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南京文交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钱币邮票线上交易行为,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保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凡参与本中心钱币邮票交易的注册会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中心交易的钱币邮票等藏品都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钱币邮票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参与人
第一节交易会员
第六条交易会员分自然人交易会员和机构交易会员。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2)对钱币邮票投资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钱币邮票市场投资经验;
3)对本中心采用的钱币邮票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5)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2)对本中心采用的钱币邮票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了解钱币邮票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果使用本中心交易系统,必须按照自然人的要求逐一注册登记。
第十条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十一条会员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或机构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二节经纪商
第十二条经纪商是指与本交易中心签订《经纪业务委托协议》接受交易中心委托开展钱币邮票挂牌交易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经纪商获准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1)发展交易会员;
2)申请新藏品挂牌交易;
3)申请藏品入场登记;
4)申请藏品再托管交易;
5)加入专业委员会;
6)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经纪商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中心。交易会员与经纪商之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约关系。
第十五条针对经纪商的不专业行为,交易会员有权向本中心投诉。本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节会员注册
第十七条本中心会员实行实名制。
第十八条投资人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投资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中心书面或在线签署《钱币邮票交易会员入市协议》、《钱币邮票风险提示书》,即正式取得钱币邮票交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交易会员签订《钱币邮票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钱币邮票交易带来的风险。
第四节交易账户
第二十二条会员必须在本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并开通银商转账业务。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一个会员对应一个电子版的交易账户,该交易账户为其对应持有实物藏品的电子账簿。
第二十四条会员同意本中心按照会员的交易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二十五条本中心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结算单。
第五节会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会员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中心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许可权、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九条会员若对本中心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请复议。对于会员的复议申请,本中心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藏品
第一节藏品目录
第三十条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钱币邮票仅限于下列六个大类:
1)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现代纪念币;
2)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
3)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
5)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品;
6)其他有价藏品。
第三十一条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六大类藏品中会有若干个交易品种,交易品种的全部为藏品目录。本中心实行挂牌藏品准入制度,全部交易藏品必须按藏品目录指定的编号登记后方可交易。
第三十二条每个藏品条目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和加价幅度,交易单位如“枚”、“张”、“套”、“版”等。本中心可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和发展需要,调整已交易藏品的交易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中心是发布和维护交易藏品目录的唯一机构。
第二节挂牌申请
第三十五条交易会员向本中心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本中心的各项交易条款和交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经纪商提供的该藏品《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藏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投资价值研究和由专业人员签发的藏品价值评估报告。《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钱币邮票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挂牌实物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三十七条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供交易会员参考,不能作为本中心对该藏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三十九条新藏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需达以下要求:
1)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现代纪念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3)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5)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其中邮资封片类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6)其他有价藏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四十条本中心收到挂牌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统一组织本中心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将进入藏品目录。
第四十二条对于本中心公告的公开征集挂牌藏品名单中的藏品,经新藏品挂牌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该藏品可直接进入挂牌托管流程,当托管市值达到交易规则要求即可挂牌上市交易。
第三节入场登记
第四十五条申请入市藏品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进入本中心代理银行托管库;对经鉴定后不符入库要求之藏品,由鉴定机构退还挂牌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交易会员交易账户生成挂牌藏品代码与实际持有数量后,其鉴定托管单持有人联中所主张的各种权益即转移到交易会员交易账户中,交易会员不得再凭鉴定托管单向第三方鉴定机构、本中心托管部主张任何权益。
第四十八条交易会员为机构法人的,办理实物托管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交易会员为自然人的,须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托管流程完成后,本中心将及时发布藏品托管入库公告。
第四节再托管申请
第五十条已挂牌藏品在触及再托管条件时方可再次托管,本中心将依据市场情况在官网发布再托管公告。
第五十二条再托管规则如下:
1)现货基准价:本中心综合考虑挂牌藏品品相、鉴定、存储、托管费用等各种因素后,将依托市场信息采集员采集每个交易日北京、上海、广州及专业网站现货市场报价,并综合上述现货市场报价之均价乘以130%作为现货基准价;
2)风险警示:当挂牌藏品线上5日均价有效超过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现货基准价的100%时,本中心将进行风险警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3)再托管条件一:当挂牌藏品线上5日均价有效超过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现货基准价的150%时,本中心将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发布再托管公告,对该挂牌藏品开展再托管业务;
A、该类再托管申请原则上只针对该挂牌藏品线上持有人,并根据再托管总量、总流通量、持有人持有数量按比例确定再托管数量。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本中心有权决定是否面向全体交易会员开展再托管业务,且再托管藏品可考虑对线上持有人进行定向配售或采取多种上市流通方式;
B、再托管藏品总量为该藏品已挂牌总量的30%-50%。持有该挂牌藏品的交易会员可根据该藏品具体的再托管公告进行再托管申报;
C、本中心将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可能对符合条件的藏品开展多次再托管业务,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本中心挂牌藏品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其线上交易价格已能代表该藏品市场流通价格,该类藏品可不再开展再托管业务:
1)该挂牌藏品本中心流通量已经达到该藏品总发行量的50%或以上;
2)该藏品现货市场流通的实物绝大部分品相已达不到本中心鉴定入库标准;
3)经本中心两次再托管后,该挂牌藏品两次新增托管总量达不到本中心该挂牌藏品流通量的20%。
第五节藏品退市
第五十四条本中心对于不活跃的藏品,或有较大争议的藏品,将启动退市流程。
第四章发行申购
第一节申购原则
第五十五条进入本中心藏品目录的新藏品,交易会员可通过系统进行申购。
第五十七条交易会员申购前账户中需存有足额申购款,以保证申购委托成功。
第五十八条申购新藏品须全额预缴申购款及申购手续费。申购抽签结束后,未中签申购款及相应申购手续费将退还至交易会员账户。
第五十九条新藏品申购日期以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节申购价
第六十条申购价即为新藏品挂牌指导价,是指经本中心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挂牌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新藏品首日挂牌交易指定参考价。
第六十一条参考价定价根据经纪商推荐挂牌价、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价、专业市场现货均价综合考虑制定:
1)经纪商推荐挂牌价:由新藏品挂牌申请人与经纪商协商制定;
2)专家委员会综合评审价:由专家委员会评审小组依据《专家委员会评审规则》确定该藏品在评审时点可能实现的参考价值;
3)专业市场现货均价采集于专业交易市场,由本中心特约信息员按规定申报。新藏品现货市场均价为发布该藏品托管公告之前一周现货市场平均价。
第四节申购流程
第六十四条抽签(T+1日):本中心根据发行申购公告规定的抽签规则进行抽签,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第六十五条公布中签结果(T+1日):公布中签结果。
第六十六条挂牌交易(T+2日):新藏品挂牌上市交易。
第五章交易规则
第二节交易申请
第七十二条交易申请应视为交易会员向本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其对应实物的所有权即归属于该笔成交的购买人,该购买人可于本中心托管库提取该实物。交易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七十三条交易申请应包括交易品种代码、名称、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以及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购买申请。当交易会员提交购买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金额。
第七十五条转让申请。当交易会员提交转让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交易藏品。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数量的交易藏品。
第七十六条单笔交易申请最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中心该藏品市场流通量的1%。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本中心可适时调整单笔申请最大数量。
第七十七条本中心对钱币邮票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新藏品挂牌交易首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30%,次日起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10%。当日有效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为:当日参照价格×(1±日价格波动幅度)。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交易藏品的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七十九条当日参照价格为该藏品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三节电子合同
第八十一条转让方与受让方价格达成一致,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其对应实物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第八十四条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四节实物提取
第八十七条实物提取须由本中心交易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中心指定地点办理。
第八十八条钱币邮票实物提取的数量必须是本中心规定的该藏品最低提货数量的整数倍。
第八十九条交易会员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提取申请:
1)交易会员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可通过交易客户端注册提货单,生成提货单后,交易会员所提货藏品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提取状态;
2)本中心接到交易会员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
3)交易会员携提货单及密码,至本中心指定提货地办理提货出库。
第九十二条仓库可依据相应标准收取藏品仓储费,上市两年内免收。
第九十三条本中心不承担钱币邮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会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九十四条交易会员提出提货申请后,进入“藏品提货单”状态的钱币邮票实物将被锁定,交易会员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后该“藏品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钱币邮票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九十六条“藏品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钱币邮票实物仍被锁定,需要交易会员在交易客户端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九十七条对于单一交易日提货数量达到该藏品总托管入库数量的5%时,本中心将及时发布藏品出库公告。
第五节市场管理
第九十八条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交易会员的利益,本中心可以对特定交易藏品采取临时停牌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一百条本中心实行市场信息员信息采集制度,实现钱币邮票交易中心平台与全国各大钱币邮票专业市场价格联动。
第一百零一条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
第一百零二条本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本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一百零三条经本中心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将本中心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一百零四条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暂停交易。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对交易会员所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交易会员应注意网络安全防护,定期更改密码,防止账号密码泄露,保证个人信息安全。因用户账户丢失或泄露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一百零七条本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交易会员配合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因交易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本中心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会及时进行公告。
第一百一十条本交易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