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谈恋爱为由,诈骗9万余元,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男子年纪轻轻不思通过辛勤劳动去创造财富,而是利用网络以谈恋爱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诈骗款项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近日,由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92244.0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经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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