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原北京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原北京执业证号:11101200910485123)、现广州执业证号:1440120151048512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要敢于辩护,善于辩护,在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手段,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刑辩领域做到极致专业。”——肖文彬律师
肖律师从事刑事法律研习、实践二十余年,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十余年,擅长于办理全国重大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开设赌场、非法经营、非法集资、传销犯罪、涉黑犯罪等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尤擅长办理复杂、疑难、新类型的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
附:肖律师经办的部分经典重大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13起近年来办理的重大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部分敏感案件并未添加链接和图片)
1.公安部督办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无罪不起诉)
2.公安部督办的郭某被控冒充上将招摇撞骗罪一案(实报实销)
辩护人在法庭上指出,郭某取得别人钱财不是基于其虚构的“上将”身份,本案证据显示,“上将”身份只是满足被告人的虚荣心理;而本案的所谓“受害者”即证人在出具证言时明确表示是基于同情被告人的穷困处境及支持其所宣传的军事思想而给予其钱财的;换言之,“受害人”是基于同情、支持被告人的因素自愿赠与其钱财的,是馈赠而不是诈骗。并且给予其钱财的“受害人”无一人报警说受到被告人的欺骗或诈骗。由此可见,被告人“冒充上将”的行为与取得钱财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诈骗罪,更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因为后者是建立在前者诈骗行为成立的基础上)。经过辩护律师逻辑缜密的辩护,法院基本上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郭某某最终被判处为一年七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后立马释放)。
3.广州石某被控股权转让诈骗罪一案(不捕无罪释放)
我们作为石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介入此案之后,通过多次会见石某及初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我们向办案机关出具了详细的律师意见书,除了在整体思路上以证据不足做无罪辩护外,我们还指出,石某华在王某接收120万元过程中,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所以更不存在丁某因其“欺骗”行为而产生将120万元打入王某个人账户的错误认识,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另外,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是经济纠纷,丁某完全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最后此案在我们专业辩护意见的“强攻”下,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期第三十天对石某、王某不予批捕、无罪释放。
4.北京赵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不捕无罪释放)
5.瞿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主犯变从犯最轻判处)
本案涉案金额为3000多万,作为被指控为诈骗罪主犯瞿某(化名为陈某文)的一审辩护人,从证据严重不足(被控管理仓库的证据严重不足、明知公司从事保健品诈骗的证据严重不足、仅以亲戚关系推定主观明知既不符合逻辑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审计报告》存在六大致命瑕疵)以及从法律上不构成诈骗为由(民事欺诈与诈骗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诈骗是空手套白狼,是建立在假冒伪劣产品的基础上的;而民事欺诈则是建立合格产品基础上的夸大宣传、冒充身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他们的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由于产品是合格的(即便控方的证据成立,那也有99%的合格产品),公司又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即便冒充身份夸大宣传,那也是民事欺诈,与诈骗无关,更何况这是某些被告人的个别行为,与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相违背的。公诉人将民事欺诈等同于诈骗在法律上和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进行详尽充分的无罪辩护。最后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决瞿某三年有期徒刑(主犯变从犯且在从犯中最轻判处),家属服从判决不上诉。
6.黎某被控特大票据诈骗罪一案(打掉五项指控事实)
7.最高院指定管辖的孙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
此案当事人孙某(文中化名为吴某)涉嫌合同诈骗2000万,同案其他人涉嫌诈骗4000万(被通缉在逃),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大要案。辩护人通过多次阅卷与会见发现:本案无论从民事上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角度上来看还是从刑事上的合同诈骗的角度来看,都是一个错误入罪的案例,但本案至少还存在三个以上复杂、疑难问题需要解决。辩护人介入此案后,通过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已做阅卷笔录66页,已6次会见过当事人)、对控方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质证(长达一万多字的质证意见),我们在打掉《审计报告》的同时,并向广东高院提交了《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孙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词》。此案经过辩护人的艰辛努力,广东高院于2017年6月2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全面否定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辩护工作取得重大胜利。
8.深圳靖某被控特大跨国网络盗窃罪一案(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认定T支付公司是本案被害人缺乏证据证明,在案证据无法认定上诉人J某采取虚假充值的方式盗取T支付公司垫付的资金1322.7万元。首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T支付公司与J某充值的投注网站有关;其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Z公司与J某充值的投注网站有关;第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T支付公司与Z公司存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和垫资代付服务的关系;第四,在案证据不能证明J某在投注网站的充值行为而导致T支付公司替J某向Z公司或电商平台入驻商户垫付订单款项;第五,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诉人J某在投注网站上提现的款项是由T支付公司垫资的资金。一审判决认定T支付公司是本案被害人,上诉人J某采取虚假充值的方式盗取的是T支付公司垫付的资金。故一审判决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认定事实错误,没有确实充分证据佐证。辩护人尤其提请二审法院注意的是,本案不能排除存在办案机关与虚假的受害人“合谋”,来共同套取涉案资金的合理怀疑。最后,经过我们强有力的辩护,广东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当地中院重审,辩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9.公安部督办、最高法院指定管辖的詹某被控特大出口奖励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
此案当事人(化名为陆某)被指控诈骗政府出口奖励1.2亿多元。我们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辩护的,辩护人通过初步审阅本案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及会见交流得知,本案在表面上确实有重大诈骗的嫌疑,本案至少存在“虚假采购贸易”、“循环出口”、“购买海关数据”三个以上复杂、疑难问题要解决。为了反击不利局面,辩护人除了深入、细致地审阅案卷材料外,还向当地检察院提交了《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恳请某某市检察院对詹某作出无罪不起诉律师意见书》,以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认为:陆某、陈某的行为是合法的、以真实的海关出口数据申领奖励金的行为,这种委托报关行等代理出口的行为,系民法上的转委托行为,是间接代理的民事行为,即便报关行存在转委托代理的行为,那也类似于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行为,难道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行为就是诈骗吗?此案虽然重大、复杂、疑难,还在办理过程中,但辩护人已成竹在胸。
10.公安部督办的吴某被控特大网络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
此案当事人与其他同案人被指控网络“色情诈骗”3000多万元,系2017年公安部督办的诈骗类大要案。我们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辩护的,通过初步审阅本案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及会见交流得知,本案在表面上确实有重大诈骗的嫌疑,但本案控方在证据方面、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重大问题,但里面也存在不少对当事人不利的问题(比如同案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问题、当事人的不利供述问题、被害人的不利陈述问题等等)。为扭转不利局面,化不利为有利,辩护律师通过补充阅卷、深入阅卷及申请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重新排列组合证据材料,通过专业的律师文书等辩护手段去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1.中央电视台报道的管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主犯变从犯大幅度轻判)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们介入二审后,通过一个多月的全面细致阅卷、深度会见沟通,发现本案当事人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及营业执照、采购的产品是三证齐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保健品,有退货退款记录,只是在销售手段方面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方面的问题,但这只是民事纠纷(民事欺诈),不符合刑事诈骗的构成要件。为此,我们向二审法院提交《二审开庭申请书》《收集、调取无罪、罪轻证据材料申请书》《二审无罪辩护词》等100多页的书面辩护材料,力争二审开庭审理,力争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经过律师的专业辩护,此案当事人二审改变了一审主犯的认定,二审法院认定管某等人皆为从犯,并将量刑从一审的十一年降为六年半,其他绝大多数被告人量刑均在三年以下,其中廖某平量刑为一年三个月。
12.中央电视台报道的何某某涉嫌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轻判)
本案是2019年CCTV12频道详细报道的“起底网络神医”涉特大保健品诈骗案,涉案人何某某是公司老板、大股东,指控涉案金额为1.237亿,辩护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的,辩护人通过出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检察院对涉嫌诈骗罪一案嫌疑人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书》来进行无罪辩护。
13.崔某涉嫌特大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办理)
被媒体称为“百亿私募基金大佬”的崔某,因股东纠纷引发了刑事控告导致了本案发生。因案情重大复杂,辩护人先后三次向检察院出具了共计5万字左右的律师意见书详细论证了本案无罪的理由,为攻破控方的“王牌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辩护人出具了近两万字的质证意见与辩护意见,详见《如何破除控方的王牌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崔某案无罪辩护实录》一文。本案现在已到法院阶段,但辩护人已成竹在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