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恤金就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也是国家对特殊人员抚慰的经济补偿;
2、一次性抚恤金的其发放顺序是,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无父母和配偶的,发给子女;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一次性抚恤金的概念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国家发给牺牲或病故人员家属的抚恤费。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
(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分配人员
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认定有权参与抚恤金分配的人员。
1、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