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新型骗局:男子约会美女高价购买街边情趣用品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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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17:05:09131085次查看

一、案件概述

近日,云善律所接到某客户咨询:男客户通过社交软件认识“美女”,双方聊天后约定见面,并欲发生性关系。见面后,女方将男客户带到其约定的地点附近,并声称希望玩点儿刺激的。在女方的引导下,男客户便在旁边的情趣用品机无人售卖处购买了高价的情趣用品。男客户扫码付款后,女方声称丈夫马上回家,借故离开。高价的情趣用品仍在男客户手中,男客户“期望的事情”始终没有发生,其认为上当受骗。随后,男客户前往公安机关报警,认为女方存在诈骗行为,并且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

公安机关认定:不予立案。男客户是自己自愿刷卡高价购买的情趣用品,并且始终在自己手上,未交给女方。公安机关是从交易角度予以认定,在无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是无法推定女方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男方高价购买情趣用品后,未达到发生性关系的最终结果,该部分情趣用品也无法使用,对于男方来说此笔消费是不必要的。虽然在结果上造成男方的财产受损,但是,女方是否构成诈骗罪,其行为上是缺失的。根据男方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是无法认定女方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方式的。只有在确定女方存在欺骗行为的基础上,并且导致男方依此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物,造成财产损失,才能认定诈骗罪,予以立案。

二、律师分析

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网络乱象早已和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并且行为方式具有隐秘性等特点;同时,在客观上亦利用人的冲动心理、消费习惯等,致使当事人极易处分自己的财物。就客户的本次咨询,笔者认为仅女方个人行为是否构成诈骗?从交友软件至见面,女方背后是否存在诈骗团伙?女方是否和情趣用品无人售卖机的商家存在直接或者间接联系,成为“购买情趣用品托”?这和“套路嫖”、“相亲酒托”等骗局是否如出一辙,都是需要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调查的。通过公权力的调查,才能以此确定当事人是否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受害人或者诈骗分子,不能仅从交易角度去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体: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该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

(3)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4)行为人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以上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才构成诈骗罪。

笔者仅根据客户的咨询,从法律角度予以分析:如果女方主观上利用了男客户欲发生性关系的冲动心理,虚构其欲和男客户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基于此男客户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在女方的诱导下前往情趣用品无人售卖机处,处分自己的财物,购买高价情趣用品。随后,女方又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慌称有事借故离开,最终造成了男客户的财产损失,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在女方满足上述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套路嫖

1.案件概述:2020年7月23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全国首例“套路嫖”刑事判决书,将出现的新的“套路”公之于众。笔者结合该案例,对“套路嫖”从法律角度展开分析。

该诈骗团伙将总部设在北京,招募人员,在各地设立网络部、渠道部、客服部、财务部等部门和会所门店,实行统一管理。

(2)客服人员使用美女头像虚拟身份和固定话术宣传提供私密服务,暗示会所有性服务,吸引男士消费。

(3)客服人员将其信息发送给财务部门的转接人员,转接人员再将信息发送给男士所在地附近会所门店人员。

(4)男士到达会所门店后,由店长再次通过话术暗示有性服务提供,让男士提前支付消费款项、充值办理会员卡的方式实施诈骗,随后安排技师对男士提供无性服务的按摩、踩背。

(5)当男士发现没有性服务时,由技师或店长实施安抚,伺机通过暗示继续充值升级会员等级才能享受性服务方式诱使男士充值,初次消费价格从一千元至几千元不等,具体价格高低由店长根据男士表象来推荐,充值会员高达数万元。

2.犯罪构成分析:诈骗团伙利用男士有嫖娼买性服务需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钱财。当被害人未得到性服务而表示不满意提出退款等要求时,犯罪嫌疑人会通过暗示诱骗被害人充值升级会员等方式继续骗钱,服务的好坏,骗术的高低都会直接影响被害人是否继续充值,故犯罪嫌疑人是具有有主观能动性的。主客观上相一致,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相亲酒托

相亲骗局属于上述两种诈骗行为的“源头”,在相亲交友中这种骗局屡见不鲜。各种交往平台、甚至不法分子团伙、个人,打着提供机会、认识不同行业男女的名义,组织相亲“骗局”。

1.案件概述

以往的案例中,诈骗分子作为“店主”分别在多地开设茶座、酒吧、咖啡厅等店面,其余诈骗人员分别扮演“聊天网友”、“相亲女”、“酒/茶托”。作案时,诈骗分子在网络各社交软件上虚构女性身份,以相亲、交友的名义约见受害人前往酒吧、茶座、咖啡厅等指定地点,并点单价格昂贵的饮料酒水等,每次消费在千元到万元不等。诈骗成功后,被告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

2.犯罪构成

诈骗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设置“相亲”骗局,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其能够与对方以相亲交友等方式继续发展下去,随后要求受害人处分自己财物,购买高价酒水,且错误认识是诈骗分子的欺骗行为所致。最终受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语

套路嫖、相亲骗局等诈骗套路已为人知,近期出现的利用街市上情趣用品无人售卖机购买商品,也可能存在满满的套路,甚至构成新型诈骗行为。笔者在此提醒各位,不要因为一时的利欲冲动心理,踩入不法分子设置的诈骗陷阱当中,洁身自好、抵制诱惑才是王道!

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在办案的过程中有自身独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案件处理方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熟练的诉讼技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逐渐形成专业化及规范化、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让委托人在案件的进展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感受到律师的价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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