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6卷目录
———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文集
主题: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
前沿问题
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研究——以数据权利保护为视角
雷名洋孙玉荣
以国际示范法为框架的健康大数据治理国际协调
肖夏
检察工作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研究
刘涛
海上无人系统法律地位的认定
张书凝
反垄断法法益的再检讨——以《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指南》第17条为视角
郭钺
个人信息保护
APP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研究——以6款相机类APP为研究对象
康琳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关系——论个人信息包含说的科学性
陈淇华
数据搜索与个人信息:规范表达与法律保护
刘旭峰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中告知同意规则的排除适用
刘益欣
民法典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适用
孙宇辉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路径研究——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
周雁琳
个人信息权的确立与保障
邢志兴
智慧法治
新技术带来的传统生产要素权利保护与数据权利构建问题
冯哲胡海洋
论个人数据所有权
巩姗姗陈雅宁
人工智能时代美国个人数据保护研究
连雪晴
数据权利的元规范性解释
罗伟玲梁灯
我国数据权利证成之要件反思
赵艺
大数据时代下德国数据权利保护的研究
刘悦心王克萍李慧瑜吴惟予龙怡
企业数据权利界定及交易若干问题研究
万玲娣
美国数据权利研究的综述——基于Citespace的文献计量分析
许瀚文华晨希王意天
大数据视角下企业数据合规体系搭建与应对策略
赵洁琼茆昕怡
企业数据权利与用户隐私之界限研究
郑浩冉
数据主权规制下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刘建
对场景化界定数据产权的思考
秦天雄
人脸识别规制
人脸识别技术进社区的场景化法律规制分析
黄晓雯
“人脸识别”场景下个人面部信息保护问题初探论——由“人脸识别第一案”展开
李朋王明达
开放型人脸识别信息程序损害为主的体系建构
张思文
刑事问题
论我国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法规制
任和和
侵犯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杨艳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反思与完善
杨妮刘轩
涉企比特币数据保护案件的刑民交叉识别及适用——以两化营商环境为格局
陈泓舟段自强
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采信问题研究——兼议第三方义务提供原则
陈辉
1.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研究——以数据权利保护为视角
作者:雷名洋(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硕士研究生);孙玉荣(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内容摘要:从数据权利保护视角来研究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问题,对国内立法进行梳理,考察域外立法现状,探究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的原因,分析既存问题,提出应对策略,以期更好地保护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保障国家数据安全。我国有关数据的专门性立法尚待完善,缺乏参与制定有关国际规则的契机,话语权有待提升。建议加快数据专门立法进程,对数据本土保护及数据跨境流动予以同等重视,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尊重数据主权的基础上实现数据共享,为跨境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应有的数据传输便利,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和服务贸易的繁荣发展。
关键词:数据权利数据跨境数据主权数据保护数据传输法律规制
2.以国际示范法为框架的健康大数据治理国际协调
作者:肖夏(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关键词:大数据健康数据协同治理产权规则数据权利保管范式
3.检察工作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研究
作者:刘涛(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关键词:海南自贸港检察工作检察监督服务保障社会风险防控司法保障
4.海上无人系统法律地位的认定
作者:张书凝(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研究团队成员)
关键词:海上无人系统法律地位条约解释
5.反垄断法之法益的再检讨——以《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指南》第17条为线索
作者:郭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生)
内容摘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17条对平台经济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差别待遇行为进行了规定,保护消费者免受“大数据杀熟”是该规定的重要目标。但从宏观的角度观察,针对消费者的差别待遇能够促进竞争、提升整体福利。相比于统一定价,差异化定价不仅提高了行业利润吸引潜在竞争中者的加入,同时也能适应消费者们不同的支付意愿,使得更多消费者购买产品,提升社会产出。该规定以消费者的视角为出发点,未能细致考虑差别待遇的整体效果,导致反垄断法评价标准的矛盾与混乱。故须明确竞争者而非消费者才是反垄断法的保护对象。
关键词: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反垄断法消费者竞争
1.APP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研究——以6款相机类APP为研究对象
作者:康琳(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自主
2.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关系——论个人信息包含说的科学性
作者:陈淇华(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硕士生)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可识别性场景化有限公开性
3.数据搜索与个人信息:规范表达与法律保护
作者:刘旭峰(黑龙江大学博士生)
关键词:数据搜索个人信息规范表达法律保护
4.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中告知同意规则的排除适用
作者:刘益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35条规定,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采用的并非严格的、绝对的告知同意规则,但个人信息法律体系中鲜有作为排除适用告知同意规则合法性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从个人信息权益限制的法律依据入手,分析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排除适用告知同意规则的正当性,厘定国家机关排除适用告知同意规则的范围,并通过目的限制原则、比例原则等原则的约束来规范国家机关排除适用告知同意规则的行为,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促使个人信息在国家机关社会治理和公共管理中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益告知同意规则国家机关
5.民法典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适用
作者:孙宇辉(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理论协调立法协调
6.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路径研究——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
作者:周雁琳(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生)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侵权救济
7.个人信息权的确立与保障
作者:邢志兴(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权是信息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个人信息以独立权利的形式被确立也是为了满足权利市场的需求。个人信息应当以特定个人识别为标准进行解释。对于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的表述,应当以独立人格权的形式进行解读。个人信息应当纳入权利保护范围的原因在于,法益形式的保护力度弱于权利形式的保护。而在对个人信息以具体人格权形式确定以后,应当确定国家的消极保护义务和积极保护义务,并对此义务设定监督机关监督义务的履行。另外还要从社会的层面加大网络安全的建设,加大个人信息安全宣传工作以全方位保障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人格权权力监督
1.新技术带来的传统生产要素权利保护与数据权利构建问题
作者:冯哲(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员),胡海洋(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部项目经理)
内容摘要:新技术的颠覆式创新对传统生产要素和数据生产要素的权利保护提出挑战。新业态对传统生产要素所形成的生产关系认定标准产生巨大冲击,权利主体对信息的从属性增强。而研究新技术语境下的权利构建问题,需遵循法律的基本逻辑,从主体、客体、权利属性和权利保护路径等方面进行论证。具体而言,一是要厘清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区别。二是要厘清权利与权益的区别,数据生成主体即个人拥有独立于隐私权的人格权益,数据处理主体对非个人信息的数据拥有一定的数据支配权和财产权益。三是针对不同的数据类型,采取“对个人信息的赋权保护+对企业数据权益使用行为的规制保护”的双重进路。
关键词:数据要素数据权利规制模式个人信息数据财产权益竞争法数据治理
2.论个人数据所有权
作者:巩姗姗(河北地质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陈雅宁(河北地质大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数据风险数据所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治理
3.人工智能时代美国个人数据保护研究
作者:连雪晴(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使得个人数据保护需求日渐增长,由于数据与隐私的密切联系,美国并没有选择创设崭新的数据权利,而是将个人数据保护纳入信息性隐私权的保护内涵之中。美国当前个人数据保护呈现分散块状模式,健康数据、金融数据等具体场景中的数据保护各自为政。个人数据保护分散发展的历程之中,也产生了公平信息实践原则、隐私的设计与再设计原则、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等数据保护基准。国家、行业和个人的三方角色在此过程中也逐步明晰,行业自律成为个人数据保护的优位选择,国家力量则在行业自我监管不足时顺势进行补充与方向引导,个人积极提升素养并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与监督之中,则有助于个人数据保护制度设计的不断优化。
关键词:人工智能个人数据保护国家规制行业自律
4.数据权利的元规范性解释
作者:罗伟玲(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讲师),梁灯(通讯作者,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
内容摘要:数据的资源性特征在当今企业竞争中日益突出,特别是用户数据,已成企业与用户以及企业之间的数据争议漩涡中心,这归根结底是用户数据的归属问题。由此,数据权利的概念应运而生。但从数据作为权利客体的事实,无法推导出规范意义上的数据权利的内涵应该是什么;纷繁复杂的数据权利实践事实,也无法推导出确定数据权利原型的规范性标准。此即数据权利的“事实与规范”鸿沟。填平鸿沟的方案有多种,其中融合“是”与“应该”、包含“一阶”与“二阶”视角、沟通“描述”与“规范”的元规范性解释进路是极具吸引力的尝试。元规范性解释进路循非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立场,分别从“本体论”和“认识论”解释数据权利,得出数据权利不存在确定的本体,但可被表达、实践和证成的结论。
关键词:数据权利元规范性非认知主义表达主义司法
5.我国数据权利证成之要件反思
作者:赵艺(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关键词:数据权利新兴权利数据行为权利证成
6.大数据时代下德国数据权利保护的研究
作者:刘悦心,王克萍,李慧瑜(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本科学生),吴惟予(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龙怡(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德国数据权利立法保护司法实践CiteSpace可视化分析
7.企业数据权利界定及交易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万玲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
关键词:企业数据权利新型财产权数据安全数据交易
8.美国数据权利研究的综述——基于Citespace的文献计量分析
作者:许瀚文,华晨希,王意天(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本科生)
内容摘要:数据权利涉及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政府信息披露等方面。运用Citespace可视化分析软件和定性分析方法,以美国数据权利为切入点,对CNKI数据库的中文文献和WOS数据库中的英文文献共计931篇进行统计分析,从发文趋势、期刊分布、机构分布、高被引文献和高频关键词等内容进行研究,分析美国数据权利领域研究状况。进而,对分析结果归纳、总结与评价。经研究发现,美国数据权利研究涉及范围广泛、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并重、数据权利立法的连续性和灵活性较好等特点,对中国做好数据权利研究具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美国数据权利信息保护文献计量学CitespaceCNKIWOS
9.大数据视角下企业数据合规体系搭建与应对策略
作者:赵洁琼(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茆昕怡(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关键词:数据合规数据保护数据权
10.企业数据权利与用户隐私之界限研究
作者:郑浩冉(辽宁师范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
内容摘要:大数据技术的不同层面包括数据的采集与预处理、数据存储和管理、数据处理与分析、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每一层都需要用户数据的支持,但是目前存在企业过度收集或者不妥善保管信息,造成用户的生活造成困扰,通过用独处权理论分析隐私的界限,以及“公平信息实践原则”下的企业数据权利来推导出企业数据权利与用户隐私的界限应当是动态的,是以不打扰用户安宁生活、用户不受到歧视性服务以及确保用户数据安全为界限的。
关键词:独处权安宁生活公平信息实践原则歧视性服务数据安全
11.数据主权规制下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刘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关键词:网络强国战略数据主权国内法国际法数据知识产权
12.对场景化界定数据产权的思考
作者:秦天雄(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内容摘要:前数据产权界定存在诸多困境,这与对数据特性认识不充分、数据上利益诉求多样以及界分产权的方式不够科学有关。过分偏重对数据权属的确认,易忽视数据上利益多样性和多变性,难以很好解决数据产权界分问题。这预示着非一刀切的、非静止的、场景化的方式应当成为界分数据产权的新方式。我国应当摆脱数据产权分配“非此即彼”的思维束缚,针对不同数据特性、不同主体需求、不同数据利用场景,按照合法、公平、效率、衡平原则,采取分步骤、分阶段、分类分级的方法动态研究数据产权方面的利益分配方案,不断完善我国数据产权制度。
关键词:数据治理数据产权数据上利益场景化客体
1.人脸识别技术进社区的场景化法律规制分析
作者:黄晓雯(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关键词:人脸识别技术场景化社区公共场所法律规制
2.“人脸识别”场景下个人面部信息保护问题初探——由“人脸识别第一案”展开
作者:李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明达(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
关键词:人脸识别面部信息现实风险法律规制保护路径
3.开放型人脸识别信息程序损害为主的体系建构
作者:张思文(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内容摘要: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一件新事物,已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从法律角度认识其原理并辩证的把握技术背后的风险与价值是对其进行规制的关键。人脸识别技术客观上不断发展及信息识别目的都强调人脸识别信息的射程及属性是开放型的,由此认识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可能会更明显。在不依附隐私权保护框架的前提下,以承认程序损害的民事权益救济为核心,构建聚焦身份犯罪的刑事制裁途径及发挥行政监管与管理的法律保护体系以实现人脸识别信息公共价值创造与个人私权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人脸识别程序损害法律体系开放型信息
1.论我国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任和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生)
内容摘要:人脸识别信息具有无法更改、反映人格尊严、关涉复合法益的特性,民法与行政法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当前人脸识别信息泄露严重,亟须设置刑事责任底线。然而,通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沿革的梳理,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类型化以及对现有量刑情节的分析,可发现刑法规制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面临着入罪标准模糊、规制范围狭窄、量刑情节单一的现实困境。有鉴于此,可通过解释现有法律明确入罪标准、参考货币类犯罪增加规制的行为种类、将企业合规状况纳入量刑情节的途径实现刑法对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有效规制。
关键词:人脸识别信息刑法规制入罪标准规制范围量刑情节
2.侵犯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作者:杨艳(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内容摘要:随着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生物识别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因此业界存在诸多个人信息滥用现象。个人信息的不正当收集和利用,使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面临极大威胁。民法典明确表述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重视与保护,将生物识别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做了区分,但刑法规范并没有对此给予及时回应。目前,关于侵犯生物识别信息行为无论是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都没有考虑到生物识别信息的特别之处,仅将其作为一般个人信息对待。因此,立足于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性,探讨生物识别信息作为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所涉及行为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生物识别信息犯罪工具型犯罪对象型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反思与完善
作者:杨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博士生)
内容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一直以来存在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之争,鉴于该罪所处刑法的章节及前置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知情同意原则,应当坚持个人法益的立场,本罪侵犯的法益内容为公民信息自决权,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侵害行为阻却违法,不能定罪处罚。在现行刑事归责体系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核心罪名,但因该罪不包括非法使用行为,因此在打击的效果和力度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建议通过立法方式完善构成要件,将非法使用行为纳入规制范围,扩大打击的范围,以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作用。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益非法使用完善措施
4.涉企比特币数据保护案件的刑民交叉识别及适用——以两化营商环境为格局
作者:陈泓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自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大数据时代莅临肇致区域享受科技红利,也难以摆脱企业数据权利与算法秩序遭受非法侵袭。为匡正比特币在数据保护案件中定性分歧与要件论证的理论阙如,应在对前置型法与刑法相区分的二元违法性理论进行适当修正,以实现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使用的认定与区分。兼顾刑法谦抑本质与他法的措置评价,同时施以比特币为中心的交叉案件的类型化解读,能有效回应刑民交叉案件的行为预测、罪责剖析与应对措施的亟待出台。
关键词:新兴权利数据保护先刑后民
5.论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采信问题研究——兼议第三方义务提供原则
作者:陈辉(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
内容摘要:在网络犯罪惩处中,对于电子数据的采集、转化以及电子证据的搜集、运用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电子证据的独特属性既给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也给办案机关的取证、认证能力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对电子证据专业技术性层面的认知不足情况下,需要从制度层面来提升电子证据的应用水平和应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