩余费用。
三、商家收银“反向抹零”侵权案例
在本案例中,虽然“反向抹零”金额较小,但“五入”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以提供证据依法维权。
四、抵扣券使用争议维权案例
2022年5月,杨女士拨打12315热线投诉称:元江县某眼镜店发放宣传单,上面写有“凭此单可在店抵扣价值600元物品”,但实际消费时店内工作人员表示必须连镜片、镜架等整套购买才可抵扣,可杨女士只需要购买镜框并不需要镜片。杨女士认为商家欺骗消费者,请求元江县消费者协会帮助维权。工作人员到商家店内了解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营者承认该店所发宣传单内容确实不够严谨,让杨女士造成了误解,随后表示愿意履行承诺。杨女士在店内购买价值598元的镜框,商家再赠送店内价值600元的物品,杨女士表示满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商家并未在宣传单上注明使用该抵扣券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再单方限制使用范围。消费者可依据商家承诺的活动规则享受优惠。
五、错发种苗造成损失维权案例
朱先生通过12315热线反映:他于2022年3月通过某手机APP向某蔬菜种植基地购买了一批螺丝椒苗,但种出来后才发现是线椒,品种不符,对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维权。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首先联系该蔬菜种苗基地负责人一起到朱先生的菜地进行核实。螺丝椒表皮为皱皮,而线椒则为直细长形,经现场查看,确认朱先生所种辣椒品种为青线椒。而朱先生在APP所购买的种苗页面为“螺丝椒苗”。经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该蔬菜种苗基地向投诉人补发价值1000元的螺丝椒苗,并补偿朱先生2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六、婚介机构不履约维权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该婚恋公司婚介公司只履行了合同中的部分约定,违约在先。消费者有权要求终止服务合同,并要求退还对方未提供服务的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