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名称:杭锦旗财政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乌女士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告知
1.根据评估报告显示:本次转让的标的详见涉案资产清单和标的列表。标的存放地为杭锦旗财政局储藏室。
3.勘验标的联系人:乌女士15934987570。
4.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履行报名手续,即表示愿意接受标的现状。成交后,转让方就实物现状与最终受让方进行交接,一经交接不予退货。本次资产转让后,转让方无法开具交易价款发票。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1、转让方与中心不对物品进行质量和真假甄别,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必须留取照片、影像资料。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现场勘验确认表》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合同约定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5、标的的质量、品质等以实际状况为准,成交后不得以质量、品质等与现状不符等为由要求调整转让成交价格或拒绝履行后续受让义务。转让方按照资产明细表数量与受让方办理交接,转让方不对资产明细表内资产的完好性和质量状况等负责。在资产交接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重量、质量等关键信息。
6、本次转让标的交付时由本人提取,产生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勘验地点:杭锦旗财政局储藏室
勘验联系人:乌女士15934987570
1、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均未报价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2、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最终受让方所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