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打算离婚的,如果双方不在结婚登记地居住,那么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2、双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满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记地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二、离婚诉讼原告如何取证
(一)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
结婚证依法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并能证明结婚登记的日期,对界定夫妻共有财产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原告起诉时或将结婚证遗失或结婚证在对方保管而对方又不愿离婚,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到民政局或者档案馆(局)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二)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
照顾无过错方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的一个基本原则,此处的“照顾”在财产分割上表现为对无过错方的一个量上的照顾,但对财产分割方式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搜集和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在离婚诉讼当中尤为重要。婚姻法对离婚纠纷中的过错并没有直接的定义,“过错”多表现为婚外情(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也就是婚姻法第32条规定。
1、一方搞婚外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证据搜集与准备
实践当中,有很多当事人咨询笔者,“某某有婚外情,但我怎么搜集证据呢”此类问题不绝于耳,关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搜集确实有一定难度。因为涉及婚外情者多会刻意的隐蔽自己的婚外情。
(1)手机短信
(2)电子邮件
(3)msn、qq聊天记录
当然将聊天记录予以公证,则加大法院对该证据的采信力度。
(4)录音录像
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强调了合法的取证方式而否定了违法的取证方式。取证方式是否合法要看在取证的过程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及取证方式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自己家里取证,安装录音设备,并且未使用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属于合法获得的证据。在公共场所取得的连贯性影音材料也可以作为合法证据提交。但是如果为获得证据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在第三人办公室及居室获得的证据,虽然取得的证据内容是客观实际,但是取证过程或者说证据形式有瑕疵而难以得到采纳,甚至当事人因涉及违法取证出现侵权情形,很有可能涉嫌违法。因此,当事人要尽可能在合法的前提下运用自己的聪明智慧获得证据。
(5)传真
单一的传真件很难获得支持,除非传真件内容明确记载“本传真件与原件一致,且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最好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可加强证明力。
2、有关家庭暴力的证据搜集与准备
咨询笔者的受害女性往往会倾诉,“他经常打我,莫某地方至今还有伤痕”等等控诉。笔者非常同情也希望能够帮到这些弱势群体。如确有家庭暴力发生而导致离婚,离婚一方需要提交医院的病历、受伤害部位的照片、邻居和孩子或者朋友的证人证言、居委会的调解记录、录音材料、110的民警出警笔录等加以证明。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证实自己的伤情与被告方的伤害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公安机关有出警的义务,而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笔录是很重要的作为证明一方家庭暴力的证据。当事人在被实施家庭暴力后应当报警求救。
3、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证据搜集与准备
不良恶习包括赌博、吸毒、酗酒打骂等等,如何证明一方有不良恶习比较容易,但要证明屡教不改有些难度。司法实践中,不良恶习者是否接受强制治疗、单位或者组织干预、公安机关是否处理等等可以作为此类证据的比较好的搜集方式。
4、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或者医学上其他疾病导致离婚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如已结婚,婚后又未治愈,则婚姻无效。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家属或亲戚的证人证言等。
5、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动教养要求离婚
对于一方违法犯罪判刑入狱或者被劳动教养同样可以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因此而伤心或心灰意冷,夫妻感情降温直至破裂。如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则应提供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如果因嫖娼被拘留的,则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行政拘留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