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也称“非正规金融”或者“非正式金融”。我国一些学者也把民间金融视为“地下金融”,并将它区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其中合法部分为“灰色金融”,非法部分为“黑色金融”。根据亚当斯等的观点,“民间金融”,或称“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是指游离于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金融。介于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或正规金融之间的是准正规金融,它不直接受制于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当局的监管,但受到其它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民间金融类型很多,而且随着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民间金融的新类型也在不断涌现。民间金融主要由民间直接借款(包括计息或者不计息),放贷人贷款,民间借贷中介,各种合会(储蓄贷款轮会),未注册登记典当行,各种民间私人钱庄,未经注册登记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集资借款,部分小额信贷,一些经济服务部和金融服务部,民间贴现,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民间担保企业,互助会,互助基金,部分社区发展基金,部分创业投资(非参股性),商业信用等等组成。此外,部分小额信贷(比如过去茅于轼先生在山西临县湍水头镇龙水头村搞的村民互助基金)既未纳入金融当局监管、也未纳入政府管理,也可归入民间金融。
我国农村都普遍存在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不同学者对其规模作了不同的估计。由于农村民间金融调查存在样本小、总体大的问题,学者迄今为止所作的统计推断不很可靠。主要可参考的数据有:郭沛依据第三方调查数据推算了2002年我国农村金融规模在为2001亿元-2750亿元之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年对全国20个省,82个市县,206个乡村、110家中小企业、1203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实地调查,对各地区“地下金融”规模、农村“地下金融”规模、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规模进行了基本判断,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元——8164亿元之间。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到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但这种计算依据并不清楚。若根据这一计算,如果考虑到大量低息和无息借贷,我国农村非正规借贷规模还要在8000亿到1.4万亿元以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其推算我国2005年左右民间融资规模约为9500亿元,占当年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企业贷款余额的5.92%。这一数据的计算依据也不明确。
鄂尔多斯的民间金融危机与国家主导的产业整合有关。从2011起至2012年6月30日,鄂尔多斯正在进行第二轮煤炭企业整合,计划从300家煤炭企业最终整合成40家大中型企业。但是规模以下的煤矿,在被兼并、重新改造技术完成之前,是不能再开工的。很多小煤炭企业的老板和股东身背2至5分月息的高息放贷,停工等待这样一来绷紧了很多小煤炭企业的现金流。如果煤矿过于集中被国有企业和一些大企业兼并,也就不再对高昂的民间借贷产生强烈的需求,从而令民间借贷体系在鄂尔多斯市场作用弱化,有可能令财富分配链条断裂。温州则遭遇了国家货币政策收紧。央行已连续5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21%的历史高位,导致银行资金紧张。银行收紧信贷,存款准备金率的多次上调冻结了银行大量资金。此举使企业主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只能通过民间金融渠道融资。据温州市金融办对350家企业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一季度末,企业运营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金融三者的比例为56:28:16,银行贷款占比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个百分点,民间金融占比比去年同期提高了6个百分点。
资金链结构复杂且脆弱温州民间金融盘根错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一旦市场突变,一家企业资金链断裂,就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产生可怕的连锁反应。民间金融确实为一些中小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但它的高利率加大了企业融资成本,同时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不仅资金难归,甚至引起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利率水平过高在央行多次上调基准利率的影响下,民间金融利率水涨船高。鄂尔多斯民间借贷融资成本大约在月息2.5%左右,而借贷成本一般则在月息3%,最高甚至可达月息4%-5%的高位,民间收储的利率通常在月息2分-4分之间,2分-3分之间月息占整个民间借贷市场的主流。据温州银监分局监测数据显示,1-3月份温州民间金融年利率分别达到17.29%、18.09%、18.46%。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资料显示,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已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是2分-6分,有的甚至高达1角5分,年利率达180%。然而在温州做实业的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实业毛利润不会超过10%,一般在3%-5%,高利率的民间金融很容易就把企业逼上绝路。
民间金融虽然危险,然而其弥补大量资本需求缺口的作用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取代,甚至不可能被完全取代。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正确引导。
贷款利率畸高实际上是资本市场化不足的结果。从国内外情况来看,贷款利率市场化是一大趋势,无论是涉及正规金融、准正规金融还是民间金融。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四倍”规定有待进一步放松,比如在中期内适用“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六倍”甚至到“八倍”,以便为民间借贷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法规环境。在长期,我国取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一个发展方向。发达国家对民间借贷不设利率上限,倾向于以合同法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民间高利借贷首先是一种金融服务,但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社会后果,尤其是当债务人难以如期还债时。因此,取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需要有一系列社会政策机制和法律机制作为其配套措施。
健康的市场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国家应当在基础行业、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部门减少管制,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这将使得百姓可以有更多的产业投资渠道,而不必集中资金于“高吸高放”的金融运作,从而降低民间金融风险。另外,政府要控制通货膨胀,除了控制货币供应量,还需要控制财政的扩张性支出,对政府的财政支出规模和负债规模设置上限,例如控制高铁支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和地方政府负债,减少和消除对私人投资的挤出。本专题基于《中国农村民间金融风险研究报告》(冯兴元、何广文、赵丙奇)制作。
民间金融的出现与发展有其合理性,并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虽然其自身存在不少问题,然而正如大禹治水,只宜疏,不宜堵,只有承认其正当存在,加以正确的引导,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其正面作用,规避其风险。