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的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
第一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保荐人应安排专人对系统中在办业务进行跟踪,
第五条保荐人应认真阅读本所发布的《科创板股票发行
上市审核系统操作手册》,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事项,对于操作不当等影响审核进程事项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系统数字证书的申请与管理
第七条保荐人申请的EKey分以下三类权限:
(一)管理员权限,可对保荐人所有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项目进行查询和业务办理,以及对其他EKey权限进行设置与管理;
(二)业务办理权限,可对一个或多个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项目进行业务办理,以及查询本EKey办理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查询权限,可查询保荐人所有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项目的进展情况,但不能进行业务办理。
第八条保荐人应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EKey使用制度,合理安排不同权限EKey的使用人员及使用方式。保荐
第九条EKey是保荐人通过系统办理发行上市申请业务的
唯一身份证明,保荐人应自行承担不当使用、丢失等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申请文件的提交
第十一条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如有重大疑难、无先
例事项或其他涉及本所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等问题,保荐人可以通过系统提交业务咨询问题。
确需当面咨询的,保荐人可以通过系统提交预约沟通申请,在申请附件中明确说明需沟通的具体事项,预约沟通申请应加盖保荐人公章。
第十二条保荐人通过系统进行项目申报时,应首先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填写项目信息:
(二)下载“IPO模板”,在Excel中填写完成后导出JSON文件,再上传导入系统。
保荐人在填写项目信息时,应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三)保荐人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与EKey账户信息一致;
第十三条保荐人填写完毕项目信息后,应按要求上传项
目申报文件。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准备项目申报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三)对于没有DOC或PDF格式电子文档的申报材料,应提供电子扫描文件。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页、电子扫描文件应采取彩色扫描方式,保证格式内容与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保荐人提交申请文件前,应对项目信息和项目
保荐人确认申请文件填报无误后,在系统页面点击完成,在项目申报页面点击“项目申报”,确认后点击提交即完成申请文件的申报流程。
第十五条保荐人可以在以下时段提交申请文件:
(一)工作日8:00-22:00;
(二)单一非工作日或连续非工作日的最后一日13:00-22:00。
第十六条本所审核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
行核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发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文件存在《受理指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本所审核机构将向保荐人发出补正通知,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保荐人收到补正通知后,应组织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根据
第十八条在本所审核机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前,发行
人可通过保荐人在系统中提出发行上市申请的撤回申请,并说明撤回理由。
第十九条保荐人应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通
过证通云盘上传电子版保荐工作底稿及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监管备查。具体操作要求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通云盘操作指南》(附件三)。
保荐人在准备工作底稿时,应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荐工作底稿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目录;
(二)非电子文件的工作底稿,应进行彩色扫描,确保和原底稿一致。
第二十条保荐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应及时通过本所科创
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网站(kcb.sse.com.cn,以下简称本所网站)查看并确认预披露的申请文件。
第四章审核问询与回复
第二十一条自发行上市申请受理之日起至首轮问询函发出前,本所审核机构不接受保荐人通过系统提交的业务咨询和预约沟通申请。
第二十二条自发行上市申请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本所审核机构通过系统向保荐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保荐人应及时通过系统查收本所出具的首轮问询函。
第二十三条保荐人在收到审核问询函后,对问询问题存
在疑问的,可通过系统进行咨询沟通。保荐人应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汇总,一次性通过系统提交。
第二十四条为便于审核人员审阅,问询回复文件应按照
问询问题编制目录。保荐人在回复问询函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更新修改的,应使用楷体加粗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予以凸显标注。
问询回复文件应通过系统“项目申报文件”页面中的“问询回复及其他补充文件”栏目提交;需要更新原申报文件的,应在更新后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
第二十五条保荐人就审核问询问题的回复材料,将通过本所网站进行披露。
保荐人对问询问题回复时,认为拟披露的回复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可以通过系统在提交拟披露的回复文件(PDF版)时,一并提交豁免披露申请。
第二十六条保荐人提交首轮问询回复后,本所审核机构
认为需继续问询的,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发送问询意见函。
第二十七条在发行上市审核期间,本所审核机构可以根
第二十八条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生可能对本次发行上市
申请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通过系统向本所审核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核问询结束后,本所审核机构将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通过系统向保荐人发送审核意见函:
(一)要求更新申请文件,并做好上市委员会审议准备;
第三十条保荐人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函后,应及时通过系统提交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会稿)。
在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通知的同时,申请文件(上会稿)在本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认为参会委员存在利害关
系,可能对发行上市审核结果造成影响的,可以在上市委员会审
第三十三条参会委员拟对审核项目进行现场问询的,上市
第三十四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当日,保荐人应注意
第三十五条上市委员会审议后,如要求发行人及其保荐
第三十六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保
第三十七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
第三十八条经本所讨论确认,重大事项不会对发行条件、
第三十九条经本所讨论确认,重大事项对发行条件、上市
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审核机构将提交上市委员会重新审议,并通过系统告知保荐人。
第六章证监会注册
保荐人报送申请文件(注册稿)后,如因会后事项需要更新申请文件的,应通过系统重新报送更新后的申请文件(注册稿)。
第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在注册过程中,如要求本所进一步
问询的,本所审核机构将通过系统向保荐人发送反馈问题。保荐人应及时收阅,认真组织落实,并通过系统及时回复。
第四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文件后,本所将通过
系统向保荐人转发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决定文件。
第七章中止、终止和复审
第四十四条在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现《审核规则》有关规定的中止情形的,应由保荐人及时通过系统向本所提出中止审核申请。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本所,经确认符合直接中止审核情形的,本所将直接中止审核,并通过系统告知保荐人。
第四十五条中止审核的情形消除后,保荐人应通过系统申
请恢复审核。本所经审核确认后,恢复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审核流程,并通过系统通知保荐人。
保荐人应严格遵守《审核规则》关于相应中止事项的时限要求。
第四十六条在审核过程中,本所发现存在《审核规则》有
关规定应当终止审核情形的,将作出终止审核决定,并通过系统发送给保荐人。
第四十七条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核的,
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保荐人撤回保荐终止审核的,不得申请复审。
第八章回复时限计算
第四十九条保荐人申请中止审核的,中止期间自保荐人向
本所审核机构提交齐备的中止审核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本所审核机构决定恢复审核之日结束计算。
本所审核机构直接中止审核的,中止期间自决定中止审核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本所审核机构决定恢复审核之日结束计算。
按三十个自然日计算;以年为单位的,一年按三百六十五个自然日计算。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保荐人在通过系统办理业务时,如有问题需要
咨询的,可通过系统右上角“帮助”中的联系方式向本所反映。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具备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保荐资质的保荐人可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
一、申请方式
2、按页面要求下载打印《CnSCA数字证书申请表》和《CnSCA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将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上述材料分别扫描,通过CA在线业务系统提交。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7栋
邮编:201203
收件人: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CA中心
二、数字证书类型
保荐人可以申请多个EKey,第1个EKey应为管理权限证书,其余为查询权限证书与业务办理权限。
三、证书发放
EKey制作周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EKey制作完毕后,本所信息公司将按照保荐人申请EKey时选择的方式,快递送达或通知现场领取。
四、联系方式
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的命名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发行人、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文件应确保文件名称与文件内容一致。
3、发行人、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在对申请文件命名时,应参考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申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保文件名与对应栏目相匹配。
4、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对申请文件进行命名时,DOC文件应标注类似“3-1-2”等序号。但PDF文件不得在文件名前标注上述类似序号,以便于在本所网站进行披露。
二、具体申请文件要求
1、招股说明书文件名应包括发行人名称,即“XXX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并根据不同披露阶段在尾部标注“(申报稿)”、“(上会稿)”或“(注册稿)”。2、对于招股说明书以外须披露的申请文件,应在文件名中
显示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名称,以上名称均可使用简称。以法律意见书为例,其文件名为“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交回复文件时,应标明“问询函回复”或“落实意见函回复”,以及回复人简称。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多轮问询的,在回复时应标明问询次数,例如“XX证券关于第二次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4、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财务、审计资料进行命名时,如存在多个文件的,应根据文件内容标明具体期间。
三、其他文件
附件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通云盘操作指南
一、功能
证通云盘用于保荐人上传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项目的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二、系统要求
1、电脑系统应为Windows7及以上操作系统;2、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3、建议网络上行带宽在100Mb/s以上。
三、使用说明
1、下载证通云盘软件(证通云盘ztDisk)并解压缩。下载路径: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服务-交易服务-交易技术专区-软件下载
2、插入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数字证书(EKey),双击解压缩中的start.bat文件,启动证通云盘。
3、打开Chrome浏览器输入:localhost:8080。
4、找到对应的投件箱,开始上传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5、证通云盘支持多任务共传、断点续传。四、上传工作底稿要求1、单独文件或压缩包不得超过40G。
2、自本所作出受理决定日起,保荐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XX公司项目首次申报”投件箱完成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上传。
3、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通过“XX公司项目补充申报”投件箱补充上传保荐工作底稿和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