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1815:00
名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人社规〔2016〕14号
主题词: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9月27日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关于完善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资助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
(一)个人参加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竞赛。
(二)企业组织的本企业员工岗前技能培训、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确定补贴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发布补充通知,适时调整补贴目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公平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本市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常年受理,批次核发。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制定、监督管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统筹指导、信息系统管理,个人、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和审核,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发放。
区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的受理和审核。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二章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八条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内的本市户籍人员(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或在本市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异地务工人员。
(二)取得培训补贴目录内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
通过参加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政府公益性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不予补贴。
第九条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二)受理。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自动受理申报信息。如申报信息填写规范完整的,系统提示已受理;如申报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系统予以相应提示。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五)支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企业申请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条除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以外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岗前培训补贴: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三)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连续正常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四)对新录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二)受理。区人力资源部门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的、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三)审核。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企业。
(四)公示。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于每月末在其官网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原件(系统打印、单位盖章)。
(二)培训人员花名册原件(系统打印、单位盖章)。
(三)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查验原件)。
第四章企业申请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新型学徒制补贴
第十三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新型学徒制补贴: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开展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员工考核合格并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新型学徒制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的、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企业。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新型学徒制补贴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用于培训补贴,不得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以及其他与培训补贴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应建立技能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提交申请,补贴资金未审核发放的,所申请职业(工种)在本办法规定补贴目录内的,按本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审核发放;所申请职业(工种)不在本办法规定补贴目录内的,按原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审核发放。本办法实施前申请人已在网上申报但还未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按本办法重新申报补贴。2015年新入职员工的岗前培训补贴申请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16号)及《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补贴对象
培训项目
序号
工种
代码
补贴标准(含鉴定费用)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个人
技能类职业资格
1
03-002
摄影师
1300
1500
1700
2100
2500
2
03-013
商品营业员
800
1200
1400
3
03-048
制冷设备维修工
2200
2800
7000
4000
4
03-126
服装设计定制工
1800
5
03-127
眼镜验光员
6
03-801
会展设计师
7
03-803
收银员
8
03-804
眼镜定配工
1600
9
03-805
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
10
03-807
珠宝首饰营业员
11
04-001
调酒师
12
04-003
客房服务员
13
04-012
品酒师
14
07-802
茶艺师
15
07-804
评茶员
16
09-015
钳工
2400
2600
17
09-018
车工
3000
3200
3400
18
09-019
铣工
19
09-024
电切削工(电火花机操作工)
20
09-025
电切削工(线切割机操作工)
21
09-030
电工
22
09-033
电焊工
2700
3500
23
09-037
无损检测员
24
09-041
加工中心操作工
25
09-801
数控铣床操作工
3300
26
09-802
数控车床工
27
11-004
燃料集控值班员(电力)
28
11-006
卸储煤设备检修工(电力)
29
11-007
输煤机械检修工(电力)
30
11-008
燃料化验员(电力)
31
11-011
电厂水处理值班员(电力)
32
11-016
锅炉运行值班员(电力)
33
11-017
锅炉本体检修工(电力)
34
11-018
锅炉辅机检修工(电力)
35
11-025
汽轮机运行值班员(电力)
36
11-026
汽轮机本体检修工(电力)
37
11-029
汽轮机辅机检修工(电力)
38
11-032
电气值班员(电力)
39
11-034
集控值班员(电力)
40
11-035
电机检修工(电力)
41
11-036
热工仪表检修工(电力)
42
11-037
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电力)
43
11-038
热工程控保护工(电力)
44
11-055
变电检修工(电力)
45
11-057
电气试验工(电力)
46
11-059
继电保护工(电力)
47
13-011
防水工
48
13-015
测量放线工
49
13-022
管道工
50
13-025
安装起重工
51
13-036
电梯安装维修工
6400
52
13-043
污水处理工
53
13-054
净水工
54
13-055
水质检验工
55
13-056
泵站操作工
56
13-084
绿化工
57
13-085
花卉工
58
13-107
燃气具安装维修工
59
13-108
管工(燃气管网工)
60
13-109
生活燃料供应工(燃气营销员)
61
13-212
装饰涂裱工
62
13-213
精细木工
63
13-214
家具手工木工
64
17-381
服装裁剪工
65
17-382
服装缝纫工
66
18-379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
67
18-400
塑料注塑工
68
18-807
钟(表)成品装配工(手表装配工)
69
19-049
叉车司机
70
20-001
汽车驾驶员(A牌)
71
20-017
汽车维修工
3800
72
20-021
汽车维修电工
73
20-022
汽车维修漆工
74
20-024
汽车维修钣金工
75
21-051
光通信机务员
76
21-057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77
22-002
化妆师
78
22-801
美工师
79
22-802
动画绘制员
80
22-807
装潢美术设计员
81
29-007
电脑照排工
82
29-035
平版印刷工
83
29-090
印前制作员
84
29-851
印品整饰工
85
30-008
衡器计量检定工
86
30-023
化学检验工
87
30-242
食品检验工(糖果糕点检验)
88
30-243
食品检验工(乳及乳制品检验)
89
30-245
食品检验工(啤酒检验)
90
33-089
微生物检定工
91
33-192
医药商品购销员
92
33-199
药物制剂工
93
33-801
健康管理师
94
33-903
护理员
95
34-006
中药调剂员
96
34-008
中药购销员
97
36-007
电子仪器仪表检定修理工
98
36-018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99
36-064
程控交换机调试工
100
36-322
电子元器件检验员
101
36-805
激光机装调工
102
36-808
电子图像处理工
103
36-813
速录师
104
37-002
船体冷加工
105
37-008
船舶钳工
106
37-009
船舶管系工
107
37-010
船舶电工
108
37-051
船舶焊工
109
37-052
船舶铆工
110
37-053
船舶起重工
111
40-036
输气工
112
42-805
电机检修工(核电)
113
42-806
变电检修工(核电)
114
42-807
电气试验工(核电)
115
42-808
继电保护工(核电)
116
42-809
热工仪表检修工(核电)
117
42-810
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核电)
118
42-811
热工程控保护工(核电)
119
42-812
汽轮机本体检修工(核电)
120
42-813
汽轮机调速系统检修工(核电)
121
42-815
柴油机检修工(核电)
122
46-006
中式烹调师
123
46-007
西式烹调师
124
46-008
中式面点师
125
46-009
西式面点师
126
46-010
餐厅服务员
127
46-011
美发师
128
46-012
美容师
129
46-013
按摩师
130
46-023
足部按摩师
131
46-027
保险理赔员
132
46-100
保安员
2000
133
46-101
出租汽车驾驶员
134
46-104
有害生物防制员
135
46-105
室内装饰设计员
136
46-109
137
46-110
营养配餐员
138
46-201
玩具设计师
139
46-202
家具设计师
140
46-203
首饰设计师
141
46-209
景观设计师
142
46-223
包装设计师
143
46-224
数控程序员
144
46-225
紧急救助员
145
46-227
口腔修复工
146
46-228
风景园林工程技术员
147
46-232
陈列展览设计员
148
46-235
形象设计师
149
46-238
计算机维修工
150
46-241
家政服务员
151
46-242
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
152
46-542
贵金属首饰检验员
153
46-543
钻石检验员
154
46-544
宝玉石检验员
155
46-549
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156
46-559
养老护理员
157
50-000
物流师
专项职业能力
90-068
工业废水处理
90-069
色彩设计
90-070
画师
90-074
矩形PLC控制系统设计
90-076
汽车美容
90-079
电子商务运营
90-080
电动汽车维修
90-083
眼镜设计
90-150
家庭母婴护理员(月嫂)
90-203
供应链管理
90-204
景区讲解员
90-205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
90-206
碳交易师
职业技能竞赛
1000
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企业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
企业开展本目录内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工种评价的,按对应标准补贴;企业特有工种未在本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标准补贴:五级1200、四级1400、三级1600、二级2000、一级2200
企业新型学徒制
四级4000元/人·年,三级5000元人·年,二级及一级60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