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以及《阜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操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二手房是指产权关系明晰、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可进入住房二级市场自由交易的成套住宅类房屋;所称售房人是指上述权证中载明的房屋权利人。
在公积金贷款额度受限时,可由承办银行运用自有资金,向同时符合承办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二手房组合贷款。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积金中心及其委托的承办银行为借款人办理二手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二手房贷款对象为正常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及以上,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一)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任一方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的;
(二)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三)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的;
(四)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名下房产互相交易的;离婚后一年以内的购房行为;
(五)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为配偶或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他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利害关系的;
(六)经公积金中心核实,有不利于资金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贷款条件
申请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区发生真实的二手房交易行为;
(二)交易的二手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借款人须为合法产权人之一,并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四)已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与售房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且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30%(含)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贷款比例及额度
房屋年限在10年以内的二手房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实际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者的70%。房屋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贷款最高成数为60%,房屋年限在20年以上不动产权年限以内的,贷款最高成数为50%,二手房贷款个人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我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高可贷额度,并不得超过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中剩余差额(含组合贷款)。
第八条贷款期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挂牌利率执行,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第四章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条房屋价值评估
二手房贷款的房屋价值,原则上以国家税务部门核定的缴交契税的基数确定。如借款人有异议的,也可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和受理
借款人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可凭申请资料在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申请,并如实、认真填写《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报告》。
借款人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借款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4.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5.《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贷款初审及审批
第十三条资料核验及合同面签
第十四条贷款复审及合同签章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交易和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在经办行领取办理抵押所需资料后,自行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二手房交易和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的交易资料应与申请二手房贷款提交的资料保持一致,如出现差异,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有权不予发放二手房贷款(包括组合贷款)。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
(一)抵押核实
借款人将已办妥的二手房交易和抵押登记资料交回经办行后,经办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交易及抵押登记真实性的核实。
(二)贷款发放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操作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