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娅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6131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本局于2023年7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2号芝罘区市场监管局1104室
附件:2023年度吊销企业名单
2023年7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本局对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长期停业不经营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打印的你单位企业信息等材料,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页截图,证明你单位2021年度、2020年度未按时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
3.税务、社保部门提供纳税申报、缴纳社保等材料,证明你单位连续两个(含)以上年度未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未在社保部门缴纳社保;
4.现场笔录或实地核查表,证明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
以上证据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2023年6月5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通过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芝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并于2023年6月7日在《中华工商时报》发布公告,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我局拟作出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你单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