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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违约金最高约定不应超过损失的30%。
但需要说明的是,这30%的计算基数是“损失”,而不是“合同标的金额”,这一点在实务中许多人会理解混淆。正是因为在合同签署时,根本无从了解损失会是多少,所以许多人就参照合同标的金额来约定30%违约金,并慢慢成了惯例。
对此,或许有些人会问:为什么30%基数不是已经确定的“合同标的金额”,而是不确定的“损失”呢这个回答要从违约金的性质、目的来进行了解。
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对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怎么理解这个表述呢百律一一说来:
(1)我们知道,违约金是可约定,也是可以不约定的。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并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也要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个是法定赔偿责任,比较好理解。
(2)同时,在法定赔偿责任之外,合同法又有一个违约金赔偿责任。而这个违约金是独立于法定赔偿损失的。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过错方既要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又要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
(3)而违约金不超过损失30%的规定,就是基于公平原则,针对“赔偿责任”+“违约金赔偿”发生叠加时,对“过高违约金”的一个限制。或就是说,在有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被违约方最高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00%(法定赔偿责任)+30%(违约赔偿责任限额)。
通过上面的分析,进而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技巧性经验,在实务中运用:
(1)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你不打算违约,那建议你尽量加上违约金。因为如果对方违约导致你遭受损失,你可以在损失赔偿之外另外获得30%的补偿;
(2)在确定违约金金额时,不要盯着合同交易金额来算30%。而要以你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30%来计算违约金,否则你有可能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3)而签署合同时,如果你担心对方会违约,建议尽可能将违约金写高一些。因为如果真高了对方会让法院调,如果低了却无法再改。而且,由于在签订合同时谁也无法证明未来损失会是多少,所以从理论上讲,你将违约金写得再大,对方都无法证明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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