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沪上首例APP侵犯著作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快读加免费创业获成功
1975年出生的黎津博,硕士研究生文化。自从大学毕业后,他便一直留在北京从事互联网工作。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不少时代的弄潮儿尝到了甜头,财富呈几何级式增长,“网络新贵”层出不穷。身处于时代洪流之中,黎津博羡慕之余更加努力奋斗。多年来,他一直在寻找着创业机会,期盼能够大展宏图,闯荡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
然而,互联网经济的竞争异常残酷,产品如果没有出奇制胜的卖点,没有良好的用户体验,没有后续的创新与跟进,很快就会被淘汰。
黎津博成立的第一家公司,开发了一款类似MSN的即时聊天软件,但由于同质产品过剩,竞争激烈,又没有新颖之处,没过多久便以失败告终。经此挫折,黎津博并没有气馁,他像猎豹一样,目光如炬,等待着新的机遇。
2012年8月,黎津博找来项目工程师黄锵和许闻辉,共同商讨下一步的创业计划。
这个提议得到了同是网络文学爱好者的黎津博和许闻辉的认可,3人当下决定,今后创业的方向就是开发免费阅读的APP。黎津博将3人各自的分工明确下来,由黄锵负责软件客户端开发,由许闻辉负责搜索引擎的开发,自己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工资、研发成本以及租赁服务器的费用等。
移动互联网时代拼的是效率,比的是速度。当月,黄锵便在另外一款小说阅读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新型的设计与研发,重新设计了页面及内部代码,同时以其本人名义注册了快读软件的域名;而许闻辉则向杭州一家公司租赁了服务器,用于软件的数据存储。
经过两个多月紧张的研发和测试,2012年11月,被命名为“快读免费小说”的APP被正式投放到各大手机软件应用市场。小清新的页面设计、强大的搜索功能、完美的用户体验,使“快读免费小说”得到不少客户的青睐,下载数量节节攀升,超过500万,注册用户50万,因而很快在同类产品中占得一席之地。这一次的创业方向终于对路了!3人在内心暗自欣喜。
“爬虫”抓内容留住用户心
2012年12月,在“快读免费小说”大受欢迎、获得市场认可后,黎津博专门设立了树地成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树地公司),由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持有大部分股权,黄锵与许闻辉作为技术骨干,也分别持有原始股份和期权,公司的员工从最初的3人逐渐扩充到了20余人。
树地公司成立后,之前由许闻辉租赁的服务器也转由公司承租,费用从之前的几万元涨至十几万元。
黎津博吸取了之前创业失败的教训,他将公司的业务分成两块,其中主要一块便是已经在市场上获得成功的“快读”团队,由当初提出方案并参与设计的工程师黄锵负责;而另一块叫“树地”团队,由他人负责,主要任务是开发新的APP软件项目。
2013年,树地公司的研发团队陆续开发了租赁市场、母婴问答等4款APP,但市场反响始终没有“快读免费小说”那样火爆。当年年底,根据反馈的情况,黎津博将公司的重心放在了“快读”团队上,并增加了人手,团队成员增加至8人。
那么,在阅读软件多如牛毛的现状之下,“快读免费小说”是如何抓住用户的心,让他们始终不离不弃呢?
原来,为了配合“快读免费小说”的开发,黎津博提出了“爬虫”的工作原理,许闻辉则设计了这款软件。
所谓“爬虫”,是“快读免费小说”内置的搜索引擎,好比一个“搬运工”,可以从正规的网站上将小说内容搬运到“快读”的服务器上,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这样一来,需要在正规网站付费阅读的小说,在“快读免费小说”这儿就能轻松获取,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免费午餐”谁不爱呢?这就是“快读免费小说”能够迅速占领市场并保有大量活跃用户的秘诀所在。
经过一年多的积累,“快读免费小说”总共获取了超过5万部的小说,均临时存储在租赁的服务器上。
投机又取巧终须担刑责
可是,这种投机取巧的做法却是冒着盗版侵权的风险,黎津博内心对此十分清楚。然而,在赢得用户、最终实现盈利的诱惑面前,他又忍不住选择了后者。
通常而言,APP盈利的模式有三种,一种是收费,就是在用户获得初步体验以后,采取向注册用户收费的方式实现经济收入。然而,在免费阅读领域,一旦软件收费,其“免费小说”将名不符实,必定流失大量用户。
2014年年初,“快读免费小说”开始盈利。接近成功的背后,却隐藏着深深的危机。黎津博在运营中日渐感受到,树地公司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将会遭遇法律问题。
就在此时,国内知名的“起点中文网”发现了“快读免费小说”APP大肆攫取其网站作品的情况,向警方报了案。
警方发现,该APP后台服务器中存储的大量文学作品,均来自其他文学类网站,其中盗版“起点中文网”的作品就有1453部。
检方指控,树地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1453部,该公司及黎津博、黄锵、许闻辉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树地公司及黎津博等3人侵犯著作权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树地公司罚金6万元,黎津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金2万元,黄锵和许闻辉均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