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新华,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珠海市。委托代理人徐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惠,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港乐园16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周景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积敏,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新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在被告交易系统软件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中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755487.19元;3、请求判决西安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交易所进行分类处置,已经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清理整顿交易所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本案中,被告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现处于清理整顿状态,原告诉求的交易业务属于行政清理整顿范围,对于该类交易行为性质的认定尚无结论,对该交易行为的认定应由行政机关作为主体予以明确后,视情形确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还是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也明确,对于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由行政机关专门处理或先行处理的纠纷,在行政机关处理前,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裁定不予受理。综上所述,原告欧新华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欧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陈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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